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保会计准则

我可以看见你忍住伤悲
  • 回答数

    3

  • 浏览数

    15947

首页> 会计职称> 套保会计准则

3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有个以后

已采纳

一、在不同市场行情下,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不同需求市场经济的运行有着明显的周期性,由于大宗商品的短期产出弹性较小,以大宗商品为标的的商品期货价格有着很强烈的顺周期特征。即经济增长时,商品价格涨幅要大于经济增长的幅度,而经济衰退时,大宗商品价格的下跌幅度也要大于经济衰退的幅度。因此,从价格波动的角度来看,大宗商品期货价格的周期性比经济的周期性更加强烈。经济周期可以大致划分为趋势明确的阶段和趋势不明朗的阶段。趋势不明朗又可以具体分成真实的趋势反转阶段和趋势中间的间歇阶段两种类型。在趋势反转阶段类型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种极端市扬行情类型,即整个经济呈现一种系统性的恐慌,近乎于崩溃的状态,雷曼兄弟破产后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这种极端行情类型的典型例子。在明确的单边上涨趋势下,利用期货市场进行买入套期保值的企业,往往会倾向于将全部现货较高比例进行套期保值,而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套期保值的企业,则会倾向于将较小的比例进行套期保值。在趋势不明朗的时,无论是买入套期保值还是卖出套期保值的企业都会增加现货的套期保值比例,以减少不确定行情下的风险敞口。等到趋势明朗了以后,再重新调整现货的套期保值比例。在极端市场行情下,企业生产经营中各种风险集中爆发的可能性大大增强,但企业原有的各类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失效。鉴于场内期货市场的安全性,这时企业将比任何时候更加依赖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来对冲价格风险,进而通过对价格风险的控制,来降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其他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即在极端市场行情下,企业对套期保值的需求是最强烈的且也愿意为套期保值支付更大的代价。企业是用可预测的、可控的和可能的最大损失去对冲可能的无法承受的损失,对企业而言,这时套期保值已经不是单纯的对冲价格风险,而是对冲系统性的恶劣环境下的企业停产和破产的风险。二、套期保值的界定从企业生产经营的角度对套期保值进行界定,必须满足以下两个约束条件:第一,企业的现货头寸和期货净头寸在方向上必须是相反的;第二,从对冲现货风险的角度来看,企业的期货净头寸不能超过企业的全部产能或经营计划。如果企业的期货头寸违反了这两个约束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即使是从企业生产经营的角度出发,也不再被认为是套期保值,而是事实上的投机。在始终满足这两个约束条件的情况下,从生产的经营目标出发,企业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资金实力、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以及对未来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走势的预测,确定企业全部现货中用来套期保值的比例,并实施具体的套期保值操作来对冲风险。在一个完整的经营周期内,企业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和企业经营情况的最新发展,动态的调整被套期保值项目的数量且灵活地实施具体的套期保值操作。只要套期保值的期货净头寸没有违反两个约束条件,则企业在期货市场上的任何具体期货操作,均应视为套期保值行为,而不是投机行为。就不同企业类型而言,其套期保值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那些以持续生产为导向的原材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的连续性是其关键性的经营目标之一,由于其停产或改变生产计划的一次性成本非常高,使其在市场价格接近其成本时,往往出于确保生产的连续性,会将其生产计划或全部产能的较高比例甚至全部进行套期保值,而在市场价格远高于其成本线、生产的连续性获得了充分保证时,企业为了获取尽可能高的机会利润,往往会按其生产计划或全部产能的较低比例进行套期保值甚至完全不进行套期保值。因此,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这类企业套期保值行会在套期保值数量或比例上有所改变。贸易型企业和以赚取加工费为导向的生产型企业,套期保值的目的为锁定贸易价差和加工费,在不考虑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贸易合同和加工合同所确定的数量即为套期保值的数量,且基本不受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因此,其套期保值的数量往往是非常明确的且合同有效期内很少发生变动,套期保值体现出动态性特点。三、套期保值的错误认识第一种错误认识是认为套期保值仅仅是企业在期货市场上的投资,期货头寸的损益决定了套期保值绩效的好坏。实际上,离开了现货需求,单纯的谈期货才是投机,套期保值必然是要求有现货背景的。第二种错误认识认为套期保值所产生的期货和现货综合清算的总损益一定是盈利的。这种看法忽视了企业有些时候进行套期保值的目的在于规避出现自身不能承受的损失,这时进行的套期保值就相当于以自身能够承受的价格购买了一份保险,而为这份保险支付的价格不是以企业是否能否盈利而是以企业是否能够承受或持续经营为考量标准,这时对企业来说减亏就是盈利。第三种错误认识以会计准则中对套期保值的认定标准来认定企业的套期保值行为。如果企业严格依据现行会计准则来对套期保值的认定办法来实施套期保值,而不是出去更好地完成经营目标来进行套期保值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无异于将企业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之本置于会计处理之下。

152评论

我是星星我囍太阳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套期工具(一)本准则第五条对套期工具的条件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例如,企业为规避库存铜品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通过卖出一定数量铜品的期货合同实现,其中,卖出铜品的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如无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例如,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但被套期风险为外汇风险的除外。(二)对套期工具的指定。对于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衍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通常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例如,衍生工具名义金额的50%)指定为套期工具。单项衍生工具通常被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附有多种风险的衍生工具也可以被指定为对一种以上风险进行套期,前提是可以清晰地辨认这些被套期风险、可以证明套期有效性,同时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例如,某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发行了一批5年期美元浮动利率债券。为规避该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该企业与某金融企业签订一项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并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定期收取浮动利率美元利息,支付固定利率人民币利息。执行此项合同后,该企业将从金融企业定期收到浮动利率美元利息,以支付债券持有者,并按固定利率支付人民币利息给金融企业。在此例中,该企业将浮动利率美元利息转化成了固定利率人民币利息,从而规避了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及美元利率变动风险。 (一)本准则第九条对被套期项目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库存商品、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长期借款、预期商品销售、预期商品购买、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等,如符合相关条件,均可作为被套期项目。(二)对被套期项目的指定。企业通常将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等指定为被套期项目。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也可以整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该组合中的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应当共同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例如,当被套期组合整体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10%时,该组合中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通常应限制在9%至11%的较小范围内。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例如,某企业拟对6个月之后很可能发生的贵金属销售进行现金流量套期,为规避相关贵金属价格下跌的风险,该企业可以买入相同数量的该种贵金属期货合同,并指定为套工具。资产负债表日(假定预期贵金属销售尚未发生),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上涨了100万元,对应的贵金属预期销售价格的现值下降了100万元。假定上述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该企业可以将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待预期销售交易实际发生时,再转出调整销售收入。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关系在被指定的会计期间高度有效。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主要有:(1)主要条款比较法;(2)比率分析法;(3)回归分析法等。(一)主要条款比较法主要条款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可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销。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二)比率分析法比率分析法,是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运用比率分析法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如果上述比率在80%至125%的范围内,可以认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三)回归分析法回归分析法是在掌握一定数量观察数据基础上,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建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回归关系函数的方法。将此方法运用到套期有效性评价中,需要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进而判断套期是否有效。运用回归分析法,自变量反映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因变量反映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相关回归模型如下:y= kx+b+e其中:Y:因变量,即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K:回归直线的斜率,反映套期工具价值变动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比率;B:y轴上的截距;X: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E:均值为零的随机变量,服从正态分布。企业运用线性回归分析确定套期有效性时,套期只有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认为是高度有效的:1.回归直线的斜率必须为负数,且数值应在-0.8~1.25之间;2. 决定系数(R2)应大于0.96,该系数反映Y和x之间的相关性,其数值越大,表明回归模型对观察数据的拟合越好,用回归模型进行预测效果也就越好;3.整个回归模型的统计有效性(F-测试)必须是显著的。

104评论

地老天荒中不朽

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是采用套期会计的前提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给出了两个具体条件:一是专在套期开始及属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二是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例如,某企业套期的实际结果是,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形成的损失为120万元,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为100万元,两者相互抵销的程度可以计算如下:120/100,即120%;或者100/120,即83.3%。按照上述界定,套期保值的损失最大应当为被套期项目利得的125%。Ps有人提出套期有效性的认定80%-125%这限制了企业使用套期保值会计有专家建议取消这个量化标准参考国外的准则综合考虑现货和期货的综合收益1.“现金”科目变为“库存现金”科目。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3.新准则取消了“应收补贴款”科目,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4.“物资采购”科目变为“材料采购”科目。5.“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6.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教材第六章金融资产)7.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教材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8.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9.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10.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11.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12.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教材第五章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13.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14.“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15.“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16.新准则中设置的“预计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17.“盈余公积”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关的核算。18.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本公司股份金额。19.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20.新准则增设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21.“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变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2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23.“营业费用”科目变为“销售费用”科目。24.新准则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25.“所得税”科目变为“所得税费用”科目。26.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会[2006]3号下发了新39个会计准则。它替代现行的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3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