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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天涯而今咫尺
按干部人事任免规定,审计局的总审计师是审计局的领导,一般由政府行文,发到审计局。但是同时是审计局党组成员的时候,由政府党组行文,发到审计局党组,任命为审计局党组成员和总审计师。也有的地方党政不分,由党委组织部行文,发到审计局党组。
负我之人待我开宝马撞死你
根据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车辆、接待等日常工作,负责综合调研、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和有关新闻宣传工作。(二)政工科(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和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申报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三)法规科。制定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规范,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宜;负责相关普法、法律、法规培训、咨询服务和指导系统协会工作。(四)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市本级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本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组织协调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五)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者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和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负责本级社保补贴发放的审定工作;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征缴和发放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外国人(不含专家)及台、港、澳居民来本地就业审批、发证和管理;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六)军官转业安置科(邵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办法;会同组织、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和中央、省属在邵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有关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的有关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七)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的有关政策规定,承办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审核和办理中央、省属在邵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和见习基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干部援藏援疆等工作;指导市人才研究会的工作。(八)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激励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拟订完善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定点工作;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工作,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管;参与 “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的组织和推选工作。(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全市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实施“邵阳市新世纪515人才工程”有关工作;承办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参与推荐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及其他有关专家选拔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和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及有关科研经费的资助工作;指导市留学回国人员联谊会的工作;负责实施“邵阳市农村实用人才工程”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并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拟订国(境)外机构在邵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十)公务员管理科(邵阳市公务员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市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登记、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惩、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全市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度新进人员计划的初审;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协调有关部门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完善公务员考核和培训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指导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级荣誉制度和拟订市级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上报国家、省政府表彰奖励和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惩戒政策;承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年度新进人员计划的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和人员信息管理。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十二)劳动关系科。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和落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参与国家、省和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审;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中央、省属在邵企业和市属企业改制需由人社部门办理的相关事宜。(十三)工资福利科。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和工资统计;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省属在邵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的审核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落实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抚恤等政策;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更改的审批;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的管理;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有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等政策。(十四)养老保险科。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拟订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拟订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负责全市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依据权限办理提前退休和市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五)医疗生育保险科。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办法,负责市直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协议零售药店的监管;负责由经办机构初审的市直基本医疗特殊门诊及家庭病床的评定、确认及管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六)工伤保险科。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工作;组织拟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七)农村社会保险科。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给付条件、给付标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制度,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参与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市级调剂金分配方案;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重大违规案件;协助上级部门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情况实施监督;承担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九)信访维稳科。负责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负责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等信访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承办相关行政事务;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二十)统计信息科。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标准化与规范化的推广;负责沟通与有关信息部门的业务和联网工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单位操作人员培训;指导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统计监督管理业务工作。(二十一)专家管理科。负责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相关地方津贴的发放工作;负责专家医疗保健、休假、休养、学术技术交流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专家开展科技咨询、学术技术交流、攻关及技术培训等活动,为专家队伍建设和发挥专家作用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有关服务工作;承办“为贫困地区搭建科技平台”等相关服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引进国外、港澳台人才智力和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我市引进海外人才智力和出国(境)培训的政策措施、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来邵工作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承办权限内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批、审核和备案,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出国(境)培训中的违纪行为,指导协调全市出国(境)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工作;建立人才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拟订成果鉴定、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国(境)外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承担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宣传工作,承办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人才表彰奖励工作,协同公安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来邵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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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不同。审计局总审计师是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局长是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地方各级审计局均为行政单位,国家公务员编制。审计局是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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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副级干部。
审计署机关行政编制为682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以及派出审计局人员编制)。
审计署跨部门设立派出审计局。派出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派出审计局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局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优化审计署职责;
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相应对派出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
审计署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优质审计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