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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独爱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涵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众监督、社区组织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目前,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很多。这些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的规定,从不同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的统称,具体包括两类政府部门,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条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另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部门”。法律所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从4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为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 (二)当场处理权 (三)紧急处置权 (四)查封扣押权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提出了要求。 一是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于法律。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 二是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 三是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纪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四、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配合也很重要。配合监督检查是一项法定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寻找借口和理由为监督检查设置障碍。法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否则就是妨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将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为了加强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严肃国法政纪,惩治行政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的,要依法处理。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资质认可和责任追究两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这是确定其合法性的基本条件。 (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任 依法取得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独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按照权责利一致的原则,取得合法资质的有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必须明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所谓“负责”,一是指中介机构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中介服务的结果,独立对其服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二是指中介机构对其违法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业务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要依法追究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有隐秘性、广泛性,仅仅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不能全部发现和查处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监督举报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建立举报制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协助政府查处。《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包括社会举报和举报受理两个方面。 (一)社会举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二)举报受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八、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 (一)社会监督 作为政府监督管理的补充,发挥城乡社区基层组织在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遍及城市、乡村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安全生产监督的社会力量。依靠和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将对强化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起到推动作用。所以,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二)舆论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及时、准确、正确地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各种媒体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提升全民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调动、利用传媒广泛深入、持久不懈地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教育公民关注安全,使自身安全、他人安全和公众安全成为全社会的安全文化理念和公民的自觉行动。媒体必须履行这项义务,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摆在重要位置,为安全生产营造舆论氛围。 2.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权利 报道、揭露和抨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于危害社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具有震慑作用,对于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大监管执法的力度,惩治违法犯罪分子,具有宣传作用。但也确有一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违法者,慑于舆论监督的威力,害怕、反对舆论监督,千方百计地阻止、打击或者贿赂媒体,掩盖事故真相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阻止媒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国家肯定了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正面的、积极的作用,法律规定舆论监督是媒体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这项权利。 九、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小结:本讲的重点内容是: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从业人员保障权利方面要掌握五种权利及内容。安全生产义务方面着重49条、50条、51条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职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及行政监察机构的职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职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监督。其中注意机构安全职责和人员安全职责的区分。
青菜不是萝卜黄瓜不是菊花
【导语】案例分析在建工考试中,基本每个科目都有,因为建工人未来的工作就是围绕工程实际进行的,目前,想必很多考生已经开始进行2021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备考了,其实这样是好的,毕竟早做准备我们才能发现自己的不足,复习时间也会比较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进行安全工程师复习,今天给大家汇总了2021中级安全工程师案例题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攻克安全工程师考试难点,也就是案例题,赶紧来学起来吧。
51、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1) 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2) 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52、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1) 实行分级管理;(2) 必须做到"专户存储、单独核算、转款专用、严禁挪用";(3) 企业当年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应当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照规定标准补齐存储差额;(4) 企业生产经营持续期间,生产规模、人数、产量发生变化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调整后的差额及时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5) 按照规定已经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代理银行允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6) 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5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内容
每一项安全技术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 措施应用的单位或工作场所;(2) 措施名称;(3) 措施目的和内容;(4) 经费预算及来源;(5) 实施部门和负责人;(6)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7) 措施预期效果及检查验收。
54、按导致事故的原因安全技术措施可分为:
(1)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故障-安全设计;减少故障和失误。(2) 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隔离;设置薄弱环节;个体防护;避难与救援。
55、 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有以下六种:
(1)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6)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巡查。
56、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三种:
(1) 常规检查;(2)安全检查表法;(3)仪器检查及数据分析法。
57、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程序
(1) 安全检查准备。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查阅相关资料、准备检查工具、进行人员分工。(2) 实施安全检查。通过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勘察、仪器测量的方式获取信息。(3) 综合分析。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检查的结论和意见。
5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四种职权:
(1) 现场检查权;(2)当场处理权;(3)紧急处置权;(4)查封扣押权。
59、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哪些?
(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60、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以上就是2021中级安全工程师案例题考点的相关内容,在基础阶段,希望大家能够对以上的考点进行全面复习,如果你还是不知道注册安全工程师如何备考,欢迎大家前来找专业的老师进行详细咨询了解,相信你会有所收获的。
羁绊我心
第五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第一节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了解) 2002年9月3日,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一、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了解) 1.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实施的一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法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是依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并经注册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或者委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权依法从事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业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然,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违规从事业务活动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用范围 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英文译称为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4.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重点) (一)考试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人事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二)报考管理 1.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相关业务满7年;或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相关业务满9年的。 (2)取得。。。专科,满5年;或满7年的。 (3)取得。。。本科,满3年;或满5年的。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满2年;或满3年的。 (5)取得。。。硕士,满1年;或满2年的。 (6)取得。。。博士,或其他专业博士学位,满1年的。 2.涉外人员的报考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要求的,也可以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三)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重点) (一)注册制度 1.考注结合原则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2.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二)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三)申请注册的条件、审查 1.申请注册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2.注册的审查 (四)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1.注册的变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注册的注销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5)同时在2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的。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重点) 1.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4)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5)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6)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3)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4)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法律责任 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安全工程师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2)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5)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安全技术报告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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