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师依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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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规定在医师法中得到呼应,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新增第五章“保障措施”,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执业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针对紧急情况下医生参与抢救工作,医师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为了提高医师社会地位,医师法第五条明确提出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并将每年8月19日设立为中国医师节,要求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医师作为典型的“专家群体”,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主力军,为医师营造宽松、自由、公益的职业环境至关重要。“医师在患者面前是专家,在医院面前是雇员、被管理者。医师要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医院要做到‘以医师为中心’”。拓展资料:医师法切实保护医师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医师的休息权、接受在职教育权、获得合理薪酬待遇的权利等。在具体实践中,必须将医生的待遇与科室创收彻底切割开,要让医师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预防疾病、如何治疗疾病以及如何让患者满意上。在抢救方面,还要考虑“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的”,医师是否应当秉承“患者利益最大”原则实施抢救等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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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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