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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自产产品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1)在建工程(例如购建机器设备生产经营固定资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不确认销项税额。分录是: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2)在建工程(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销项税额。分录是: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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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自产产品,要分情况的:1)用于造厂房 、个人福利、集体消费要同销售处理;属于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也就是说用于不是交增值税的。因此这个要做销售处理按500元做收入,300元转成本。2)要是造机器设备税费不转出。设备属于交增值税的。所以税金不用转出也不做销售处理,因为在流转过程中。直接贷库存商品300即可3)要是对外捐赠投资等要进项税转出的。属于离开企业去外部了。没有用于正常的销售。所以没有销项税。那么税法规定进项税也不能抵扣,所以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贷方库存商品300,进项税转出3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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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自产产品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
税法规定:自产自用视同销售,按成本缴纳增值税(销项),根据增值税链条,有销项就有进项,用于不动产的,进项又分批次抵扣,所以,答案如下:
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6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如果用于非不动产工程,进项一次抵扣,则如下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销项和进项就可以抵消。
扩展资料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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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自产自用视同销售,按成本缴纳增值税(销项),根据增值税链条,有销项就有进项,用于不动产的,进项又分批次抵扣,所以,答案如下: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6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40%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如果用于非不动产工程,进项一次抵扣,则如下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销项和进项就可以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