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遇你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事务所管理体制,形成以会计师为投资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运行机制,使事务所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机构;增强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恪守职业道德,遏制作弊造假,确保执业质量。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考虑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积累的因素;鼓励事务所走联合发展的道路。二、脱钩的内容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必须与挂靠本单位或以本单位名义发起兴办的事务所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4 个方面进行脱钩。(一)人员脱钩。事务所与挂靠单位不再具有隶属关系,事务所从业人员不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其人事档案转由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二)财务脱钩。挂靠单位不再是事务所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三)业务脱钩。事务所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权力或影响招揽业务,原挂靠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给事务所转化为有偿服务,也不得为事务所指定业务或干预事务所执业。(四)名称脱钩。事务所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作为事务所名称。三、改制的组织形式事务所的改制要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发起设立的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一)合伙制事务所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设立。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由5 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四、脱钩改制的期限和实施步骤(一)期限除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外,所有的事务所必须于1999年6 月30日前提出脱钩改制方案;1999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脱钩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脱钩或改制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予以注销。(二)实施步骤总的要求是,挂靠单位与事务所的脱钩工作和事务所的改制工作同步进行。第一,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就“四脱钩”内容进行协商,提出脱钩方案,明确脱钩制度,达成脱钩协议。第二,挂靠单位对事务所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核,由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产权界定,待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挂靠单位与事务所签订资产处置协议。资产清查和财务审核的截止日期作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第三,事务所职龄内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第四,事务所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民主协商确定事务所的改制组织形式,产生发起人或合伙人、出资人,制定章程和出资人协议、合伙人协议并进行公证。第五、事务所按照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向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改制报告和有关资料,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五、脱钩改制相关问题的处理(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事务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通过对事务所存量资产的清查,确定资产总额,界定产权,处理净资产,切断与挂靠单位的经济关系。资产处置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办理。(二)员工安置与补偿事务所脱钩改制基准日前由挂靠单位调派到事务所的人员,凡符合离退休条件的由挂靠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凡不符合离退休条件、未继续留在事务所工作的人员,由挂靠单位安排;因挂靠单位机构调整等原因造成事务所员工下岗或自谋职业的,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事务所脱钩改制基准日前除已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外,原在编人员继续留在事务所工作,如未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在脱钩改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费用从事务所的营业收入和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或净资产中解决。事务所终止或被撤销,其员工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原则上由挂靠单位解决或在事务所财产清算中解决。(三)党团、工会关系及外事管理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其员工党团、工会关系,建议交由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批准的有关机构管理。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其员工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由事务所向人才交流中心或经认可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办理。六、其他要求各地可以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具体实施办法。事务所在脱钩改制过程中,鼓励就近就地实行联合,鼓励兴办合伙制事务所。提倡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社会信誉好的事务所,积极与国际会计公司和外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发的关于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文件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相看隔烟波
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既可以是合伙形式,也可以是有限责任法人的形式。目前,我国采用有限责任制的比例过高, 约占我国事务所的90%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大部分选择有限责任制的原因:1、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势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化的大所,承办大型业务。同时,有限责任制其会计师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相比于其他会计师组织形式较低;再次,会计师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有限,会计师仅以其有限的资金承担有限的个人风险和社会责任。2、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缺陷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不为事务所独立拥有, 而属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 合伙人是合伙财产的直接所有者。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根据协议,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当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 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无最低额和出资形式的限制, 直到注册登记财产全部赔完为止, 负无限连带责任。正是由于必须承担无限和连带责任的这一要求,加上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缺点: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 都可能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可能使之短期内土崩瓦解。使得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愿贸然选择这类合伙制。3.合伙制的连带责任无法真正落到实处我国目前对于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行为约束的标准和惩戒力度尚不完善, 有限责任制不利于从经济利益上防范造假行为的发生;而且《会计师组织法》关于有限责任制的违规惩戒和行为标准上并没有相当严格的法律制裁措施。另外,我国在法律和制度上都缺少规范性的财产登记方面的规定,这往往使“合伙人”在遇到索赔时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法律上的漏洞逃脱处罚。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极大地降低了合伙制事务所的信用程度。在社会舆论上也对合伙制事务所产生了不好的影响。综上所述,为什么我国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不实行合伙制就不难理解了;但业内人士一致认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这篇也会对你有帮助的同时,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