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有人顾惜我
第十七条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第十八条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第二十条 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为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的要求,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二)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第二十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二)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三)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第二十四条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第二十五条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六条 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第二十七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三)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第二十八条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九条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二)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第三十条 对于不属于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三)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四)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二条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没了你阳光还是否能和煦
一、在不同市场行情下,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不同需求市场经济的运行有着明显的周期性,由于大宗商品的短期产出弹性较小,以大宗商品为标的的商品期货价格有着很强烈的顺周期特征。即经济增长时,商品价格涨幅要大于经济增长的幅度,而经济衰退时,大宗商品价格的下跌幅度也要大于经济衰退的幅度。因此,从价格波动的角度来看,大宗商品期货价格的周期性比经济的周期性更加强烈。经济周期可以大致划分为趋势明确的阶段和趋势不明朗的阶段。趋势不明朗又可以具体分成真实的趋势反转阶段和趋势中间的间歇阶段两种类型。在趋势反转阶段类型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种极端市扬行情类型,即整个经济呈现一种系统性的恐慌,近乎于崩溃的状态,雷曼兄弟破产后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这种极端行情类型的典型例子。在明确的单边上涨趋势下,利用期货市场进行买入套期保值的企业,往往会倾向于将全部现货较高比例进行套期保值,而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套期保值的企业,则会倾向于将较小的比例进行套期保值。在趋势不明朗的时,无论是买入套期保值还是卖出套期保值的企业都会增加现货的套期保值比例,以减少不确定行情下的风险敞口。等到趋势明朗了以后,再重新调整现货的套期保值比例。在极端市场行情下,企业生产经营中各种风险集中爆发的可能性大大增强,但企业原有的各类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失效。鉴于场内期货市场的安全性,这时企业将比任何时候更加依赖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来对冲价格风险,进而通过对价格风险的控制,来降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其他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即在极端市场行情下,企业对套期保值的需求是最强烈的且也愿意为套期保值支付更大的代价。企业是用可预测的、可控的和可能的最大损失去对冲可能的无法承受的损失,对企业而言,这时套期保值已经不是单纯的对冲价格风险,而是对冲系统性的恶劣环境下的企业停产和破产的风险。二、套期保值的界定从企业生产经营的角度对套期保值进行界定,必须满足以下两个约束条件:第一,企业的现货头寸和期货净头寸在方向上必须是相反的;第二,从对冲现货风险的角度来看,企业的期货净头寸不能超过企业的全部产能或经营计划。如果企业的期货头寸违反了这两个约束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即使是从企业生产经营的角度出发,也不再被认为是套期保值,而是事实上的投机。在始终满足这两个约束条件的情况下,从生产的经营目标出发,企业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资金实力、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以及对未来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走势的预测,确定企业全部现货中用来套期保值的比例,并实施具体的套期保值操作来对冲风险。在一个完整的经营周期内,企业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和企业经营情况的最新发展,动态的调整被套期保值项目的数量且灵活地实施具体的套期保值操作。只要套期保值的期货净头寸没有违反两个约束条件,则企业在期货市场上的任何具体期货操作,均应视为套期保值行为,而不是投机行为。就不同企业类型而言,其套期保值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那些以持续生产为导向的原材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的连续性是其关键性的经营目标之一,由于其停产或改变生产计划的一次性成本非常高,使其在市场价格接近其成本时,往往出于确保生产的连续性,会将其生产计划或全部产能的较高比例甚至全部进行套期保值,而在市场价格远高于其成本线、生产的连续性获得了充分保证时,企业为了获取尽可能高的机会利润,往往会按其生产计划或全部产能的较低比例进行套期保值甚至完全不进行套期保值。因此,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这类企业套期保值行会在套期保值数量或比例上有所改变。贸易型企业和以赚取加工费为导向的生产型企业,套期保值的目的为锁定贸易价差和加工费,在不考虑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贸易合同和加工合同所确定的数量即为套期保值的数量,且基本不受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因此,其套期保值的数量往往是非常明确的且合同有效期内很少发生变动,套期保值体现出动态性特点。三、套期保值的错误认识第一种错误认识是认为套期保值仅仅是企业在期货市场上的投资,期货头寸的损益决定了套期保值绩效的好坏。实际上,离开了现货需求,单纯的谈期货才是投机,套期保值必然是要求有现货背景的。第二种错误认识认为套期保值所产生的期货和现货综合清算的总损益一定是盈利的。这种看法忽视了企业有些时候进行套期保值的目的在于规避出现自身不能承受的损失,这时进行的套期保值就相当于以自身能够承受的价格购买了一份保险,而为这份保险支付的价格不是以企业是否能否盈利而是以企业是否能够承受或持续经营为考量标准,这时对企业来说减亏就是盈利。第三种错误认识以会计准则中对套期保值的认定标准来认定企业的套期保值行为。如果企业严格依据现行会计准则来对套期保值的认定办法来实施套期保值,而不是出去更好地完成经营目标来进行套期保值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无异于将企业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之本置于会计处理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