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意陪你一起淋雨敌不过他的甜言蜜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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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特有的、在自身有过错或无过错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报告而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而应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包括违约、违反保密义务等非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有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需要区分损害结果是注册会计师的虚假报告所致,还是被审计单位自身财务状况等原因所致。对被审计单位自身财务状况等原因所致的损害结果,由于即便不存在虚假报告也会发生,注册会计师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如果损害结果是注册会计师的虚假报告所致,并且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不存在错报,但注册会计师认为存在错报而出具了虚假报告,由此给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报告使用人造成损害,则注册会计师需要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损害结果是注册会计师的虚假报告所致,而虚假报告是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存在错报基础上出具的,则应当先由承担会计责任的被审计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用尽从被审计单位获得赔偿的救济措施后,遭受损害人才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法律精神,已被法[2022]21号《最高人民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所确认。特别是在涉及证券业务的场合,还应依据《中华人证券法》第63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承诺或保证,由相关证券公司和推荐人以及发行人、相关证券公司和推荐人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遭受损害人才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上述单位和人员是否有过错。
但这一点有例外,即按照《中华人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这里仅限于注册会计师是故意的情况下。
第四,对被审计单位因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损失,需要根据被审计单位过错的质区别处理。一种情况是:被审计单位有过失。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原因是故意,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的损失。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原因不是故意而是过失,那么即使被审计单位有过失,我个人认为,注册会计师也还要基于与被审计单位的合同关系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由此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的损失。特殊情况下,如果与被审计单位的合同中有为被审计单位查找会计差错的内容,则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的损失将全部由注册会计师承担。
另一种情况是:被审计单位是故意,则无论注册会计师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承担被审计单位由此产生的损失。但这里需要注意:被审计单位的损失也就是其股东的损失。在不存在股权变动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股东对公司的约束不到位也等于有过错,注册会计师则不需承担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给其股东造成的损失;当存在股权变动、或者审计报告就是用于股权变动、特别是在股票交易的场合,由于利用了高估净资产和经营业绩的会计资料而受让股权的股东本身因受让股权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损失由公司承担的部分又形成自己作为公司股东的损失,而自己作为公司新股东并无过错。那么,这一部分损失,注册会计师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有主观过错所依据的执业规则,不仅仅是指审计准则,还应包括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甚至还要包括后续教育准则等。并且要把这些准则看作一个有机整体,而不能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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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我长发及腰少年娶我可好待我事业有成姑凉嫁我可好
不用靠两年,申请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两年工作经验没有要求一定是取得全科合格证后的工作经验。因此,目前绝大多数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对这个工作经验都采取造假的方法。你只要找到事务所,他们能立马帮你申请成为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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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审订责任。《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中国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质的责任,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转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责无旁贷。因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清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干预会计工作、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设置账外账等违法行为多是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引诱、强迫下进行的,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责任,抓到了问题的实质,找到了会计造假的源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屡禁不止的问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刚要视情况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能是鉴证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加之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这些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提供绝对保证,因为注册会计师不是会计报表质量的担保人和保证人。在实际工作中,有人认为,既然委托注册会计师来审计会计报表,那么责任就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来负,从而有的委托人不给予配合,甚至提供虚假材料。委托人的配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开展特别重要。如果委托人不给予配合,甚至提供虚假材料,后果应由委托人负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非常发达的国家,公认审计准则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赞同。审计准则说明书第1号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制定审计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就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取得合理确信(不论是错误还是舞弊引起的错报)。由于审计证据的质和舞弊的特征,注册会计师仅能合理确信而不是绝对保证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诸报。审计准则说明书第82号重申了合理确信的概念。该说明书指出,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也可能出现不能发现重大错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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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各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都在打假,却没提到会计也需要打假。假帐也叫会计信息失真 , 危害甚大,当前在我国,假帐确实成为一大公害。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正确;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并且败坏了社会风气,助长了贪污腐败行 为的漫延。会计工作是 整个宏观经济工作的基础工作,会计资料、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预测 、决策。会计信息失真已引起党和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建立了3家国家会计学院,旨在培养我国高素质的高级财会人才,以适应市场经济对财会人才的要求 。2022年4月、10月分别视察了沪、京地的国家会计学院 ,先后作了“不做假 帐”和“诚信为本 ,守为重 ,坚持准则,不作假帐 ”的题词。上至,下至社会公众 ,都在关注会计。
一、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成因
(一)现行体制的弊端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
首先,从经济体制来看,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缺乏所有者即国家对其行为的有效、约束,厂长(经理)作为法表的权力超越了现代企业制度下厂长(经理)作为经营者身份的权力,可以任意处置资产和控制人事任免。在这种体制下,一部分会计人员对法表惟命是从,任意改动账薄报表,致使会计信息失真,其次,从会计体制上看,目前会计主管通常由厂长(经理)任免,其财务处理的、客观受到较大的影响。使用人机制和体制很难发挥会计人员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这种体制使会计职责受束缚,致使一些企业形成一人说了算的局面,法表“一言堂”日盛。同时,企业内部控制度松驰,会计人员之间缺乏严格的制约机制,为一部分会计人员作假账提供了方便之门。二是企业外部体制,现阶段我国对企业的财务部门多,但执法主体不明,力度不够,惩治偏轻,以致部分会计人员出于现状和自身利益考虑,最终做出选择:在会计处理上服从厂长(经理)指令,作“昧心账”。另外,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法定审计业务走过场现象普遍,使外部审计的社会作用大大削弱。少数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为争取客户,无视职业道德标准,助长了会计信息失真。
(二)有关人员业务素质、道德水准不高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不容忽视的原因
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可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机关的信任,并因此获 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利益。企业负责人作为企业的最高,他们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通过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取投资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职务、薪金 、股票升值等方面的个利益;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他们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他们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避免因违及法规而影响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必须接受企业负责人领导,按企业负责人的要求完成会计工作,并由此获得薪金、升迁、奖励等利益。与会计信息有关的利益中有些是直接利益,即相关人员可直接通过制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所获得的好处,如通过虚计利润取奖励等;也有些是间接利益 ,如企业负责人通过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并因此获得相应的好处,会计人员为讨好企业负责人 ,按其授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并因此获得好处等。虽然与会计信息相关的利益极为复杂,但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一般而言,会计人员是虚假会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如果会计人员具备了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 德水平,就能够自觉来自于各方面的诱惑和压力,拒绝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但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完全依赖会计人员道德素质的提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经济秩序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作后盾,会计人员的作用就很难发挥。单纯依靠会计人员的个人素质,有时可以解决个别企业的问题,但无法解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二、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一)改进会计体制。
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便是如何改变会计人员的工作受制于经营者,真正落实会计人员的权,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如可以实施以下三种举措;
1、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即会计人员及会计机构直接由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会计人员由国家委派,统一,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代表国家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具有单一身份。实行会计委派制有效的摆脱了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变过去的会计人员属单位所有为属全社会所有,从而使会计人员相对起来,会计人员能够排除干扰,依法办事,正确行使会计职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2、财务总监制
财务总监制是由一具有特定人员执行的,为保护所有者利益,通过直接参与企业财务和会计工作组织,对企业各项经营活动实施的外部会计。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能是财务,并参与财务计划的制定,对重大经济决策和财务收支,须与厂长(经理)联签批准。财务总监制度完善了会计体制,使会计的双重职能得以真正落实。寓于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之中,具有及时、经常、有效、自觉的特点。
近年来,深圳上海等地的国有资产部门相继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了财务总监制度,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财务总监制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有力举措。
3、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推荐或委派,也不是公司雇佣
的经营人员,他作为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表,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和权;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的。董事因其不拥有公司股份,不代表任何个别大股东的利益,不受公司经理层的约束和干涉,同时也和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业务和物质利益关系。因此,决定了他能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对董事会的决策作出的意愿表示。 董事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法规定,在2022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董事,作为拥有与股份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经济、财务专业知识、勤勉敬业的执业道德、一定的经营经验和资历,可以有效的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二)严格执法、加大 处罚力度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环节。
我国虚假会计信息现象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部门执法不力。一方面我国现有会计法规对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弱,另一方面,已有会计法规也未能得到充分贯彻,影响了会计法规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中的作用。由于有些部门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检查不够,处罚不力,致使许多虚假会计信息既未能充分暴露,造假者也未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导致会计信息造假行为愈演愈烈。只有加大会计法规的执法力度,才能有效地发挥会计法规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中的作用,减少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
要充分发挥处罚措施的震慑作用,必须从法律上对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人员形成约束。一旦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就要依法严肃处理,做到打假不手软,包括对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人员进行处罚。同时,对那些来自行政方面干预的压力所致的作假,要层层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移送纪检、门处理,使作假者和指使作假者无处藏身。
由于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如果处罚力度过低,甚至低于
虚假会计信息制造者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就无法发挥会计法规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作用。以形成恶劣影响的“琼民源”虚假会计信息案为例,虽然所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但对有关人员的处罚却比其他犯罪活动轻得多,这就更使得会计信息的造假者有恃无恐。我认为,对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应数倍于其获得的经济利益和所造成的损失,不仅使造假者无经济利益可图,还会因造假行为倾家荡产,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震慑作用
。
(三)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不断强化社会会计。
注册会计师被誉为“经济警察”,但目前却奈何不了违法者,更有甚者与违法者同流合污,出具虚假报告或作伪证。长此以往,注册会计师审计就会失去信誉,形同虚设。因此,一方面必须严格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观念,清除一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对出具虚假报告或作伪证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社会地位,强调其。
(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虽然他们也要服从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但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他们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和会计工作部门,要加强会计队伍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专业知识,应不断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促进会计人员思想水平不断提高,使其能自觉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使每个企业会计人员担当起会计核算和会计一体的职责,坚持原则,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以不断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可信程度。
会计信息失真,虚假会计信息产生,其具体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极为复杂,要治理,
就不能单纯靠一种措施,而必须注意对多种治理措施的综合运用。为此,应以会计法制建设为核心,辅以深入细致的行政,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经济秩序,结合加强惩治腐败,以促进会计信息质量的好转。总之,虚假会计信息的治理工作是一项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相互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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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虚假验资要相应承担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而言,利害关系人具有合理的可被预见,由于利害关系人是不确定的多数人,因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侵犯的是对世权、绝对权。由于造成验资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投资人不可能没有过错。因此,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主体应是虚假投资者及出具该报告的验资部门。就投资而言,其虚假投资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就验资部门而言,构成虚假验资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对于验资部门执行验资业务而言,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是否存在“过失”要看注册会计师是否“应当” 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虚假结果”,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虚假结果。是否正确履行执业准则的要求,是判断验资部门是否有过失的主要依据。不可否认,在某种情况下,验资部门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也有可能作出结论与真实资金不符的验资报告。其原因有二:一是,投资人欺诈手段或造假技术非常高明,而且与银行、商检、房地产等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中的不法分子串通作弊,制造虚假的验资凭证;二是,正常验资范围无法查明的不良出资、抽逃资金等。也就是说,验资部门已依据审计准则,正当履行验资程序对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进行审验,仍然出现了错误,那就属于验资固有的风险,验资部门没有过错,不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