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延迟判

白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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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厮不得騎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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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能真不行,按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缓刑虽然是延迟刑事处罚,即使因表现良好而减免刑,但仍然存在不免刑的理论上的可能,仍应算作受到刑事处罚,而且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在缓刑因表现良好而免刑后还得有个两年的过渡期后才能注册的。 -------------哈哈!发现有一个新的观点,也许对缓刑是否算刑事处罚有一点与上面我说的不同,我也不知道是不是正确,但列出来,给你参考一下,原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中又指出“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很多律师把缓刑当作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我不知道他们的依据是什么,但从我提出的这两个依据中可以看出,缓刑并不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缓刑期满人员实际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所以我认为缓刑结束后可以报考公务员。”这一段话的意思好象说是缓刑不算一种刑事处罚,而是一种“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如果这种解释是正确的话,那只要你在缓刑因表现良好而免刑后就是说缓刑结束后不再需要有两年的过渡期就可注册了。因此如果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的解释正确的话,我上面先前的说法就不完全对了,那就是应该修改为:1。在缓刑期不可以注册,但一旦你因缓刑表现良好而免刑后,在宣布缓刑结束后你就可以注册了。2。在缓刑期不可以注册,但一旦你因缓刑期间表现不足以达到免刑时的要求时,则在全部刑期结束后你就必须还得有个两年的过渡期才能注册了。综上所述你在缓刑期的表现就尤其关键了,只要表现好到足以免刑,那你实际上是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的,你就可在缓刑期结束后马上注册的。不知道我上面这个看法对不对,你应该去好好咨询一下法律界的专家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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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回头瞧那只跑掉的狗

要,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只要是被判有期徒刑的,不论是否缓刑,都要吊销医师执业证,且在缓刑期满后二年才能够重新考试。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最初采用缓刑的是1870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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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我心别想轻易出去

法律分析:缓刑也属于刑事犯罪,会被吊销执业资格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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