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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孤人终年荒心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个哦字消灭了多少热情
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最终破产倒闭以及股票退市而且无力赔偿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投资者都是自认倒霉。可是凡事都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财务造假的时间点。
如果造假发生在上市之前,公司是通过造假上市的,这就属于欺诈上市的情形。
《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
与此同时,如果上市公司属于财务造假上市,其相关中介机构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而且这种赔偿也是有先例的!
万福生科造假案,由于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大股东勾结,大股东虚构财务资料,中介机构也未能尽到勤勉敬业的责任,最终被证监会责令赔偿,虽然上市公司及大股东都无力赔偿,但是平安证券因为自己的失职承担了赔偿责任,所有提出申请的投资者都由平安证券出资设立的赔偿基金进行了赔偿。
欣泰电气造假案,同样的大股东造假上市,同样的中介机构未尽职尽责,同样的处罚决定,也同样由当初的保荐人兴业证券进行了赔偿,唯一不同的就是赔偿总金额,兴业证券赔偿更多而已。
除了财务造假IPO上市这种情形以外,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的时候财务造假也有同样的效果。典型案例如雅百特造假案,雅百特借中联电气的壳上市,因为业绩承诺无法兑现而虚构海外巨额收入,这也是典型的财务造假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中介机构同样没有尽到责任,同样被证监会进行了相关处罚和责任认定,只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投资者主动向中介机构提出索赔诉讼。
理论上说,由于中介机构的责任使投资者造成损失,当投资者索赔的时候,在充分证明自己的权益因为中介机构的行为造成损失,完全有理由要求赔偿,相信也一定会获得监管部门和法院的支持。
如果把时间再拉进一些,今年发生的康得新、康美药业的财务造假案,这也同样属于投资者可以索赔的案例,未来都是可以索赔的。
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时,证监会已经出具相关行政处罚认定书后,所有的受损投资者都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主要手段是诉讼。
而当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倒闭,股票退市无力赔偿时,应由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赔偿。如果保荐人已经设立赔偿基金的,可以优先向他们索偿;如果尚未设立赔偿基金的,在确认责任的基础之上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来解决。
其实碰上这种事,大量投资者自己的态度就是自认倒霉,而上市公司的股东就是抓住大家这样的心理——认为麻烦,认为自己打不赢官司,认为自己就是活该倒霉,从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有投资者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私信给我,我会利用自己有限的影响力无偿提供帮助,指引相关途径并联络相关部门,希望大家投资顺利。
侵她城做她王
前段时间三板第一例被退市的欣泰电器就是我所在的事务所做的,然后证监会对我们所进行了立案调查,包括之前还有一个参仙源财务造假事件也牵涉到了我们所(这个事比较冤枉,我就不解释了),总体来说,影响还是有的,首先对我们平时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麻烦,很多和我们有业务来往的券商和企业找我们要各种各样的声明,整改情况啊,立案调查情况呀之类的,很烦。然后就是我们总所的首席合伙人,就是公司责任人换人了,因为被禁入证券市场一段时间。当然,还有罚金之类的这个就不说了。总体来说被立案调查,事务所确实是会稍微麻烦一点,但只要不是太过于严重的问题,还是无伤大雅的。最近监管那么严,好几家事务所都被查了,瑞华前不久还态度挺强硬的不睬证监会呢,后来不也服软了么。国内的审计环境大家都心知肚明,小所可能会随便做做,但大所对于风险控制以及报告质控这一块的要求还是很严格的。至于有人说的什么虚假审计,谈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