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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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切实破除阻碍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在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11〕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14号)等鼓励社会办医政策措施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放宽准入(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将社会办医纳入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按照全省每千常住人口5张床位数对社会办医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不设数量限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公开规划设置情况。各地要利用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于规划出台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布,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规模和布局。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引导社会力量投入。鼓励社会力量直接投向省内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二级以上妇儿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新型业态。对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专科医院,其基本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有关要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促进医养融合。引导社会办医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二、规范社会办医审批(四)清理社会办医许可。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应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和互为前置等审批环节,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实行属地化管理,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医院、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门诊部、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我省地级以上城市可设立独资医院。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境外资本通过股权变更、股权收购等形式变更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五)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将医疗机构许可统一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审批,向社会公开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在法定审批时限基础上,按照提速50%的要求压缩行政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社会办医项目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六)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根据国办发〔2015〕14号要求进行合理控制,严禁擅自增加床位和扩大规模建设。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在县域内,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七)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鼓励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展公立医院改制试点,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院重组改制,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公立医院改制过程中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请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组改制,优先支持医疗实力强、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机构参与改组改制,同时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四、拓宽投融资渠道(八)加强财政资金扶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发展健康服务业,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各地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对成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及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其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省财政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九)丰富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投资力度,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创业板行动计划”到场外市场挂牌、规范、培育、融资,到场内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自身信息资源、客户资源等优势,广泛调动社会办医的积极性,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办医。引导银行业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支付结算、财务顾问、现金管理、债券承销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优化融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尝试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五、优化大型设备配置(十一)支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各地要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中国制造”。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优先为社会办独立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机构等配置大型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二)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鼓励各地推广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PPP模式”,探索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鼓励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标准统一和质量控制,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提高使用效率,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六、促进资源柔性流动(十三)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进一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类别及地点,简化审批流程,探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制度,探索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可作为社会办医审批和大型设备配置等时的人力资源配置计算,吸引省外、国外符合条件的医师来我省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规范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同时,确保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四)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对口支援、远程医疗、人员进修、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从技术、管理、人力资源、学科发展等方面给予社会办医疗机构全方位扶持,提高社会办医整体水平。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七、落实同等政策待遇(十五)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并逐步达到5%以上,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六)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出签订协议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出台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新农合基金结算的指导意见等。〔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八、优化创业发展环境(十七)严格落实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地方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八)清理规范收费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九)完善土地政策。各地要为社会办医创造平等的用地环境,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用地支持政策。将社会办医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医疗机构建设发展需求,将社会办医项目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可优先用于社会办医项目,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社会办医项目用地,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供应,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支持社会力量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疗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九、营造良好发展氛围(二十)完善监管机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严格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责任,探索大型社会办医疗机构“上划一级”监管制度,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诚信服务等考核和管理评价标准。完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约谈整改制度,重点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行为、执业人员进行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本地区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定期公布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绩效考核、处罚信息等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十一)引导行业自律。支持和鼓励有关社会组织在业务范围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应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微视频、手机报、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多形式大力宣传解读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会办医,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对促进社会办医取得的成效及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社会办医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社会办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探索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要及时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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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上放冷枪

医院分级诊疗工作总结  总结是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对学习和工作生活或其完成情况,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和教训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书面材料,它可以帮助我们有寻找学习和工作中的规律,因此十分有必须要写一份总结哦。总结怎么写才不会千篇一律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医院分级诊疗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分享。医院分级诊疗工作总结1  为适应医疗体系改革,我市卫计局按省卫计委文件要求,启动分级诊疗工作,要求建立规范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医疗服务模式,形成上下联动、资源共享、疾病诊治连续化管理的机制,最终实现首诊在基层,小病进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格局,切实缓解广大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市卫计局下发《分级诊疗工作实施细则》文件要求,我院与市区多家医院开展了双向转诊工作,加强与上级医院合作,提高患者满意度。现将分级诊疗工作总结如下:  一 分级诊疗工作取得的成绩:  我院自从与市级多家医院签定了双向转诊协议以来,建立了良好的双向转诊合作关系,成功建成了上下级医疗合作网络,有效实现了转诊功能,我院成立了分级诊疗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双向转诊工作制度,明确双向转诊规范,制作双向转诊流程图,建立双向转诊沟通制度,定期与市立医院就双向转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为患者双向转诊开通了绿色通道,上转患者都得到了有效救治。  二分级诊疗工作还存在的问题:  1.我院医生能够做到有为、有需求的患者或根据病情需要上转病人,并开具转诊单,能够实施新农合报销;但上级医院为患者开具的下转单却很少。绝大多数病人为上级医院主管大夫口头交代回我院治疗或患者自行到我院继续治疗。  根据许多到市级医院就诊的患者反馈情况,到市级医院住院不需要基层医院开具转诊单就能直接住院治疗,由此很多患者基层医院开具转诊单认为是麻烦,并且导致很多小纠纷。  三分级诊疗工作建议  进一步加强与市立医院的沟通协调,加大合作力度,各项工作不能只流于形式,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技术上、管理上提高基层医院的业务技术水平。  尽最大能力改变基层医院设备不足、药品较少的现状,充分利用基层医院的现有医疗资源,通过加强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双向转诊患者满意度。  3.优化基层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让上级医院转出的病人愿意在基层继续治疗,基层医院加强与上级医院沟通,对上转病人进行追踪,实施完整、统一化的管理。  四我院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加强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结合双方实际,制订更完善的合作计划,进一步与合作医院进行技术、管理方面的交流;如何制定更细致、更流畅的转诊流程,使转诊病人真正享受到国家的实惠。医院分级诊疗工作总结2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xx〕15号)、《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印发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医改发〔20xx〕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分级诊疗等工作总结的通知》(国卫医资源便函〔20xx〕555号)要求,现将我院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总体目标   我院自20xx年1月1日,正式与XX人民医院脱钩,独立启动分级诊疗的各项工作。20xx年4月,成功完成“XX儿科专科联盟”医联体建设,不断加强医院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分级诊疗工作制度,为基层医疗服务工作提供优质条件,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康复在基层的就医格局。   二、积极宣传   (一)加强医院院职工的全员培训。对医院各临床科室、职能科室进行分级诊疗相关知识的培训,让每个职工都能掌握分级诊疗的目的意义和工作措施。  (二)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宣传。在门诊大厅设置固定的分级诊疗宣传展板,导诊处放置分级诊疗宣传折页供病人免取阅,各科室及各楼层均有分级诊疗程序、流程图、分级诊疗宣传手册。   三、工作成绩   XX年XX月XX日,XX医院完成与XX医院专科联盟合作。20xx年4月26日与市内完成牵头组建“XX市儿科专科联盟”医联体建设X。目前,已下派骨干医师XX名到紧密型专科联盟合作单位进行医联体对口支援工作X。XX年X月,院长带队到华宁县盘溪中心卫生院开展学术讲座等巡回医疗工作1次。  据不完全统计,我院今年向上级医院转送患儿XX人次,其中90%以上病人转到XX医院,其他少部分病人转向其他医院。通过上转病人提前预约,解决了病人到上级医院就诊难、看病走弯路的问题,加强了我院与上级医院的沟通;同时结合我院派驻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工作帮扶下,使转到基层的病人能够的到连续、完整的治疗。   四、存在的问题   我院能够做到根据病情需要上转病人,但上级医院转回来的病人较少。“转上”不“转下”,双向转诊变单向转诊,目前我院大多数急危重症,疑难病人向省级医疗机构转诊,而在大医院确诊后的病人,可以转到县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的却非常少,由上转下非常难。   五、应对措施   为优化我们的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与上级医院及其他医院的沟通,建立互信机制,使上级医院转出的病人愿意回到我院继续治疗。同时我院应继续加强继续对各基层医院医务人员的培训提供业务、技术上的支持。才能够更好的为广大患者提供高质量、不间断、连续的双向转诊服务,这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医院分级诊疗工作总结3  为了进一步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合理有效分配现有的优质医疗资源,根据根据《甘肃省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xx]49号)和甘肃省卫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分级诊疗和医师多点执业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xx]505号)文件精神,我局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服务职能,加强领导,上下协调,积极推进全县分级诊疗工作的开展,现总结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是通过加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建立上下联动、资源共享、疾病诊治连续化的诊疗机制,使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群众自费费用逐年减少,达到方便群众就医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是确定分级诊疗病种。按照《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两当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我县分级诊疗县级病种100种,乡级病种45种,报销比例为县级75%、乡级85%,在全县县、乡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执行,实行按病种付费。今年6月,根据《甘肃省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xx]49号)和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补充意见》(陇卫计发[20xx]104号)文件要求,在原基础上修改完善了分级诊疗病种和补偿标准。  二是医疗费用报销实行按病种付费制度。对纳入分级诊疗的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并向参合患者提供及时结算服务。新农合按病种定额报销医疗费用,超额部分由医疗机构自已承担,患者不予承担。20xx年共报销分级诊疗病种446人次,报销金额万元。三是严格执行双向转诊制度。按照政策要求,我们严格了转诊政策,明确要求本级诊疗病种不得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除特殊情况外,凡未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外出就医患者新农合资金一律不减少报销直至不予报销。   三、主要工作措施   加强宣传引导。我局印发了万份分级诊疗告知书,明确了转诊、补偿等政策要求,并通过召开培训会、卫生下乡及公众微信等平台进行了大量宣传。今年,我们印制了宣传挂图,配套分级诊疗及慢性病报销政策,发放到各村和医疗机构,通过村医给广大群众解读。  全面提高县级医院的诊疗技术水平。县医院为扎实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建立了医师多点执业制度,由省人民医院选派主治医师常住县人民医院,每三个月更换一次人选进行技术帮扶。县医院在本院内选聘执业主治工程师负责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提高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加强专科专病建设,正在建设重症监护室,提高急救服务能力。  3、稳定村医队伍,提高服务能力。认真落实乡村医生进退机制,积极吸收助理以上资质人员进入村医队伍,全县13个乡镇卫生院和116个行政村的乡村医生与当地群众签订慢性管理服务协议。进一步优化了村医队伍,提升了服务能力。   四、存在的问题   1、医疗人才缺乏,县乡医疗机构医生和护士严重不足,医疗水平差,服务能力低下是提高我县医疗技术水平的一个主要瓶颈。大部分分级诊疗病种无力医治,只能转院治疗,不仅造成了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加重,也和现行的分级诊疗医疗费用报销机制形成冲突。  2、分级诊疗体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我县分级诊疗开展时间短,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和问题,还需要不断完善。各级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分级诊疗政策的认识不够深刻,还需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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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月底,我市出台《青岛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先行在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中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根据规定,我市依法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医师,经原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可到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为加强社会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公示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便于公众监督与查阅。二、具体措施暂未见到。三、山东省的方案如下: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1〕103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统筹调配使用优质医疗资源,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省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经研究,我厅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现将《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试点申报、医师注册、试点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省卫生厅联系人:谭成森 联系电话:0531-67876150 传真:0531-67876263 电子信箱:。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全省的医疗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和省政府办公厅《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按照 “稳步推进、科学管理”的原则,通过开展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全省医务人员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努力实现现有医疗资源效益最大化,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合理分流病人,努力解决城市大医院看病难的问题,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二、试点范围一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国家联系城市潍坊和省级联系试点城市东营1、潍坊、东营市及其所辖区、县(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2、潍坊、东营市辖区内在省卫生厅注册的医疗机构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二除潍坊和东营市外,其他向我厅提出试点申请的城市,由我厅报卫生部批准后开展试点。1、除潍坊、东营市之外的其他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市及其所辖区、县(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2、除潍坊、东营市之外的其他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市辖区内在省卫生厅注册的医疗机构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三省(部)属医疗机构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三、试点内容与工作程序一医师多地点执业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所在单位同意,经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医师多地点执业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二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1、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2、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便于查询和监督。3、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以下所涉及的医师多点执业均指此类情况。三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2、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同意其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3、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5、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6、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7、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8、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四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其多点执业机构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的相关协议或证明;4、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不担任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5、聘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6、聘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并将多点执业医师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建立社会查询系统,并在申请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中增加执业地点,《医师执业证书》编号不变。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中的多点执业录入功能由我厅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向卫生部申请开通。六批准医师多点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注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医师多点执业的信息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七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1、《山东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医师涉及到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方案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医疗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九多点执业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负责该医师的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中的工作业绩、医德考评部分应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十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接受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四、试点安排全省的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2012年9月30日。试点工作结束后,根据卫生部有关要求和试点工作情况确定是否延长试点工作时限、扩大试点范围或在全省范围内予以推开。五、工作要求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参与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参与试点的地区要根据卫生部和我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制订《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试点工作程序,完善管理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动试点工作开展。二认真做好试点申报工作。根据卫生部要求,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潍坊和公立医院改革省级联系试点城市东营均需参加试点。除潍坊和东营市外,各市也要抓紧组织对本地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服务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科学研判,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向我厅提出试点申请,由我厅报卫生部批准后实施试点。各地开展试点的正式申请请于2011年9月2日前报我厅。三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管理。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注销等相关工作程序,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有多点执业要求的医师能够方便、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要及时发布医疗机构的医师需求信息,积极引导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在试点中要重点抓好医师依法执业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落实,加强督导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四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各试点地区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收集、整理试点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试点效果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各地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和试点工作情况,要按照要求及时报我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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