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4
浏览数
7836
结局不是我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或监理工程师。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
3、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承担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4、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不具有代表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签字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理工程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水电工程师
还好而已
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从1984年开始,逐步转为全面推行,已历经十五年了,为规范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为,原国家能源部和电力工业部先后发布了《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文件。1998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0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更加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地位及其重要性。本标准根据原电力工业部1995年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技综[1995]15号文)的安排制定。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进行编制。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中心。
希望你过的比我好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你还是你只是身旁不再有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指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第三条 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下属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管理工作。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第六条 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的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建设司,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 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四、受理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 六、向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第八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二、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第九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申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二、地方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 经初审合格后,报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部直属单位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初审),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第十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符合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第十一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注册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 水利部建设司是部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各流域机构是本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行政区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第十二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第十三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监理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向监理单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并报水利部备案。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每两年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消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查结果报水利部备案。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的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重新申请注册。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