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设计总审计师

默然相爱寂静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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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让我流泪你让我心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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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交通行业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独立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双重领导港口;(二)部属运输、港口、施工、工业企业;(三)部属船检、救捞、科研、设计、院校等事业单位;(四)部属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等事业单位;(五)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部属海(水)监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应设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按当地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审计机构。各交通企事业单位的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由各单位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所属单位及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由各交通厅(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和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专职审计人员的任务,应当事前征得上一级主管审计机构的同意。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岗位培训。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核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部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高级职称考评工作,由部统一组织进行。双重领导港口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的高级职称考评工作,参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的外勤工作享受适当补贴,具体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三章职责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厅长、局长、经理、院长等)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报告工作。第十一条审计署驻交通部审计局负责领导部属单位和指导、监督全国交通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本地区交通内部审计工作;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应服从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计机构的业务领导,并报告工作。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应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报告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三)下达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四)检查、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五)按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七)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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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你而你却在等她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基金(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三)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直接领导下独立实施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前款所称单位权力机构是指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本单位考核、奖惩、任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一)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三)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明确内部审计人员。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单位在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单位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制内部审计制度,经单位审定公布后监督实施;(二)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四)对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六)对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七)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八)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九)国家审计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二)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察实物;(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及改善管理的建议;(八)经批准公示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密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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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死去

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的区别第一,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设置上的不同,财务总监是国家(或产权管理者),以所有者身份凭其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或控制)地位,向国有(或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他可以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委派机构或董事会负责。根据1995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总审计师是根据企业需要而设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等)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国家经济立法中必须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属于高层次经济监督,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和确认。第二,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权上存在某些不同之处。财务总监有权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参与制定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按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例会活动。对上级的企业主要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责任;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审计师只有有职、有权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总审计师有权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决策的会议,参与研究、制订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实施事前监督;总审计师有权组织、领导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总审计师应组织内审人员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经营举措,进行可行性审计论证,提出审计建议;总审计师定期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总审计师应组织和领导内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协助企业负责人有效地组织整个企业的日常经济监督活动,协调处理经济监督的一般性问题;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责权限上有区别。第三,表现在对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管理要求上的不同。如财务总监由会计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后,由会计管理机构任命委派,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还应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企业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享受单位行政副职待遇,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能聘任等统一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财务总监应定期进行轮换,可以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到五年等。企业总审计师的升迁、调动,应由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提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总审计师的任职时间。企业内审人员不具备总审计师的素质要求时,切不可盲目设立,更不能借此成为某些人晋升职位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培训和提高内审人员水平,或通过吸引外部人才,逐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否则,素质不高,不称职的人员进入企业领导决策层,会适得其反。在总审计师不胜任本职工作时,企业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有权随时向职代会或董事会提请免去其职务。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的升迁程序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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