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参与公益诉讼

深爱是病没你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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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怕我一放手你就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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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社会组织的规定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1、关于社会组织的类型。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三类组织均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之内,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关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范围。环境保护法使用的是“设区的市级”而非“设区的市”,因此,只要在行政区划的等级上与设区的市相当即符合法定要求。

具体而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或民政局,四个直辖市的区民政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

3、关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界定。只要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就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则未予限制。

同时,社会组织在起诉前的成立时间必须满五年,一些专门为提起某项环境公益诉讼而临时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

4、关于“无违法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无违法记录”限定为社会组织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不包括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也不包括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还将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限定在提起诉讼前的五年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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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得着的幸福才是你的

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规定,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利害关系等相关理由。希望您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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劈腿年代何来真爱

法律分析:法律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保证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以此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 对于公益诉讼进行了相关规定,对公益诉讼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 行政公益诉讼 ,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 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坚持司法公开。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授权检察官决定。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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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话如我温暖如他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广泛深入地开展公益诉讼宣传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三是借助和发挥“外脑”作用,助力公益诉讼开展。为了解决办案中自身专业能力不足,检察院需要发挥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的“外脑”作用,聘请环保、卫生、医疗、金融等领域专业人士,建立专家库,助力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四是巩固工作成果,打好专项战、攻坚战,回应关注。要巩固现有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的良好成效,坚持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驰而不息、持之以恒的丰富目前开展的公益诉讼专项活动。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热点事件为重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和焦点。五是不断拓宽公益诉领域,延伸公益诉讼触角。继续用开拓创新、主动监督、主动作为的发展理念引领公益诉讼工作,不断拓宽公益诉讼领域,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保护等各个方面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的新途径、新领域。六是多措并举、协作共赢,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扩大和深入挖掘案源线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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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社会组织的规定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1、关于社会组织的类型。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三类组织均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之内,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关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范围。环境保护法使用的是“设区的市级”而非“设区的市”,因此,只要在行政区划的等级上与设区的市相当即符合法定要求。

具体而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或民政局,四个直辖市的区民政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

3、关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界定。只要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就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则未予限制。

同时,社会组织在起诉前的成立时间必须满五年,一些专门为提起某项环境公益诉讼而临时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

4、关于“无违法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无违法记录”限定为社会组织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不包括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也不包括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还将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限定在提起诉讼前的五年内。

扩展资料:

案例:2015年全国1000多家具备资格的社会组织只有9家提起环保公益诉讼

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在2015年环境权益维护实践情况通报会上表示,2015年,9家社会组织提起37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6起审结。

2015年,全国14个省、直辖市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江苏、贵州、山东、福建、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环境权益维护工作的开展逐步顺畅和成熟起来。”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说。

新环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较2013年、2014年更为顺畅,中华环保联合会新提起的8起案件,均未出现因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引发的法院不予回应、不予受理以及驳回起诉等情况。

环境公益诉讼破冰前行,但是挑战依然不少。据统计,全国有1000余个社会组织具备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的起诉资格,其中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有36个,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有300多个,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有700多个。“但仅有9家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与我国严重的环境状况相比,这个数量太少。”葛枫说。

2015年,各地法院受理了一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与此同时,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自然之友等在某些地区提起的一些案件,仍未顺利立案。例如,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针对大连2010年“7·16”溢油事件提起的诉讼,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据介绍,2015年提起和审结的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的律师费、鉴定评估费及办案差旅成本等费用由被告来支持的诉讼请求,大部分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例如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贵阳清镇市已调解结案的一例大气污染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组织面临的诉讼成本高的难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环境公益诉讼破冰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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