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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是有差别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定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202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2年4月《最高人民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最高人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却一纸,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给,以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
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和部修改《最高人民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大行业宣传和行业处罚,树立严格执业的观念。
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中,有很大部分是和注册会计师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审计准则》执业有关。因此,中注协应努力宣传按《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应严格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放弃后重新来过
据了解,我国相关法律对追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较为完善现状, 但还没有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因此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在民事赔偿方面,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形。另外,在很多案件中,由于注册会计师的造假行为判决都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较准确的职业判断,因此很多法官都很难判决,专业质的法官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于会计师造假的惩处方面的法律便难以落实,使其成了表面文章。在我国,《审计准则》被当作行业规范,但是,从目前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来看,仅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深情疙瘩爱人
答: 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在现实中,一些会计人员在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丧失立场,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伪造、变造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提供失真的会计信息,人为地制造了大量会计舞弊案件。
追求私利监守自盗;在市场经济下,一些会计人员经受不住物质利益诱惑,贪图享乐,为了满足日益膨胀的物质要求,一些人不顾道德约束,伪造、变造、隐秘、毁损会计资料;甚至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化公为私、出卖集体和国家的商业机密,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注册会计师违背审计准则;一些注册会计师出于行业竞争压力,或受利益驱动,在从事审计签证服务时,不能够坚持、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与企业串通一气进行会计造假,并为企业的财务报告提供虚假审计报告,严重误导了报表使用者。
都特么是有内涵的淫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必要:
自20世纪2022年代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也日益受到视。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我国目前会计职业道德现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会计造假案件越来越多,造假的数额越来越大,这些无不动摇了人们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信心。如蓝田事件、麦科特事件,银广夏造假等事件,其实不仅仅是中国,在世界范围内也有很多的造假案件,如安然事件、世界通信公司事件等。这些事件提醒我们,会计职业道德亟需提高。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方面出现的主要问题有:会计职业道德观念薄弱;会计职业胜任能力较差;违背法则,谋取私利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许多,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如:会计人员被迫屈从于领导的压力、会计人员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力度不够、对会计道德教育不够重视、会计职业道德环境差等。这些原因提醒我们,要加强注册会计师道德建设,首先必须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道德守则。因此,遵守注册会计师道德准则具有极大必要。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使会计业的公信力受到怀疑,也动摇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出自内部的会计人员自身的因素,也有出自外部的环境、制度因素。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应通过制度创新,采取自我修养与外部相合,宣传、教育与检查惩戒相结合,行业自律与、相结合,以德引导会计行为与依法管治会计行为相结合等形式,发挥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等方面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以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情感、职业道德观念,引导和规范会计从业行为。这对的精神文明,对会计事业的兴衰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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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话不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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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2022年代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我国目前会计职业道德现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会计造假案件越来越多,造假的数额越来越大,这些无不动摇了人们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信心。如蓝田事件、麦科特事件,银广夏造假等事件,其实不仅仅是中国,在世界范围内也有很多的造假案件,如安然事件、世界通信公司事件等。这些事件提醒我们,会计职业道德亟需提高。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方面出现的主要问题有:会计职业道德观念薄弱;会计职业胜任能力较差;违背法则,谋取私利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许多,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如:会计人员被迫屈从于领导的压力、会计人员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力度不够、对会计道德教育不够重视、会计职业道德环境差等。这些原因提醒我们,要加强注册会计师道德建设,首先必须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道德守则。因此,遵守注册会计师道德准则具有极大必要。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使会计业的公信力受到怀疑,也动摇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出自内部的会计人员自身的因素,也有出自外部的环境、制度因素。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应通过制度创新,采取自我修养与外部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检查惩戒相结合,行业自律与、相结合,以德引导会计行为与依法管治会计行为相结合等形式,发挥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等方面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以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情感、职业道德观念,引导和规范会计从业行为。这对的精神文明,对会计事业的兴衰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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