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有处罚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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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真心不再随便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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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处罚情况是你们有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合同约订进行处罚或者解除监理合同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07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兼任5个项目的总监怎么处罚?根据什么处罚?您好,你可以将您的问题说的具体一点吗?以便这边可以帮您及时解决在同一个项目中,作为总监,不能兼任该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在同一个项目中,作为总监,不能兼任该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处罚情况是你们有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合同约订进行处罚或者解除监理合同请问您还有其他问题吗?如果您对我的服务满意麻烦给个评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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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哭二不闹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

1、根据《中华人行政处罚法》,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可见,企业不具备罚款的资格,没有罚款的权力。

2、根据《民法典》第二、三条,甲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如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违背甲乙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关系的。

3、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合同中这样的罚款条款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这种罚款行为不合法的,这些罚款也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施工单位违约的话,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约向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

工程监理的权力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人员。

8.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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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花妹妹

能不能处罚,则须以项目单位是何性质承担何权责,才能分辨。
从问主题中意思,未对‘项目单位’的定性描述,有下面2中情况:
1、若该项目单位就是承建单位,即负责项目施工建设方,则是无权利对监理单位进行任何处罚的,相反,监理单位还可能有对承建单位的处罚权力(这个要看业主授以监理单位的权限,以及在业主与监理单位合同中是否体现);对于业主(甲方),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乙方,国家也有相关法律要求,建筑项目、通讯项目,必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是农民,监理单位是监工,只有监工处罚农民的可能性。
2、若问主所说的项目单位不是承建单位,而是帮助业主,专门从事项目协调事宜或进行项目行政方面工作的角色,那么就另当别论了。此时,这个项目单位就相当于业主代表了,行使业主与乙方的一切合同(协议)约束,也当然具有处罚乙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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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我大好时光

工程上监理向承包方作出的任何处罚,都必须依据现行相关法规以及承包合同,只要是依据了合同并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的处罚,从监理发出时就已生效,只是处罚时效因处罚的内容不同而不同。涉及到费用的处罚,我想做点说明,监理作出的有关费用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意义上的罚款,因监理不具有行政职能,而是属违约金的概念。监理在作出对承包方进行处罚,必然是承包方在某个行为上存在违约,如果承包方没有违约,监理根本就没有处罚的理由和权力。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承包合同及监理的职权,可以判定承包方可能存在的违约有:行为上的违约、安全文明施工上的违约、施工质量上的违约、工期上的违约等。如果承包方存在当中某一违约行为,监理依据合同可以做出相应处罚,如(暂)停工处罚、返工处罚、不予计量处罚,不予支付处罚等。根据上述内容,楼主问的罚单多久会失效,这主要看罚单的处罚内容,像有的处罚到结算时才实施,也就是从承包方结算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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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度娘那么多

大家说的很对,监理与业主都没有罚款的权利只有叫施工方赔偿的权利如某个地方没有干好监理与业主可以叫施工单位返工,如果施工单位不干监理可以建议另找人干费用要从原施工单位里扣出,并且要赔偿一些损失这不能说是罚款但是对于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问题就不好处理了不严格吧不行,严格吧没有经济处罚也不行这是个矛盾,怎么解决,只有罚款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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