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应保证

破碎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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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和合法负责。具体而言,审计报告的真实是指应如实反映汪册会计师的审计范田、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审例准则》的规定。

  而公司所负的会计责任,是指上市公司当局有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金的安全、完整,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分清会计责任和审例责任,关键在于明确: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②为切实履行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应有的职业道德,井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③注册会计帅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者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经营效率、效果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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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年碎

1当审计范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注册会计师认为并不重要时,应对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这是由于虽然审计范围受到了限制,不能对有关项目实施必要的查证程序,但由于并不重要,所以不影响整体会计报表的公允。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重要,则应发表保留意见;
2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保留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未曾观察货盘点且无其他替代程序表明重要的审计程序未能实施,应视现存货金额占资金总额的比例大小签发保留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应签发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应签发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应签发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要依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且又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表明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所以应签发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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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不住要走的风

答:(1)、针对情况一,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原因为未曾观察存货盘点且无其他替代程序,注册会计师应视存货金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大小签发保留意见或无法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2)、针对情况二,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法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原因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审计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只能签发无法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3)、针对情况三,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并加解释的说明段,原因为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财会法规的规定,也不存在应调整而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因此,注册会计师可以签发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并做必要解释。
(4)、针对情况四,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原因为个别重要事项的处理不符合财会法规的规定,而被审计单位又拒绝进行调整,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签发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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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门小金花蜀中一奇葩

答:(1)、针对情况一,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原因为未曾观察存货盘点且无其他替代程序,注册会计师应视存货金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大小签发保留意见或无法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2)、针对情况二,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法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原因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审计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只能签发无法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3)、针对情况三,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并加解释的说明段,原因为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财会法规的规定,也不存在应调整而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因此,注册会计师可以签发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并做必要解释。
(4)、针对情况四,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原因为个别重要事项的处理不符合财会法规的规定,而被审计单位又拒绝进行调整,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签发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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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清酒接月辉

国家审计准则颁布25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的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公允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条 担任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真实、合法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章 外勤准则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测试的质、时间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报告,如有需要,可出具建议书。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测试和实质测试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方法。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必要时,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八条 在电子数据处理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执行审计程序时,不应改变审计目标与范围。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审计重要与审计风险。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原则。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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