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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做虚假审计的原因可能有:主观上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偏低,一些会计人员缺乏必要的会计职业道德知识,对遵守职业道德没有清醒的认识或者是没有足够的重视,缺乏自我控制能力;
客观上一是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上出现了弄虚作假、哄欺诈、偷税漏税、以权谋私等一些违背诚信的不良现象,使部分会计人员心理失衡,也参与到弄虚作假的行列中。二是受执业环境的影响;目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缺乏具体的惩治措施,而对坚持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救济制度,使一些会计人员迫于单位领导胁迫,参与会计造假。
雨天是放声哭的时间
一、破产原因
简单概括,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二、如何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不能;
2、法人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人员负责财务,无法;
3、经强制执行,仍无法;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
5、其他。
三、破产申请人种类
可提出破产申请的有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和出资人,但提出申请的情形有所不同:
1、债务人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前提是出现破产原因。
债务人可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有且仅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
2、债权人
债权人可申请重整和破产清算申请。申请破产的,需满足两个条件:
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且债权人无需证明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债权人的请求权需具备三个条件,一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二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三为需已到期。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负债的,清算人应当向申请破产。
4、出资人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四、破产受理影响
在关系人提出破产申请、作出破产受理裁定后,将造成以下影响:
1、个别清偿无效,需由人按照统一清偿方案清偿。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由人决定。
3、保全解除或保全执行中止。
4、诉讼仲裁解除或中止。
五、破产人的组建
破产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专门机构。破产人的职责有两个,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二是对债务人的经营权进行接管。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诉讼费用;、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的费用。
共益债务: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债务:
1、因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无因;
3、不当得利;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报酬和社保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人或相
君子动手又动口
注册会计师做虚假审计的原因可能有:
主观上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偏低,一些会计人员缺乏必要的会计职业道德知识,对遵守职业道德没有清醒的认识或者是没有足够的重视,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客观上一是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上出现了弄虚作假、哄欺诈、偷税漏税、以权谋私等一些违背诚信的不良现象,使部分会计人员心理失衡,也参与到弄虚作假的行列中。二是受执业环境的影响;目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缺乏具体的惩治措施,而对坚持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救济制度,使一些会计人员迫于单位领导胁迫,参与会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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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玩愚弄
企业破产法规定:(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不会再有非分之想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日益增加,建立有效的风险应对与措施是每个事务所必须考虑的问题。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来看,加强人力资源、严格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和业务都能够有效控制执业风险。本文拟从与风险直接相关的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和法律咨询两个方面探讨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一、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会计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与有效治理结构的缺乏
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起规范、有效的资本市场,也未能形成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机制和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当局缺乏强调会计信息真实的内在动机和提高审计服务质量的自愿需求。相反,为了提高自身的绩效薪酬、保证配股资格、避免被特别处罚或被摘牌,为了进行内幕交易和纵市场,上市公司的当局普遍存在虚构会计信息、纵利润等舞弊冲动。因此,一方面,舞弊因素的增加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难度,注册会计师难以查出舞弊导致的错报;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聘请缺乏职业道德的、能够串通舞弊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诉讼案件与赔付金额的日益增多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的诉讼案件和赔付金额越来越多,职业赔偿保险公司的调查分析表明,由国际上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索赔的数量日益增多,同时索赔发生的次数也越来越多,索赔金额迅速攀升。据调查,1974-年,会计师事务所清偿索赔数额为18亿美元,而1980—2022年,索赔金额上升至95亿美元。导致了目前“诉讼”和“保险危机”的局面,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谨慎和专业胜任能力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难度的增加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结构、经济业务越来越趋于复杂,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使得会计处理方式更多涉及主观判断,从而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难度。从内部因素看,很多事务所缺乏相应的质量控制机制,或者虽然设计了质量控制机制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事务所缺乏应有的执业谨慎和执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一味追求业务,缺乏专业服务精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
一会计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原因
长期以来,由于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主要依赖行政制裁和刑事责任,尤其是行政责任。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为数极少。由于过低的法律责任间接地助长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诚信风气。2022年6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发布,明确了由于注册会计师执业不谨慎或欺诈而出具不实报告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此相对应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有限,如稍有不慎很可能导致“倾家荡产”。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有必要提取风险基金以及购买责任保险,在发生法律诉讼的情况下,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使会计师事务所发生面临破产的危机,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取风险基金的相关规定
2022年3月,正式颁布了《办法》,用以规范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在最新的《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且职业风险基金的用途是用于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以及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笔者利用问卷对国内事务所的风险应对进行了调查,调查统计结果见表1。虽然《办法》规定,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规定抵扣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对职业风险基金的统计数据有一个抵减效应,但调查显示购买职业保险的事务所只占84%,所以国内事务所并没有完全按照《办法》的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且有部分事务所基金提取不足是显而易见的。目前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是由事务所自行的,由于民事赔偿制度还没有正式启动,该风险基金的设立有名无实,虽然累计的职业风险基金数额较大,但只是停留在账面上,只有很少部分对应在货币资金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虚提、漏提、不提,或年末计提,年初冲销。《办法》中已对违反其规定的情况作了处罚措施。笔者认为,责令改正和不足以规范事务所的行为,门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以使事务所更加自觉按照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应该下设专门的职业风险基金部门,借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方法,为各事务所开设专户,进行专户储存。发生职业风险需赔偿时由行业部门进行拨付,不足部分由事务所补足,可以保证专款专用,在面对民事赔偿上可以及时支付。真正地将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落实到实处,依法计提,有效计提,使得风险基金切实能够起到在涉及民事赔偿时候的风险应对作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咨询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法律法规要求与责任的遵守
目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正在逐渐扩展,特别是在西方国家,进入20世纪2022年代后,无论是的判例解释,还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的态度,和以往比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消费者利益保护主义的兴起,审计保险理论的运用还有在所有商业领域,注册会计师的参与度逐渐增加,注册会计师执业日益收到影响、甚至阻碍或冲击。我国自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函1956号文发布之后的两年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达500余例。“遵循审计准则即免责”难以被法律界从感情上接受。我国股市一系列财务造假案,均已涉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法律诉讼。加强人力资源、严格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和业务等以及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等措施均可以降低执业风险,有利于避免法律诉讼,然而注册会计师在很多特殊的、涉及法律问题的领域并不十分熟悉,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在执业过程中就遇到的问题向律师征询法律意见,以利于根据法律意见及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法律咨询的具体内容
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尽可能聘请熟悉相关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具有处理类似情况经验的律师,遇到重律问题,注册会计师应就该问题与所聘请的律师详细讨论潜在的危险,慎重考虑律师给出的建议,将事务所的法律责任降到最低;
另一方面,事务可以考虑单独聘请律师,专门处理本事务所的法律事务,这样可以使其更好地了解本事务所的情况。国际大所都聘请了专门的律师团以处理各种法律事务,国内部分实力较为雄厚的大所也配备了专门律师。由表1可知,52家事务所的有效问卷中只有两家显示单独聘请了律师,以培训事务所人员,提高风险意识及法律水准。
大多数国内事务所都没有配备专门律师,一是由于配备专门律师耗费较大,只有具备相当的实力基础的事务所才能单独聘请律师;二是根据问卷调查显示,大多数的事务所业务主要集中在中小型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和验资,小规模的客户和简单的业务使得很多事务所也无需要单独聘请专门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应对策略
一提高执业质量,加强机构控制
事务所要严格按照《》的要求提出职业风险基金,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加强事务所质量控制。只有执业质量提高才能从根本上降低执业风险,事务所应该设置质量控制的专门机构、对重要的业务和风险较大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执业不当的员工采取适当的处罚、贯彻业务底稿三级复核制度。
二制定处罚标准与制度
除执行严格的机制以外,门还应制定、规范的处罚标准,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会计师事务所适当处罚。门在运用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考虑行政处罚手段的有效,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相比较,使事务所更加自觉地按照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三设立专门职业基金部门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下设专门的职业风险基金部门。注协可以借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方法,为各事务所开设专户,进行专户储存。发生职业风险需赔偿时由行业部门进行拨付,不足部分由事务所补足,可以保证专款专用,在面对民事赔偿上可以及时支付。从而真正地将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落实到实处,依法计提,有效计提,使风险基金切实能够起到在涉及民事赔偿时的风险应对作用。
四建立专业法律咨询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及深入分析,从而决定是否单独聘请律师对本事务所的法律事务相关专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