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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间的利益
属于不作为的行为。我国法律这方面没怎么规定,不算犯罪,但是见死不救必受良心和道德的谴责。你也说了是路人,如果是亲人或者老师相对于学生,保安警察之类见死不救就属于不作为的犯罪了
约尽
不构成犯罪,但是违法行为,对于危重病人见死不救,医院和医生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构成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医院作为公益单位,医生作为特殊职业,在民事活动中要受到合理的限制,这就是危重病人对其的强制缔约。医院和医生的对于危重病人的求救不得拒绝,从危重病人的求救开始,不管医院和医生乐不乐意,双方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病人的交费虽然是合同的一个必备要件,但是否交费本身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纹骨
你好,这个肯定不犯法,虽然说,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来讲,有一定的求助义务,但在法律上没有强制的求助义务,因为它的死伤不是你引起的,你的不作为并不犯法。 这就是说,法律是做人的下限,不是上限;这也是几千年来法治与德治的争论不休的原因。 只遵守法律会让我们的道德水准越来越低,这也是当前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出现的原因所在, 所以说,每一种社会治理手段都是有其局限性,我们必须认识并看清这一点,这很重要的;
黑暗有关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否则,医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二、医生在院外救人属于医生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的规定,将医生的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精神的职业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层面,可见医生在院外救人不只是道德上的义务。结合第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规定,医生在院外救人属于医生的法定义务。对于急危患者医师是不能够拒绝急救,如果拒绝急救造成的后果医师是需要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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