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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是那片曾哭蓝的心
1、是药店得以生存和长远发展之必备法宝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号)的指示精神,会加快推进实施执业药师制度。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认证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强化对公众合理用药的指导,《规划》首次明确提出了在药店和医院药房配备执业药师的刚性要求。即,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2015年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规划多次强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与国际接轨,这是大势所趋。2、人才紧缺导致执业药师薪资上涨 与规划要求相比,目前,我国药店执业药师数量尚有差距。 目前,执业药师稀缺,有些城市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的实际人数仅占需求人数的三分之一。目前的现状,已经成为药品经营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伴随着国家对医药行业规定的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薪资也将会一路飙升。在医药类专业招聘网站上,对执业药师的招聘量也一直位居前列。由于执业药师数量不足,而且许多执业药师都是医院的在职在岗人员,他们是不可能放弃事业编制的优厚条件而到零售药店上班的,所以挂靠药店的现象十分严重。专家表示,挂职的执业药师可能会超过七成之多。虽然挂靠是不被允许的,但由于处罚并不严,所以屡禁不止。大量的零售药店挂靠价在2013年翻翻,目前一年的挂靠价普遍是2万以上,沿海城市甚至高达6万。 3、虽然说目前执业药师人数紧缺,就业前景一片光明。但是参加执业药师考试自己复习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通过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难度比较大,通过率较低。由于在“十二五”规划出台之前,我国各地零售药店不同程度地存在执业药师不被使用的情况,医院药房尚未实施执业药师制度。所以执业药师的培训也不被重视,根据国家人事部考试中心近几年数据统计,考试合格率在20%左右。 2015年年底前将是考执业药师证的最佳时机,虽有难度,但只要通过正规培训,多付出时间和精力复习,还是比较容易过关的。15年以后只会越来越难,所以要考就尽快。
喂青春你还回来不喂青春你会呆多久
药师的根本职责是保证所提供的药品和药学服务的质量。生产部门药师主要功能: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制订计划、追踪调查。流通领域药师主要功能:构建药品流通渠道,沟通药品供需环节;合理储运药品,保证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保证药品流通渠道规范有序,杜绝假、劣药品进入市场;与医疗专业人员沟通、交流、传递药品信息。社区药房和零售药店以及OTC药房直接面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的工作的药师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质量合格的药品;药品的使用控制;科学管理药品。医疗机构药师的功能:调配处方;提供药物信息;科学管理药品;提供临床药学服务。科研部门药师的功能:分析、评价新产品开发的方向、前景和潜力;确定新产品的性质和剂型;设计、筛选处方和生产工艺;通过临床前研究确定新产品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毒性,并指导按照国家批准的生产工艺试制新产品;通过临床研究,确定新产品质量、有效期、药品不良反应等;研究确定新药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根据新药管理要求获得新产品的批准,并确保新产品正式生产的质量。管理部门药师的功能:执行国家医药政策和药事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领域中的药学技术人员、药事组织和药品的质量,确保公众的健康利益,保障药学事业正常、有序的发展。
赠我虐心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你活该你活该没人爱
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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