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罚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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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甜心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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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利对在施工程的施工单位下罚款单。只是监理单位如果发现施工安全质量问题的目的是消除隐患,正确的做法是通过监理单、停工令等责令整改,施工单位不落实的话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只是经建设单位依据合同授权对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及技术服务的法人。不是行为。更不是行政单位。因此不具备经济处罚权。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合同约定的政策法规。

扩展资料:

合同法监理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合同法》第二、三条,甲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如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违背甲乙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关系的。

根据《中华人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合同中这样的罚款条款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这种罚款行为不合法的,这些罚款也是无效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中华人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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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8-11住建局有权对建筑工程擅自隐蔽进行处罚吗?建筑工程未报单位擅自隐蔽住建局怎么处罚?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哈~请稍等2分钟的哦,亲亲,正在帮您解决问题。住建局的行政处罚权有很多呀,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建设,还有查封扣押权等,亲亲。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机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十条怎么处罚亲,这个的话需要具体去看的基本上说的话,这个处罚都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看的。基本上说,这个都是按照工程价款的1%以上2%以下罚款的同时会责令停止施工的。这个基本上都是这样进行处理的。如果发生了一些安全责任事故的话,这个还需要自己去看的。隐蔽工程未报单位?怎么哪个罚条施工单位未经报验擅自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后果是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要求打开检验。如果检验质量合格,该工程可以验收。如果检验质量不合格,该工程的返工费由施工单位负责,并且还须赔偿由此引起的建设单位损失。由于未经报验擅自行隐蔽,无论打开检验结果是否合格,打开检验及恢复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打开检验影响工期,造成建设方损失的还须(按合同)进行赔偿。质量单位可以处罚吗私人的企业单位的话,这个是不可以进行处罚的处罚的是权利是属于的这个的话,需要具体去看的钱,如果说他这边没有按照合同来进行的话,你们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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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而未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相应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要求整改、停止施工或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或者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注销其资质、资格并禁止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监理工程师2022年以上直至终身从事监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 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或安全机构的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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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其他处罚适用)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
(二)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五)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暂停施工的;
(六)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数量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低于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监理费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行政的处理)
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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