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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情不改转身坠入死海
5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就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温德乙诉中国证券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两案公开宣判。两案一审均判决驳回了原告温德乙的诉讼请求。 温德乙本人没有出庭,其人当庭未表示是否继续上诉。
中国行政处罚委员会欣泰电气案主审委员在庭审结束后表示,判决为处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财务造假行为提供了司法支持,能够对通过财务造假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形成极大震慑,有利于严惩欺诈发行行为,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切实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欣泰电气是A股市场上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2022年7月份,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欣泰电气被中国予以处罚。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也被中国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温德乙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中针对自己的部分,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案件事实与欣泰电气诉中国行政处罚案具有关联,北京一中院对温德乙诉中国两案裁定中止审理。2022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就欣泰电气诉中国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一中院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该案生效后,北京一中院恢复了温德乙案的审理。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欣泰电气确有以下行为:第一,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第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温德乙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
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只要违法行为具有单一,处罚机关即不得对于当事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单位违法案件中,对于个人责任的处断,首先应当以个人实施的单个行为作为判断基础,再进一步结合其个人行为能否为单位集合意志所涵盖,综合判断其行为的单一。本案中,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所实施的行为,于公司集合意志,其应当为实施的数个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理认为,被诉禁入决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更导致欣泰电气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温德乙策划实施了重大违反法律的活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均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令第33号)第五条中规定的应当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相关情形。被诉禁入决定对原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不违反原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裁量幅度亦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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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从不懂我的心
大家都知道,如果我们在涉及法律问题时都会找律师事务所,因为他们那里面会有各种各样的律师为我们提供法律帮助。
然而全国出现的首例律所起诉,进过二审后依旧判定其败诉。
那么该律师事务所为何会对提起诉讼呢?又为何会进行申诉呢?
律师事务所为什么会申诉。
这件案子还要从几年前开始说起了。
案件回到2022年的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在当时见证会对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东易律所就是为欣泰电气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该律师事务所被认定在欣泰电气欺诈上市案中负有一定责任,遂责令东易律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而东易律师事务所对此判决并不服从,于是提起了上诉,后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一审宣判东易律所败诉。因为经过调查,东易律师事务所确实存在对该公司有包庇的事实,所以依旧维持原判。
而这起案件,可谓在当时也是一起大案。而东易律师事务所这样的行为明显就是知法犯法,所以最后才会落得这样的结果。
俗话说的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存在违法犯罪的事实,那么到最后一定会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这起案件更是对那些知法犯法的犯罪分子起到了一个警示的作用,要知道,只要你们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到最后一定会被绳之以法的。
同时大家如果发现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也一定要及时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