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理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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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对村级殡葬新风倡导探析

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化,同时也要与群众的需求相结合,实现个性化殡葬服务市场化,从而实现既能保障群众基本需求,也能满足群众对殡葬服务日益增长的要求。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探析村级殡葬新风倡导,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前言:

济南自古受儒家慎终追远的传统影响,殡葬风俗得到广泛重视与沿袭。建国前,民间对丧葬礼仪极为重视,丧仪繁琐铺张,且封建迷信色彩浓重。习俗相沿,以丧事的隆重与否,视为子辈孝道的尺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刘智远村作为济南东部最早施行火化的片区之一,殡葬风俗发生着积极变化。为倡导殡葬新风与推进殡葬改革和社区工作进一步融合给出了很多有益的启发。

一、刘智远村殡葬风俗沿袭

刘智远村位于济南市经十东路10公里处北侧,凤凰路、凤山路傍村而过,北靠世纪大道,全村区域面积4312亩,村民1205户,村集体组织成员5028人。多年前作为有勇气接纳殡仪馆落户的村庄,给其传统殡葬风俗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1、刘智远村传统殡葬风俗简述

葬俗为木棺土葬,丧仪主要程序有小殓、停灵、报丧、大殓、点主、开吊、发引、摆祭、下葬和下葬后的圆坟、作七、忌日祭等。丧仪日程,少则三至五日,耗费甚巨。一般人过50岁,晚辈即开始为老人做寿衣、打棺材(称“寿棺”、“喜棺”)、修坟穴,准备后事,被视为孝顺,可见对殡葬传统文化的重视。建国后,虽依旧沿袭木棺土葬之丧俗,但繁琐迷信的丧葬仪式逐渐简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地居民已经逐渐摒弃了这种繁杂迷信且劳民伤财的做法,出于对家属情绪的考虑,一般都选择尽快安葬逝者,让逝者“入土为安”。

2、推行火葬是由传统向现代殡葬风俗转变的历史节点

六十年代,济南建火化场,逐渐推行火葬。七十年代末期,历城火化场(现为济南市莲花山殡仪馆)落户刘智远村南,因有此“得天独厚”的条件,使刘智远村传统殡葬风俗发生着强烈的变化,一是程序简化,二是时间缩短为两到三天,三是由土葬转变为火葬。人去世后,家人发讣告给亲友或叩头报丧,家人臂带黑纱,吊唁者胸前戴小白纸花,赠送花圈,上挂挽联。一般停尸三天,举行完遗体告别仪式后即运送逝者至火化场火化。根据死者的家庭情况,如果死者家中尚有老人在世,于上午举行告别仪式,反之则在下午举行。火化后,将骨灰盒埋至村公墓或家族林地。

3、旧村改造下的刘智远村殡葬风俗

当前,刘智远村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历史时刻,旧村改造顺势而为,村委会领导班子正团结一致为刘智远的发展努力着。受拆迁因素影响,丧葬风俗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以往逝者须在家停尸两到三天,出殡仪式结束后将逝者送往殡仪馆火化。而今,因拆迁问题,居民一般租房,居中分散,逝者去世的地点基本上是在医院,又受场地限制,因此,当前居民家中如有逝者基本上直接拉往殡仪馆,冰存两天后,第三天在殡仪馆举行告别仪式。由此可见,可变因素是随村民居住环境及思想意识的变革而变化,不变因素只是最传统的时间——三天。

谈到倡导殡葬新风和殡葬改革的问题时,已退休的李学宗副书记和张文生主任回忆了他们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酸甜苦辣并提出了他们对殡葬对文化的希望与构想。说的最多的就是:宣传、因地制宜、顺其自然、相信群众的智慧和对传统文化的传承。

二、从刘智远村殡葬改革二三事中的发现

历史的发展离不开劳动人民的智慧,刘智远村的殡葬改革过程也是充满了坎坷与波折。当初殡仪馆落户刘智远村是政府决策,发展的需要,村民一时间难以接受,当时的村书记齐立财和村主任杨学亮与一班德高望重的村民就扛起了殡葬改革的大旗,成立了红白理事会,顶着阻力、压力开始了刘智远村的殡葬改革历程。第一位火化的人的名字叫段玉保,当时其家人已偷偷土葬了,书记和主任费尽周折,顶着“不人道”的压力做通了其家属工作,用小我的“不人道”维护了殡葬改革最大的“人道”,确保了改革的成果。再有,六十年代末期济南地区开始实施殡葬改革政策之后,刘智远村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推行殡葬改革管理办法,大改遗风旧俗,废除封建迷信做法。但不免出现不听政策的情况,原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面子”不得不在老人去世的时候“狠一把”,做些“打肿脸充胖子”的事情。私自沿用旧俗扎纸人纸马、金树的家庭。红白理事会得知消息后当即对丧属进行了教育,坚决不能破坏规矩,丧属说东西不能退,书记和主任赶到商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退掉了纸扎,为丧属省下了一笔不小的支出。并借机告知村民新政策的好处以及旧风俗的弊端,在不断地磨合中,刘智远村村民逐渐接受了新政策,改变旧俗的做法成为常态化。

不难看出,一个社区中德高望重之人的重要性,他们可以算得上是改革的推手,有“一呼百应”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一个良好的宣传引导氛围。人的传统观念可以在舆论大环境中改变,村民是淳朴的,他们不愿意改变祖宗留下的.殡葬习俗,让他们接受这种改变需要一步一步的引导,一旦明白改革对自己的好处,则必会拥护。

三、推行殡葬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建议

一是殡葬政策的传达分层进行,首先令村、居红白理事会成员接纳。社工了解到,在村居中都会有专门的红白理事会,他们是民间自发组织形成的无偿为居民服务的组织,红白理事会专门帮助居民家庭承办婚丧事仪的主导人一般多为村居中德高望重的长者,丧事中叫为内柜。丧属会按照他的指导办理家中的丧事,听从他的安排。因此,每村每街道红白理事会的设立与行政化也非常必要。推行新的殡葬改革政策首先落实到红白理事会,再通过这种居民组织传达到居民,有了这个很好的缓冲地,居民对政策的接受执行就非常自然了。最重要的一点,红白理事会与殡仪馆的对接能有效阻断部分不法丧葬中介的不正当竞争,对规范殡葬市场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是政策制定符合地区特点,因地制宜开展改革方案。

殡葬风俗十里一乡音,五里一不同,改革应顺应各地区不同的风俗因地制宜,使得当地居民以能够接受的方式逐步进行开展。在与刘智远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成员沟通时,提及了针对于像刘智远村这样的即将进行旧村改造的村居的殡葬服务需求。首先,由于村改居的实行,居民由从前的一家一户平房住房形式变为一层几户楼房居住形式,居住空间的更变影响了治丧环境,大部分居民想要在自家办理丧事而没有足够的场地。因此,可以在殡仪馆或者由殡仪馆在新社区专门建设一块公共灵堂或服务部门,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治丧场地及相关服务。另外,对城区居民的改革方案与农村地区的改革方案在墓园选择、告别方式的选择的不同决定惠民政策也应有不同。

三是倡导绿色殡葬,借助殡仪社工平台开展“生命教育”,转变传统殡葬观念。让群众逐步革除一切以迷信的、铺张浪费的方式办理丧事的习俗,代之以科学、俭朴的殡葬方法和哀悼形式治丧是殡葬改革的目标。应该通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殡仪社工工作力度,以开展“生命教育”为载体,开展“临终关怀”、“感恩教育”、“绿色殡葬”、“互联网+生命教育”等多方面有体系的引导。让“孝”文化逐步深入人心,倡导“厚养薄葬”,从而达到群众殡葬观念的转变。

刘智远村是中国千百万村庄中的一座,也是殡葬改革历程的缩影。反映了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其方针是必须坚决依靠群众,破旧俗,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直以来,在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问题中,殡葬事业的发展一直饱受争议,在谴责中成长着。殡葬改革得“改”到人民群众的心里才算成功,改革很痛,可能会触动某些人的利益,若要改革出成效,必须有壮士断臂的决心。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外,同时还要兼顾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社会创新,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化,同时也要与群众的需求相结合,实现个性化殡葬服务市场化,从而实现既能保障群众基本需求,也能满足群众对殡葬服务日益增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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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朵云

为规范行业秩序、强化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社会工作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社工使用单位、社工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本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赋予行业协会的职能,并结合《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等行业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投诉受理的范围第一条 针对在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注册的社会工作者等个人会员的投诉,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违反《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及其他社会工作执业纪律和执业操守的行为。      (二)在社会工作专业方面故意或过失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以虚假事实诋毁、贬低社会工作者、社工服务机构或社工使用单位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四)以虚假资料取社会工作登记或注册的行为。      (五)其他导致社会工作专业声誉和行业形象受损的行为。第二条 针对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单位会员的投诉,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故意或过失损害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社工使用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转介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行为。      (三)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社会工作者流动的行为。      (四)诋毁、贬损同业社工服务机构声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五)同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六)其他导致社会工作专业声誉和行业形象受损的行为。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一)不能够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模糊不清的。(二)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必然联系的。      (三)匿名投诉的。      (四)针对非本协会会员的投诉。      (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司法、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已经正式受理或已经解决的。      (六)虽有违法、违纪的事实,因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第二章 投诉的形式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阐明具体事实。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投诉:      1、书面      2、电子邮件      3、电话、传真      4、当面陈述      投诉受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投诉人提交或补充提交书面材料。第三章 纪律委员会第五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由20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18人。      构成包括:社工主管部门代表20%,行业协会代表占20%,社工服务机构代表占20%,本土督导占20%,一线社工占20%。第六条 纪律委员会的产生:按照《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的规定,除主管部门代表候选人外,其他类别的代表候选人通过报名和推举的方式产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当选。      具体方案由协会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生效。第七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纪律委员会成员名单每年定期公布于协会网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纪律委员会职责的,由协会秘书处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进行罢免。纪律委员会成员的退出、增补和罢免均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九条 纪律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纪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纪律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代为履行。第十条 纪律委员会的日常行政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由协会注册权益部承担受理投诉、联络纪律委员成员及管理档案等日常工作。第四章 投诉处理小组的组成及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对于每宗投诉个案,由协会秘书处报纪律委员会主席,由纪律委员会主席主持随机抽选3-7名纪律委员会成员组成个案投诉处理小组,并指定一名成员为小组组长。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小组在作出裁决的意见不一致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但应当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小组成员与投诉事项或各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各方也有权申请投诉处理小组成员回避。投诉处理小组成员的回避由组长决定,组长的回避由纪律委员主席决定,纪律委员会主席的回避由协会会长决定。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小组成员不得私自摘录、复制或泄露投诉事件的相关材料。严禁将投诉材料转交给被投诉人员,但在调查中需要双方当面质证核实的材料除外。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小组成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诉事件。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小组成员调查案情时,应当不少于两名成员同时参加,并需出具纪律委员会的公函。      被调查人员应当配合投诉处理小组成员调查取证,如实回答相关询问,不得借故阻扰。不予配合的,将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第五章 处理投诉的程序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报纪律委员会主席批准,作出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需书面向投诉人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同意受理的案件须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由纪律委员会主席主持成立投诉处理小组,进入调查调解程序。第十九条 自投诉处理小组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投诉人申辩并提交反驳证据。第二十条 自投诉处理小组成立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纪律委员会主席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需对案件形成最终的处理意见报告。处理意见报告经纪律委员主席批准后,以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名义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第六章 投诉处理决定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分以下类别:      (一)对社会工作者的处理决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取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注销注册、行业禁入通报等      (二)对社工服务机构的处理决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取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注销机构在社协的注册资格、取消其获得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与社会基金、企业等单位合作的奖励或资助的资格。      必要时,可以书面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社工机构考核评估时予以扣分,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建议取消投标资格或裁减岗位数量。      (三)涉嫌违反行政法规的,报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四)涉嫌触犯刑法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主管申诉。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不妨碍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后,依据本办法已经启动的程序自行中止。待法定程序结束后,纪律委员会再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注:该件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第三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10年12月10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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