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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则乱
写明情况就行了。
因为甲方对乙方的罚款一直都是有争议的。甲方到底有没有权利罚施工单位大家一直再讨论。理论上讲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合作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建设方没有权利罚款的。但是现实是项目建设期间建设方处于主导地位,很多时候会不讲理。
作为监理单位能平衡这种关系是很重要的。不过平衡不了的时候就按实际情况记录就完了。至于换施工经理这种事情,你就按总监的意思写呗,反正写完总监签字,毕竟是他领导你。
深情似海诋毁不过时间蹉跎
第三十一条 (其他处罚适用)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
(二)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五)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暂停施工的;
(六)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数量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低于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监理费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行政的处理)
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请叫我浩子我家小耗子
施工拒绝整改的,上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下达停工整改,还拒不整改的,由总监主持召开专门会议,邀请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的领导参加,将问题以书面形式各方,必要时附带影像资料,公之于众,与会各方必须拿出处罚意见(罚款是比较有效的手段),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将责任人或施工队伍清理出场。
一、必须明确监理的权力和职责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款,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后方可付款,这是《建筑法》中赋予监理单位的一项基本权力。对施工单位出现安全、质量隐患拒绝整改不配合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当拥有处罚建议权。
具体的处罚细则,由建设单位,监理方、施工方,三方会议讨论后决定,必须以相关会议纪要形式加以固定。 二、 监理人员自身要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不准吃拿卡要,不准故意刁难 ,尤其不可向施工单位索要财物,不准提无理要求,不要予人把柄,要树立监理工程师的形象与威信,赢得甲方的信任,赢得施工方的尊重,这一条很重要,监理企业也要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无德之人不可用。
三 、监理方应当用自己的勤奋和能力,赢得建设单位的信任和支持。监理方还应积极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安建站)取得联系,对于野蛮施工拒绝整改的,上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下达停工整改,还拒不整改的,由总监主持召开专门会议,邀请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的领导参加,将问题以书面形式各方,必要时附带影像资料,公之于众,与会各方必须拿出处罚意见(罚款是比较有效的手段),情节严重的将责任人或施工队伍清理出场;要善于抓典型,有理有节,据理力争。
四、利用工地例会监理人员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工序要提前进行交底。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发现问题没有制止,事后再提出返工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有些监理人员发现问题后,下个监理,认为下了就推脱了监理责任,整改不整改不予追究,这是错误的认识,下了就必须督促整改,索要回复的单,只要你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别就无话可说了。
懂人自懂
施工拒绝整改的,上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下达停工整改,还拒不整改的,由总监主持召开专门会议,邀请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的领导参加,将问题以书面形式各方,必要时附带影像资料,公之于众,与会各方必须拿出处罚意见(罚款是比较有效的手段),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将责任人或施工队伍清理出场。
一、必须明确监理的权力和职责
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款,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后方可付款,这是《建筑法》中赋予监理单位的一项基本权力。
对施工单位出现安全、质量隐患拒绝整改不配合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当拥有处罚建议权。
具体的处罚细则,由建设单位,监理方、施工方,三方会议讨论后决定,必须以相关会议纪要形式加以固定。
二、 监理人员自身要廉洁自律,坚持原则。
不准吃拿卡要,不准故意刁难 ,尤其不可向施工单位索要财物,不准提无理要求,不要予人把柄,要树立监理工程师的形象与威信,赢得甲方的信任,赢得施工方的尊重,这一条很重要,监理企业也要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无德之人不可用。
三 、监理方应当用自己的勤奋和能力,赢得建设单位的信任和支持。
监理方还应积极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安建站)取得联系,对于野蛮施工拒绝整改的,上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下达停工整改,还拒不整改的,由总监主持召开专门会议,邀请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的领导参加,将问题以书面形式各方,必要时附带影像资料,公之于众,与会各方必须拿出处罚意见(罚款是比较有效的手段),情节严重的将责任人或施工队伍清理出场;要善于抓典型,有理有节,据理力争。
四、利用工地例会监理人员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工序要提前进行交底。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发现问题没有制止,事后再提出返工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有些监理人员发现问题后,下个监理,认为下了就推脱了监理责任,整改不整改不予追究,这是错误的认识,下了就必须督促整改,索要回复的单,只要你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别就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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