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差异值

六年深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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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不住云的别硬撑握不住沙的别硬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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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对企业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会引起差异的变化。本文主要分析新准则相对旧准则在公允价值运用、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费用资本化范围扩大以及债务重组四个方面的变化给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差异带来的影响。计算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时我们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按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与否将两者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设m1代表旧准则下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的绝对值;m2为新准则下两者差异的绝对值;用m值表示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值的影响值,即m=m2-m1.下面将新准则四个方面的变化作为变量研究其对两利润差异的影响。为简便起见,当我们以一种变化作为变量进行研究时,假设变量以外的其他一切因素所引起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为0 一、公允价值的应用对其差异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否则用成本模式计量。由于旧准则一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税收计账时也以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时的成本为基础,与旧准则下的账面价值除折旧和摊销因素外不存在其他差异,但与新准则的账面价值的差异多了公允价值与成本的差值。如A公司某项土地使用权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土地使用金是2000万元,使用期限50年,取得后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一年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是2100万元。在旧准则下,账面价值=2 000-40=1 960(万元),计税基础=2 000-40=1 960(万元),m1=0.新准则下,账面价值= 2100万元,计税基础=2 000-40=1 960(万元),m2=2100-1960=140(万元)。m=140万元。由此可见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会给会计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带来暂时性差异。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如B企业用一账面价值是1 800万元、公允价值2000万元的设备a换进固定资产b,支付相关税费5万元,旧准则下换进资产b的账面价值是1805万元,新准则下是2005万元,计税基础是1805万元,换出资产a在新、旧会计准则下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1800万元,因此旧准则下账面价值的增加值是1805-1800=5(万元),新准则下是2005-1800=205(万元),而两准则下计税基础的增加值都是1805-1800=5(万元),即可得到m1= ∣5-5∣=0,m2=∣205-5∣=200(万元),m=200万元。因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带来了企业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的暂时性差异。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这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旧准则规定账面价值全部按成本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即ml =0.因此新准则的变革将会给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带来暂时性差异,m和m2都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值。 可见,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将会给企业的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带来暂时性差异。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的,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公允价值的运用并不会影响企业的纳税所得额,却会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因此企业可以利用公 允价值在保证应交所得税不变的情况下达到粉饰企业会计利润的目的。 当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差很大或者是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较多时,将会使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产生很大的差异。笔者认为,企业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产生的损益都属于经济利益的总流人,是合法来源的所得,应当作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按一定税率征收所得税,这样既可以保证所得税征税对象的完整性,又能减少两利润之间的差异,避免企业粉饰会计利润。 二、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给两者差异带来的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内不得转回。我们知道,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折旧(企业计提值)-减值准备,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折旧(税法计提值)。两者差异是由资产减值准备和会计与税务中计提折旧的不同所引起的。新准则的实施会减少企业的减值准备,因此也会减少两种利润的差异。如旧准则核算时C公司有一环保设备,原价1000万元,假设会计与税务采用相同的计提折旧法,折旧额为200万元,会计期末计提80万元的资产减值准备。新准则下由于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因此企业将会在计提减值准备时更加慎重,可能只会提30万元的减值准备。此时m1、m2为暂时性差异。 m1=[账面价值-计税基础]=[(1 000-200-80)-(1 000-200) ]=80(万元)。m2=[ (1 000-200-30)-(1 000-200)]=30(万元),因此我们可以预测新准则的实施将会减少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而减少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暂时性差异,有利于企业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征收工作的开展。 三、费用资本化范围扩大引起的差异变化(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这一点正好与税法中“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部分不准予扣除”的规定相一致,而旧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可以全部在会计利润中剔除。例如D企业息税前利润是250万元,借款费用为30万元,其中予以资本化的有10万元。m1=[(250-30)-(250- 20)]=10(万元),而m2=[(250-20)-(250-20)]=0(m1、m2为永久性差异)。 m=10万元。新准则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变化会在原来基础上减少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永久性差异,差异的变动值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这种变化将会使企业在核算会计利润时更加接近应税所得的计算。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将企业的研发划分为两个阶段,允许将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而旧准则将研发支出费用化,准予在会计利润中扣除,应税利润也准予扣除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如E公司为扣减研发费用时的利润额是360万元,研发费用80万元,其中按新准则予以资本化的开发阶段费用为30万元,则m1=[(360-80)-(360-80)]=0,m2=[(360-50)-(360-80)]= 30(万元)(m1、m2为永久性差异),m=30万元。可以看出,新准则的实施将会增大两利润的永久性差异。由于无形资产开发业务复杂,很难准确区分研究和开发阶段,企业可以在会计处理时将尽可能多的费用列入开发费用中将其资本化,以减少当期的费用,提高会计利润,而当期交纳所得税不变。因此开发费用资本化有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新手段。为了避免企业利用开发费用资本化操纵利润,税法应做出相应调整。税法计算应税利润时可以将企业开发费用只按一定比例允许扣除,另一部分将其资本化,这样将会有效地防止企业将研究阶段的费用计人开发费用,也会减少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 四、债务重组的变化对两者差异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人账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这一点与税法的规定一致。而旧准则将其确定为资本公积。如F企业当期的利润总额是600万元,有一账面价值800万元的债务,如果该公司获得10%的债务豁免,旧准则下80万元的豁免债务计人资本公积,会计利润仍为600万元,m1=∣600-680∣=80(万元)。按新准则和税法的规定,80万元应计人当期损益,则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都变为680万元,即m2=0.m=-80万元(m1、m2都为永久性差异)。新准则在债务重组方面的变化能够减少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永久性差异,有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新准则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借款费用资本化、债务重组方面的规定与旧准则相比将会减少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而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以及开发费用资本化则会增大两者的差异,税法也应该根据新准则这两方面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尽量减少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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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柔缱绻

一、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基本差异(一)特征方面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的特征是高度统一性和确定性,而会计准则的特征是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税收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从纳税人手中转变为国家收入的再分配手段,它的突出特点是无偿性、强制性、确定性,集中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的需要。税法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明确而具体,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随意改变或违反。同时,只有税法提供确定的行为标准,才能判断纳税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对违反者强制地改变其涉税行为,同时对税收执法权力也给予规范和约束。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在不违反会计法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处理好统一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在原则性规范的前提下,赋予企业更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和决定权;企业可以自主合理地作出一系列会计估计;在会计核算与会计报告中,体现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可针对交易或事项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二)功能方面的差异会计准则的首要功能是规范、统一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在不同的会计环境下,会计准则必须将会计政策选择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个体的会计选择如果不是建立在严密的约束机制之下,其结果可能会是滥用“职业判断”,从而为会计造假大开方便之门,会计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会计准则的功能在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尤其是可靠性、相关性方面的要求,但当可靠性与相关性二者不可兼得时,应优先考虑可靠性。会计准则的另一重要功能是在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前提下,指导和组织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法的首要功能在于保证财政收入,体现国家意志和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意志。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在公平税负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起到调节和促进作用,既要考虑“公平”,又要兼顾“效率”。它通过制定一系列鼓励或限制性的税收政策引导经济活动的运行,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和收入再分配。如在计税依据和税率的规定方面,详细列举了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不同的收入怎样适用不同的税率等。在所得税扣除方面,详细列举哪些项目可以税前扣除,哪些项目不可以税前扣除,哪些项目的扣除金额受限额限制,哪些项目可以加计扣除等。(三)会计要素确认方面的差异1.资产。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确认为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资产整体给出定义,但分别对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资产项目给出了定义。由于会计处于谨慎性的考虑,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税法不予认可,因此,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经常会出现差异。2.负债。会计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是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将负债区分为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由于法定义务而产生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在税前扣除。而推定义务产生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3.所有者权益。会计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一般来源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不同来源的所有者权益处理是不同的,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则在未来期间可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比如公允价值变动等。4.收入。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实这是狭义的收入概念。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因此,会计收入与征税收入在数量关系上可能是不相等的。5.费用。会计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而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表现为各项扣除,可以区分为全额扣除项目、按一定标准和范围扣除的项目、不得扣除的项目。因此,对于费用的处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最大。6.利润。会计准则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而利润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表现为应纳税所得税额,由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要素的确认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也会存在差异。(四)计量属性方面的差异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会计准则体系中采用了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五种计量属性,力求对会计要素的计量更加可靠、客观、准确。同时,为了尽可能的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会计准则体系中大量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企业所得税法仍然坚持以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为主,在某些方面也采用了公允价值和重置成本计量属性。比如,企业通过捐赠、投资、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可变现净值计量属性一般用于期末考虑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不予认可,现值计量属性不符合税法对于风险的态度和价值取向,也不予认可。(五)会计政策选择权方面的差异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折旧、存货的计价方法上给企业留下的选择余地越来越大,企业选择的空间也越来越大。例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这一规定事实上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使企业在确定折旧政策时,既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依直线法计算,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或直线法以外的其他折旧方法,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所以,企业所得税法限制企业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要严于会计准则。二、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产生差异的原因(一)核算方法与计量属性不同会计准则中的核算方法和原则在不断变化,计量属性更加多元化,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不认可现值和可变现净值计量属性,加大了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使得会计盈余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分歧增大,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愈加复杂,必将造成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摩擦,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守法成本及涉税风险,也有可能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二)目标定位与价值取向不同当征纳双方出现利益冲突时,税法主要保护国家利益,而会计准则主要通过对会计主体核算方法、特色及会计政策选择等约束,尽可能的保证企业能够恰当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倾向于保护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微观经济利益。(三)法律依据不同对于同一会计主体,会计准则中规定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可供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由的选择,对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约束比较灵活;而企业所得税法为了体现其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性,对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约束比较严格,很少或者根本不允许企业有选择的余地。(四)对风险的态度不同会计准则对风险和不确定性持谨慎态度,会计盈余重视可预见的费用或者损失,可以预提损失准备;而应税所得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或不承认预提损失准备,或只承认有限标准的预提损失准备。(五)核算原则不同会计盈余的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应税所得的核算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同时也采用收付实现制,或者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混合制。(六)业务范围和处理程序不同会计盈余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而应税所得只关心与纳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在核算程序上,会计盈余采取的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顺序,而应税所得的计算无需规范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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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它忘了带走我的记忆

会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税收利润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来的,计算时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按照税法规定经过某些调整得来。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会计利润也就是账面利润,是公司在损益表中披露的利润,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算出来的。

扩展资料:

差异原因:

税前会计利润是指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确认税前会计利润的目的是尽可能精确地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

与税前会计利润相对应的概念是纳税所得,它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是企业申报纳税和国家税收机关核定企业应纳税额的依据。

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确定的目的有所不同,使得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分为两类:一类是永久性差异,另一类是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计算口径不一致造成的。这种会计利润差异形成以后,在以后各期不能转回。如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在税前会计利润中作收入处理,而在纳税所得中则不被作为收入。

时间性差异是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时间不一致造成的。其特点是在以后各期可以转回,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与纳税法规不一致时产生的差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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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也要活得漂亮

会计利润即所有收入扣除所有成本费用支出之后的余额而税务会计,则要考虑税法的特别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之后的利润。这个主要是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的纳税调整,主要包括一些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法规定加计扣除项目,一些不能抵扣的支付,资产减值准备,有扣除限额的费用等,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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