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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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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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聘请监理时,你应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项目总监不得兼任其他项目总监,否则如何如何处罚,然后按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约定,那你可以以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未完成监理任务由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或解除监理合同。因为国家只规定监理工程不能在两家及以上单位供职,而没规定不能在同一家监理公司的项目上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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瞧你傻样

摘要拒绝签署付款凭证。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制约手段。误期损失赔偿。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工期完成所作出的处罚。取消承包资格。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严重违约情况作出的严厉制裁。【2022、2022·单选】当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拖后而又不采取补救措施时,项目监理机构可采用的处理方法是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08监理工程师如何处理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延误拒绝签署付款凭证。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制约手段。误期损失赔偿。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工期完成所作出的处罚。取消承包资格。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严重违约情况作出的严厉制裁。【2022、2022·单选】当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拖后而又不采取补救措施时,项目监理机构可采用的处理方法是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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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站在过往之末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

1、根据《中华人行政处罚法》,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可见,企业不具备罚款的资格,没有罚款的权力。

2、根据《民法典》第二、三条,甲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如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违背甲乙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关系的。

3、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合同中这样的罚款条款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这种罚款行为不合法的,这些罚款也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施工单位违约的话,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约向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

工程监理的权力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人员。

8.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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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标忘了对误

摘要处罚情况是你们有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合同约订进行处罚或者解除监理合同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07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兼任5个项目的总监怎么处罚?根据什么处罚?您好,你可以将您的问题说的具体一点吗?以便这边可以帮您及时解决在同一个项目中,作为总监,不能兼任该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在同一个项目中,作为总监,不能兼任该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处罚情况是你们有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合同约订进行处罚或者解除监理合同请问您还有其他问题吗?如果您对我的服务满意麻烦给个评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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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情绝选

如果是建设执法机关的罚款属于执法行为,如果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则属于处罚权源不具备,是无效行为。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

其次,《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扩展资料:

监理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监理应有如下职责: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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