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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给了猫
应该是患者的生命权大于知情同意权,没有生命也就不存在知情同意权,如果紧急情况都要规定必须知情同意的话就会漠视最重要最基础的生命权,当然最好取得单位领导或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来作为证据,产生冲突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深爱不弃久伴不弃
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但这好像只是从道德层面上说的,法律似乎没有规定。因为医生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只是一种职业,所以在某种情况下来说是可以拒绝治疗患者的,他这样做并不犯法。当然,作为患者来说,也不要和医生闹到这个地步,因为医疗从某种方面来说不是科学,而是一种艺术,医生不想为您看病,您硬要他看,他做点小动作是对您不利的。
讯息
“是违法行为,对于危重病人见死不救,医院和医生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构成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院没有权利拒绝收治病人。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医生的以下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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