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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给我肩膀
首先,你们可以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沟通,要是工程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相信施工单位自己也是会整改的,现在甲方一方面要求进度快,又要工程做的好,必然有矛盾,若边生产边整改也是可以的话,不必非要停工。现在施工单位也是很不容易的,互相理解才是和谐,至于罚款不罚款,可以看你们和施工单位订的施工合同,有没有涉及此类问题的条款。
另外工地不是有监理吗,监理可以下发工程停工令,何必你们出面呢,要是工地真的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非要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再强行施工,让上级部门,如质监站,建管处,安监站查实后,再下发停工令,那样对施工单位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标化工地评选,甚至影响招投标,施工单位不是,都是有分寸的。
差一步有多远
首先,你们可以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沟通,要是工程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相信施工单位自己也是会整改的,现在甲方一方面要求进度快,又要工程做的好,必然有矛盾,若边生产边整改也是可以的话,不必非要停工。现在施工单位也是很不容易的,互相理解才是和谐,至于罚款不罚款,可以看你们和施工单位订的施工合同,有没有涉及此类问题的条款。
另外工地不是有监理吗,监理可以下发工程停工令,何必你们出面呢,要是工地真的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非要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再强行施工,让上级部门,如质监站,建管处,安监站查实后,再下发停工令,那样对施工单位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标化工地评选,甚至影响招投标,施工单位不是,都是有分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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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渗暖深巷透光
如果是建设执法机关的罚款属于执法行为,如果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则属于处罚权源不具备,是无效行为。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
其次,《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扩展资料:
监理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监理应有如下职责: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理工程师
久度北爱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而未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相应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要求整改、停止施工或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或者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注销其资质、资格并禁止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监理工程师2022年以上直至终身从事监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 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或安全机构的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如就放手不如就挣脱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
1、根据《中华人行政处罚法》,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可见,企业不具备罚款的资格,没有罚款的权力。
2、根据《民法典》第二、三条,甲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如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违背甲乙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关系的。
3、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合同中这样的罚款条款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这种罚款行为不合法的,这些罚款也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施工单位违约的话,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约向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
工程监理的权力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人员。
8.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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