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商品用于赞助会计处理

已共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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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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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外捐赠视同销售,根本就不是公益性捐赠。

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在会计处理上市不需要确认收入,而对应的增值税需要按市场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而不是成本价,具体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就是销售产品的分录,没有区别。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包括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正常会计处理要求核算,待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计算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分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两种情况。不论企业对外捐赠何种形式的资产,一律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对外捐赠

91评论

孤独无心

一、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分录

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在会计处理上是不需要确认收入,仅仅需要将对外捐赠的产品按成本结转至营业外支出中,而对应的增值税需要按市场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而不是成本价,具体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自产产品对外捐赠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分录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分录怎么做?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22评论

来去像风

在会计上直接按照账面价值结转,不确认收入,在税法上要求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增值税,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4评论

深浅怎分

自产产品外捐赠视同销售,根本就不是公益性捐赠。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只有满足要求,通过国家承认的公益性组织或者国家政府机关捐赠才能税前扣除。会计分录就是销售产品的分录,没有区别

9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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