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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方会有所不同,以上海市为例,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常用服务查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查询和网络培训”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确认是否办理完毕折算。拓展资料:根据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通过一门的,可以折算为考试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同时,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有关要求,成绩公布后还需进行成绩核实,以及公布成绩合格标准等一系列工作,待这些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方可将有关数据信息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数据信息后将及时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工作。因此,如您在本市参加考试且通过的,建议在12月底前登录所在地区的财政局网站,常用服务查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查询和网络培训”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确认是否办理完毕折算。会计继续教育即《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这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和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会计继续教育的必要性:1.适应经济发展“两个转变”的客观要求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尤其是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要求现代会计必须随之转轨变型,由报账型向管理型、决策性转变;由事后型向事前型、事中、事后全过程转变;由被动型向能动型、自主型转变;由传统手工方法向现代高科技、网络化、规范化转变。2、企业改革、会计主体变化对提高会计人员基本素质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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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初级会计职称证考取后,也需要进行继续教育。按照规定:取得会计初级资格证书的考生可以按规定抵免当年度的会计继续教育,可在领取证书时一同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说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成绩合格的同学,第一年可以申请不用会计继续教育。但是第二年及以后,还是要继续进行再教育。简单来说,会计继续教育的适用群体是全体会计从业人员,所以不论取得从业资格证还是初级职称证,都要参加继续教育。如果从业人员连续几年未参加继续教育,辛苦考取的证书将有被注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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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
取得初级会计资格证书的考生可以按规定抵免当年度的会计继续教育,可在领取证书时一同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说当年取得初级会计职称成绩合格的同学,第一年可以申请不用会计继续教育,但是第二年及以后还是要继续进行再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扩展资料: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目前归纳为三种:
1、在当地财政局或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进行书面申请,由个人提供合理证明(此处一般为成绩合格证明),经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
2、在当地会计网或财政局的官网上进行申请,申请网站为“当地会计网”或“当地财政局”,但并不是所有地区都开通了网上服务入口,具体以地区为准。
3、通过第三方会计培训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通过学习。
4、也可以选择当地官网自行学习考试,找到会计继续教育,输入个人信息直接登录,继续教育的年份和每年小时数,找到考初级的那一年点进去。
参考资料:360百科—会计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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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什么?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即会计职称证书,包括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和高级会计职称,即持有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都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问:在继续教育新规中,满足什么条件是可以抵扣会计继续教育的学分?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的第十三条进行了详细规定:第十三条 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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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经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经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扩展资料:
《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二)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主管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主管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