昔日年华
你好,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体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验资人员明知公司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异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2)注册会计帅。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帐目,加以验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3)审计师。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对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情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情况表等依法进行,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反之,如果出任的审计师与公司恶意串通,为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
(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
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成立。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定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罚
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无心软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特有的、在自身有过错或无过错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报告而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而应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包括违约、违反保密义务等非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有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需要区分损害结果是注册会计师的虚假报告所致,还是被审计单位自身财务状况等原因所致。对被审计单位自身财务状况等原因所致的损害结果,由于即便不存在虚假报告也会发生,注册会计师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如果损害结果是注册会计师的虚假报告所致,并且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不存在错报,但注册会计师认为存在错报而出具了虚假报告,由此给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报告使用人造成损害,则注册会计师需要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损害结果是注册会计师的虚假报告所致,而虚假报告是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存在错报基础上出具的,则应当先由承担会计责任的被审计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用尽从被审计单位获得赔偿的救济措施后,遭受损害人才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法律精神,已被法[2022]21号《最高人民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所确认。特别是在涉及证券业务的场合,还应依据《中华人证券法》第63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承诺或保证,由相关证券公司和推荐人以及发行人、相关证券公司和推荐人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遭受损害人才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上述单位和人员是否有过错。
但这一点有例外,即按照《中华人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这里仅限于注册会计师是故意的情况下。
第四,对被审计单位因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损失,需要根据被审计单位过错的质区别处理。一种情况是:被审计单位有过失。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原因是故意,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的损失。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原因不是故意而是过失,那么即使被审计单位有过失,我个人认为,注册会计师也还要基于与被审计单位的合同关系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由此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的损失。特殊情况下,如果与被审计单位的合同中有为被审计单位查找会计差错的内容,则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的损失将全部由注册会计师承担。
另一种情况是:被审计单位是故意,则无论注册会计师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承担被审计单位由此产生的损失。但这里需要注意:被审计单位的损失也就是其股东的损失。在不存在股权变动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股东对公司的约束不到位也等于有过错,注册会计师则不需承担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给其股东造成的损失;当存在股权变动、或者审计报告就是用于股权变动、特别是在股票交易的场合,由于利用了高估净资产和经营业绩的会计资料而受让股权的股东本身因受让股权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损失由公司承担的部分又形成自己作为公司股东的损失,而自己作为公司新股东并无过错。那么,这一部分损失,注册会计师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有主观过错所依据的执业规则,不仅仅是指审计准则,还应包括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甚至还要包括后续教育准则等。并且要把这些准则看作一个有机整体,而不能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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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拦阻
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一个重要根源
在我国企业改制、转制过程中,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对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没有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在会计信息编报方面缺乏有效的约束和。如中国在2022年下达的《关于2022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中,将申请配股的必要条件规定为“最近三年内净资产税后利润率每年都在10%以上”,也就是说,最近3年内只要有一年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低于10%就前功尽弃。而获得配股权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可以改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增强投资者信心;可以募集大量的资金,有利于投资项目的开展,培养新的利润增长点。为了获得配股权,上市公司的经营层肯定会想方设法保证其净资产税后利润率高于10%,一些利欲熏心者就会采用对其年报利润进行包装,提高每股盈利的办法达到目的。2022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就出现了严重纵每股盈利(ROE)的现象。据统计,我国上市公司2022年10%≤ROE<11%的有27家,2022年10%≤ROE<11%的有104家,而2022年10%≤ROE<11%的达到211家,远远超过了9%≤ROE<10%的上市公司的数量。《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证券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目前,一个企业取得上市资格可谓“过五关,斩六将”,壳资源如此稀缺,企业好不容易上市,如果面临被摘牌,是谁也不会甘心的。另外,深沪两个交易所也规定,凡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一律要被“ST”处理。被“ST”处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从此步入“垃圾股”行列,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将会很大,也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因此,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保全壳资源或不被“ST”,当公司出现亏损时,经营层便宁可造假也要将会计报表做成盈利。
要把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公布于众,必须通过注册会计师。而我国对公司的审计,往往是由公司的经营层进行委托,审计人员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由公司层来决定,层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此,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丧失应有的职业诚信与之“共谋”造假。
二、现有审计技术有限,注册会计师辨伪能力不足
首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时间不长,从业人员数量却增长迅猛,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早期进入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年龄普遍偏大,知识结构老化;年轻注册会计师的资格主要是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取得,而我国报考资格门槛较低,使许多没有经济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进入了注册会计师队伍。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素质的先天不足。
其次,我国审计准则的制定和颁布还处于起步阶段,尚不能全面指导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作。我国现有的审计方法体系是建立在制度基础审计之上的。制度基础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强调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评价,并以此决定实质测试的内容、质和范围。由于这种方法的着眼点在于内部控制,而内部控制本身固有的局限很容易使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遗漏其他重要的程序,从而难以发现企业恶意提供的虚假信息。
三、不正当的压价竞争,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丧失职业道德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注册会计师道德水平的高低关键在于其是否很好地恪守这三个原则。如果每一个注册会计师都能够恪尽职守,中国证券市场就不会如此频繁地爆出一个又一个“惊天大案”。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在这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加之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混乱,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争夺客户,已经到了不惜一切代价的地步。在这种不正当竞争环境下,审计人员在外勤工作中,不得不减少审计程序,以降低审计成本。原立华会计师事务所一位主任说:“当你只剩下一个客户时,你是要保客户还是要原则?”正是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才铤而走险,不顾职业道德,按上市公司的要求粉饰财务报表,成为虚假年报的帮凶。
四、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对提供虚假证明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中介组织人员的量刑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手段落后,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被发现的概率极小,即使被发现,目前的处罚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赔偿的很少,法律执行不力。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给5家曾经是证券市场红极一时的绩优股——湖北兴化、康赛集团、活力28、兴发集团和幸福实业上市公司编制“绩优神话”、出具虚假业绩报表后,并没有得到市场部门的处罚,仍然照样领取证券执业许可证。由此看出,会计师事务所因造假而付出的代价是极其有限的。正是由于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不造假的机会成本过于高昂,无形之中就加大了一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投机冒险概率。
要根除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根源,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成为、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堵住造假源头
被委以公司治理职责的人必须在遵守公司各项纪律的前提下,为了整个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的私利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必须承担其以公正、平等的态度所作出的决策的相应后果,所以,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从选拔具有良知、通晓会计学知识的的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入手,入选董事会的人应当明白他们的角,必须充分准备好履行其职责,意识到他们不仅要对大股东,也要对小股东负责。
《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负责”。最近,中国也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原则与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设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毋庸置疑,这些举措是为了确保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制度创新。当然,有了完善的制度规定,还必须建立完善的高级职业人才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使高级职业人才之间展开竞争,使他们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这不仅对他们本身,对雇佣的公司,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因为,一旦因欺诈舞弊等行为而被公司解雇,他们就很难重返这个市场而获得再次被雇佣的机会。这样他们就不会因为眼前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前程,从而堵住会计造假的源头。另外,还应改革由上市公司自行聘任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改由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这样就为注册会计师走出“拿人钱财,替人消”的阴影而进行规范执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规范审计行为,改进审计方法体系,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
一要规范审计行为,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应真正树立“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意识,制定和运用一系列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建立严格的制度,以保证审计程序的每一个环节、每个项目的工作过程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恪守应有的执业谨慎,严格责任落实制度,层层把关,哪一个环节出了质量问题,就得由哪一个环节的人员负责。
二要将制度基础审计与风险基础审计有机结合起来。风险基础审计以审计风险的分析与控制为出发点,采用符合测试、实质测试、分析检查方法,使审计人员关注审计风险的每个环节;它将审计资源恰当地分配在高风险和低风险领域,有利于主动控制审计风险,减轻审计人员的责任,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因此,在制度基础审计的基础上引入风险基础审计,对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审计失误会有很大帮助。
三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要做一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金融、保险、证券和经济学、数理统计、学等多种相关知识,具有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以简明扼要,易于接受的方式向客户提出建议和意见的经验。中注协颁布的《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后续教育。但从近几年的实施情况看,似乎有点流于形式。国际会计公司员工培训费用要占到事务所业务收入的5%左右,他们设置有专门的培训部门,为各个层次的员工开发合适的培训教材,且每年都要更新,将最新的审计技术和审计实务中碰到的问题结合起来,使培训教材具有很强的针对。我们不妨采取“拿来主义”态度为我所用。面对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严峻问题和中国入世后国际会计市场的激烈竞争,当务之急是迅速提高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我们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努力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增强实际作能力,使执业质量迅速提高,尽快达到国际水平。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抗风险能力
首先,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审计职业道德是对注册会计师最起码的要求,是应具备的除业务能力之外的一个基本条件。国际职业会计师资格指南也明确将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守则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地讲,审计职业道德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的职业方法,严谨负责的胜任能力,应有的职业谨慎等。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敢于说真话,敢于对错误的东西说“不”。只有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健康、长期、稳定地发展。
其次,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固然,会计师事务所占领市场十分必要,但更要注重市场的质量,要以树品牌为重,谨慎甄别客户,把好审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不要为眼前一城一池之得失而给事务所的长远发展埋下风险隐患。
四、加大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责任,给造假者以严厉打击
一要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责任。始于2022年的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逐步推行合伙制。市场机制需要合伙制,合伙制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成本,加大了出资人的责任,使其在执业过程中更加谨慎。但目前的状况是“有限责任”和“合伙制”并行,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实行“合伙制”。所以,继续推行合伙制是加大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减少审计风险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要加强行业力度。和部门提供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优胜劣汰”的有序竞争,是市场成熟的前提。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统一,建立行业惩戒制度,切忌搞“运动”,忽冷忽热;要选派思想作风硬、专业水平高的人员开展工作,从实际出发,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纪违规的注册会计师要从重处罚,及时在行业内处理结果,并设立专门委员会,以违规违纪案件处理的公正。另外,对上市公司应实行审计轮换制,每隔一定的期间要强制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避免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
三要加大执法力度,给造假者以严厉打击,绝不给造假者第二次造假的机会。要彻底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问题,单纯寄希望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是不现实的,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注册会计师因串通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重大会计造假,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要由目前的行政处罚为主逐步过渡到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并重,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迫使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水平。
难说后来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202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2年4月《最高人民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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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案例中,注册会计师的监控机制失效,导致其造假得逞
在银广夏会计丑闻中,作为“经济警察”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我们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在银广夏的这次造假案中,注册会计师的确存在重大的过失行为。事实上,银广夏只是采用了一些简单的造假手法,就过了自称是“业务精湛和品行高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这可能吗?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愿承担欺诈责任,那你至少应该承担重大过失责任,最后的结局是担任银广夏的两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据报道,在对银广夏的审计中,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过失行为包括:
(1)没有到银广夏的天津子公司实地考察所谓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技术,只是简单地翻翻账本就相信了天津子公司高额利润的,事实上,创造高利润的天津分公司的机器设备根本没有完全运转起来;
(2)没有运用有效的函证手段验证天津子公司向德国所谓的高出口额。其实,作为简单的取证手段,中天勤的注册会计师只要向银行和海关查验相关的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银行收款单和运输单据,就可以发现其造假;
(3)没有对银广夏的其它子公司的利润造假事实进行认真核实等。最后,中国对负责银广夏审计工作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做出了关停的处罚决定,并对两位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和徐林文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里,给我们的启示是:作为企业反舞弊的第四道防线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应该努力学习与借鉴国外先进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控制技术,以提高他们发现客户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能力。同时,注册会计师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准和风险素养,在执业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其、客观和公正,以提高审计师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