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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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我受伤时捅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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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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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次少女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是非常重要的,文明施工能更好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问题产生,每个细节的处理都很关键。中达咨询就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大家说明一下。一、建设监理的法律定位我国的监理事业经过十多年的研究和实践,已有了一定的发展。对建设监理,国家已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多个法律、法规给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第四章对建筑工程监理的性质、权利、义务、责任给予定位。第三十二条中明确:“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拿监理行业的行话来讲,建设监理的工作主要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第三十六条中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前言中明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化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等。综上所述,当前国家有关法律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很明确,即实行三控制(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现场协调工作)。二、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的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安全生产十分重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保护广大职工的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国家各部、委、总工会对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条例、规定和标准,在建设领域也不例外。特别是《建筑法》的颁布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界定。建筑法第五章给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作了详细的明确。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商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在第七十一条中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和违章指挥的行为作了处罚的详细规定。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中第十“其他”、第33条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三、建设监理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中的义务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因素很多,有人员行为、设备、环境、气候等诸多因素。在“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指导思想下,所有参建单位共同协作,监督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职责是十分必要的。即所谓“齐抓共管”,但这些活动并不改变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条的要求“认真审定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对施工阶段施工单位的人员行为、不文明施工、不安全因素及时指出,利用监理工作例会、联系单、备忘录等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通知,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作出自己应尽的义务。但监理单位在整个监理过程中,对安全管理只能依法把自己的行为定位在“义务”范畴之内,协助项目法人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履行其安全责任制,当然也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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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西瓜呼叫夏天夏天夏天收到西瓜

法律分析:我国最新的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术语;第三部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第四部分,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第五部分,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第六部分,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第七部分,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第八部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以及最后的相关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1 总则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合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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