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舞弊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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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咖男神奇葩女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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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而未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相应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要求整改、停止施工或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或者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注销其资质、资格并禁止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监理工程师2022年以上直至终身从事监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 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或安全机构的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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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的路我要浑身是刺

1、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刑事犯罪。一般不会影响考试。
2、招考,下列人员不能报考行政处罚不在其中: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
6和参照法机关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3、同样,治安拘留同样不会影响报考教师。

31评论

年小不懂爱

不能报考情况如下: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和参照法的机关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4、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43评论

原谅我对你的冷漠

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处罚依据为《中华人劳动法》、《中华人刑法》。
渎职具体是指专业服务者或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的种类如下:
1、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徇私舞弊罪,指司法和有关国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4、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中华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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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拽的冇气质姐拽的冇霸气

工程上监理向承包方作出的任何处罚,都必须依据现行相关法规以及承包合同,只要是依据了合同并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的处罚,从监理发出时就已生效,只是处罚时效因处罚的内容不同而不同。涉及到费用的处罚,我想做点说明,监理作出的有关费用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意义上的罚款,因监理不具有行政职能,而是属违约金的概念。监理在作出对承包方进行处罚,必然是承包方在某个行为上存在违约,如果承包方没有违约,监理根本就没有处罚的理由和权力。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承包合同及监理的职权,可以判定承包方可能存在的违约有:行为上的违约、安全文明施工上的违约、施工质量上的违约、工期上的违约等。如果承包方存在当中某一违约行为,监理依据合同可以做出相应处罚,如(暂)停工处罚、返工处罚、不予计量处罚,不予支付处罚等。根据上述内容,楼主问的罚单多久会失效,这主要看罚单的处罚内容,像有的处罚到结算时才实施,也就是从承包方结算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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