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工作者守则

冷面女王暖心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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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癌晚期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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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在职业生涯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任何想优秀的完成本职工作,成为这一行业的专家、里手的人都必须认真学习和实践本职业的职业道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教育问题已成为国家和社会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紧密结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努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是提高职业道德的前提,对进入新的社会主义社会家政服务员职业的人来说,首先懂得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才能进一步懂得职业道德在职业生涯中的重要性.在社会生活中,为了共同的生活需要,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和约束。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以及各种行政措施、规章制度,对人加以限制和约束是强制性的,用依法制裁的方法制止人们违法犯罪,违反限制和约束的人,要受到批评、惩罚和制裁;而道德对人的限制和约束则是通过社会舆论和每个人自己的内在信念共同起作用,是以培养、提高个人道德品质,通过人对于善恶的内在信念,以及使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而不作有损社会和他人的事。因此,道德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职业道德在人们的职业生涯中的重要,就在于它在人的职业生活中进行了道德规范.社会的道德观念是随着人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当前,我国现实生活中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很多。这是因为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有许多优秀的道德传统,但也有不少封建道德糟粕。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外来文化同传统文化有融合、吸收和发展,但也有冲击和碰撞。因而,许多人在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问题上,思想有一些混乱,急需要进行道德教育,以正确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教育、装备全体公民。从对家政服务员职业的认识中也可看出人们的道德标准以及对家政服务员职业道德的认识上都还有不少误区,例如总把家政服务员职业,看作是侍候人的工作,低人一等,没面子。这种观念不仅阻碍了社会服务行业的发展,也影响着家政服务员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所以要加强家政服务员思想道德教育,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家政服务员的道德理念和职业行为.当代社会生活的发展,使人们越来越关心自身的道德修养。道德修养是个人修养的核心。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多种对待人生的态度。利己主义的人生哲学曾支配着全世界,剥削阶级思想家从所谓人的本性出发论证各种利己主义人生态度的合理性,人与人之间相互争斗、彼此倾轧,这种把人的本性看成是自私的观点,是私有制社会给人们带来的一种偏见。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对立的阶级根源、社会条件在消除、在变化,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也逐步认识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对于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意义,从而形成一种关心社会发展、关心集体利益的观念。但是这种观念的形成并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要进行道德教育,这种教育是一个反复教育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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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思暮想的笔尖少年绝城荒途里辗转成歌

1、热爱社会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满足社会成员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合理要求而努力工作,并不因其出身、种族、性别、年龄、信仰、社会经济地位或社会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3、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为保障包括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内的人权而努力。注意维护工作对象的隐私和其他应予保密的权利。4、同工作对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他们的需要,切实为之排忧解难。5、树立正确的服务目标,以关怀的态度,为工作对象困难、问题的预防和解决,以及其福利要求提供有效的服务。6、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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麋鹿先生

主要内容: (1)社会工作者对当事人的伦理责任:同时它也是社会工作者最主要的专业伦理责任。其内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尊重案主自我决定权;第二,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坚持保密原则;第三,尊重案主的知情权,服务中涉及注意事项、服务态度、收费标准等应向案主说明,不能欺瞒案主;第四,其他与案主有关的义务,遵守服务终止的原则,努力确保服务中断后的持续服务,及时转介。(2)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伦理责任:社会工作是一种团队合作的工作,社会工作者需要和其他同事通力合作,互相支持,才能完整好自己的专业使命。主要伦理包括:第一,尊重同事,彼此支持、相互激励,与社会工作及其他专业同仁合作,共同增进案主的福利;第二,社会工作者在不宜或无法为案主提供良好的服务时,应本着对案主负责的原则,透过专业分工,积极寻求资源整合或及时转介,在完成转介前,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案主权益;转介时应充分告知案主未来转介服务方向,并将个案服务数据适当告知未来服务机构等;第三,当同事与案主因信任或服务发生争议,社工应尊重同事的专业知识以及案主合法权益,公正客观地理清问题,不能对同事的服务工作随意地加以评定或指责。第四,社会工作者为维护社会工作的专业伦理,应协助保障同事的合法权益,面对不公平或不合伦理规范的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向服务机构申诉。 (3)社会工作者对服务机构的伦理责任:第一,促进机构服务效能的义务;第二,信守专业承诺的义务;第三,合理整合机构资源的义务。(4)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第一,对专业的忠诚。社会工作者应该注重自生能力的强化,提高服务技能;第二,保持诚实严谨的态度,社会工作者应致力社会工作专业的传承,个人行为不干扰专业任务。(5)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责任:第一,促进社会福利的发展,倡导人类基本需求的满足,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第二,应致力于社会公益的倡导与实践;第三,面对因害所制的社会安全紧急事件,应提供专业服务;第四,应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帮助弱势群体获得社会安全保障。第五,应促使政府机关、民进团体与社会大众履行社会公益,维护案主合法权益。(6)社会工作者对社会的伦理责任:第一,对专业的忠诚;第二,致力于专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社会工作者应致力于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制度的建立,发展社会工作的各项措施与活动,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制度的发展、完善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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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桃子漂亮我比阿狸可爱

社工工作守则

社工的首要使命为协助有需要的人士及致力处理社会问题。下面我整理了一些社工工作守则,仅供参考。

第一节 个人操守及素质

1. 社工是公共服务的专业提供者,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者,社会政策的宣传者和重要执行者,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力推动者,社会公平的积极维护者,社会建设的“工程师”。

2. 拥有良好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和技能,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

3. 遵循平等原则,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不因服务对象的出身、种族、国籍、性别、年龄、政治观念、宗教信仰、社会及经济地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4. 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相信每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能,为满足服务对象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而努力工作。

5. 戒骄戒躁、积极向上、不断学习新的专业知识和理论实操技术。为深圳建设优秀的社工队伍奉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第二节 社工对社会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法规,大力宣传社会工作的积极作用。

2. 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民众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努力推动完善社会福利基础政策和制度,促进提高整体社会服务水平。

3. 本着负责任和建设性的态度,鼓励和组织群众参与社会事务,发挥良好的正面导向作用。

4. 积极推动社会工作行业的整体发展,主动献计献策,促进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与创新。

5. 当突发严重自然灾害或社会群体性危机事件时,社工有责任做出及时的专业视角反应,启动危机干预预案,有效地开展专业社会服务工作,帮助人们走出灾难的阴影,消除恐惧心理,重建生活。

6. 不得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三节 社工对机构

1. 向社工机构负责,遵守机构纪律、服从机构决定、维护集体荣誉,为其提供高效、优质的专业服务。

2. 作为社工机构的一员,积极维护社工机构整体形象,主动献计献策,提供咨询意见,以提高机构的服务水准。

3. 在未经机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用机构名义与外界联系,为私人事务招揽服务对象,或者从事与机构无关的其他活动。

4. 如对机构管理上出现的问题有义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 社工在发表公开言论的时候,未经过机构的同意认可都纯属个人行为,机构在委托社工发表公开言论时会有委托协议书。

6. 各部门与社工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任何问题及矛盾时,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机构直接交由机构律师处理,使双方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第四节 社工对专业

1. 在工作上坚持诚实守信、尽责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操守及助人的价值观。

2. 社工应利用业余时间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钻研业务实操能力,结合政府出台的各种政策,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取得专业资格,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在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法及统计成效等方面应本着诚实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4. 及时总结经验,开展专业研究,推动机构总体服务水平。

5. 有义务给新加入机构的新社工进行思想上、专业知识和理论实操上的指导和提出有利于他人发展的建议,最终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

6. 社工在对专业知识领域提出自己的评论时,应实事求是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第五节 社工和服务对象

1. 严守服务对象第一优先原则,本着对服务对象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工作过程中应确保服务对象生命安全及其权利。

2. 对服务对象负责,协助他们获得适合有效的服务,使服务对象知悉其权利、责任、义务;承担社会工作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 遵守保密原则。在未经过服务对象和机构负责人同意时,不能私自公开服务对象的各种私密信息,如要公开个案时,为了保证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资料,可对个案中的服务对象进行匿名公布。

4. 当服务对象的行为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可请求机构负责人的帮助,情节严重者可直接报警请求警方的帮助,不要与服务对象发生任何不必要的矛盾。

5. 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藉以谋取私人的利益,正确保持与服务对象的距离,不产生任何不正当的关系,有损机构以及个人的形象。

第六节 社工对同工

1. 面对其他社工机构应本着互相尊重,友好合作,共同提高促进的正确态度。

2. 对于同工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共同服务时候发生矛盾,一切都要以负责任的态度表示善意沟通。

3. 尊重其他社工机构及社工,不能擅自将机构内部的服务项目内容等、服务对象的资料透漏公开。

4. 对同工在工作中产生的重大矛盾和重大事宜时,为了保障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利益,本机构直接交由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处理。

第七节 权利

1. 社工享受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2. 享受机构规定的工资、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的权利;

3. 享受对机构发展提合理化建议和对机构各级管理人员提意见的权利;

4. 参加机构组织的活动和了解机构公布的信息权利;

5. 对违法违纪的人或事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八节 义务

1.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尽心尽责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为机构的发展贡献力量;

3. 自觉地维护机构的形象、信誉和利益。

4. 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机构和服务对象的机密和信息;

5. 发现任何不妥问题,应立即报告机构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防止;

6. 社工以机构利益为重,办任何事情,都要牢记节约,杜绝浪费;

7. 社工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相互帮助、相互配合、求同存异、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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