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9390
最初的相识相知
医院座落在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46号,建设有一幢6330m2的七层门诊病房综合大楼。 医院设有牙体牙髓(粘膜)科、牙周科、口腔预防科、 儿童牙科、口腔全人医学中心、口腔颌面外科(包括门诊、病房、整形美容等)、种植牙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交通路门诊部、综合科、贵宾室等临床诊疗科室。医院专业技术力量雄厚。从1998年2006年,医院通过引进、培养、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凝聚了一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及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比例占临床医师的50%以上。在这些高级人才中,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人、入选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3人、博士生导师1人、硕士生导师9人,福建医科大学学科带头人5人、青年骨干教师5人,还有多名专家在中华口腔医学会的各学科专业委员会担任常委或委员。福建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与附属口腔医院合一,承担为福建省培养高级口腔医学人才的任务。学院设有口腔基础医学、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口腔正畸学等教研室及口腔医学实验室和中心实验室。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口腔临床医学硕士点;2003年,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口腔医学专业为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2006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口腔临床医学专业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至此,福建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已形成从学士、硕士到博士的完整学位教育体系,学院(含二级学院)现每年招收本科生近80人、研究生近20人,医院以良好的学风、教风和教学质量培养了一批又一批口腔医学人才。医院在口腔医学的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医院获国家自然基金资助项目、省重大科研项目及其它项目等多项科研课题,获省科研进步二等奖1项、三等奖3项,省卫生厅科技进步奖2项,并获省青年科技奖、省运盛科技奖等。医院(学院)注重对外交流与合作,国内外口腔医学界知名专家、教授多次莅临医院讲学指导,医院还与国内重点口腔医学院校及兄弟医院,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等国际口腔学术界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口腔学术界保持密切的联系,相互学习、开拓创新,为促进口腔医学事业的发展而竭诚奋斗。医院通过同心同德的努力,现已成为福建省口腔医学事业发展的中心。医院现为福建省口腔医学会、福建省牙病防治指导组的挂靠单位,是福建省执业医师(口腔类别)技能考试基地,是福建省口腔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医院。
袖子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是在原福建医学院附属口腔门诊部(成立于1986年)的基础上成立的,是一所集口腔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于一体专科医院。医院坐落在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46号,建设有一幢6330m2的七层门诊病房综合大楼。中文名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地理位置福建医院类型口腔医院经济类型国有医院设有牙体牙髓(粘膜)科、牙周科、口腔预防科、 儿童牙科、口腔全人医学中心、口腔颌面外科(包括门诊、病房、整形美容等)、种植牙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交通路门诊部、综合科、贵宾室。
女人不准哭男人不许笑
您好,应届生不能报,你可以参照关于2013年度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综合考核报名的通知 闽卫毕教办〔2013〕22号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卫科教〔2010〕59号)和《福建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闽卫毕教委〔2011〕3号)要求,我省拟于2013年7-8月组织本年度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综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对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按《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以下免于培训年限人员:医学专业学位博士;在硕士研究生阶段为医学专业学位的医学科学学位博士; 2010年前曾在三级医院培训、工作累计满三年的博、硕士研究生;按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的《福建省XX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规定引进的海外归来医学博士。(二)2009-2012年进入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成培训规定年限,培训过程考核合格的培训对象。二、结业综合考核科目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三、报名流程(一)网上报名考生应于2013年6月19日8:00至6月27日24:00登录福建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网()(已在培训系统注册的培训对象从“培训学员入口”使用原用户名、密码登录,进入“考试报名”模块;未在培训系统注册的考生从“直接参加考试的人员”处点击“请点此链接” 进入),如实提交个人信息(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后报名,同时提交一张近期本人正面免冠一寸证件照(黑白、彩色均可,jpg格式,规格2M以下)。不收取考试费用,逾期不予补报。(二)网上资格审核2013年6月19日至7月1日对考生进行网上资格审核。各培训医院负责对本院培训基地培训对象报名资格进行审核,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直接参加考试的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三)打印准考证考生可于2013年7月9-11日登录福建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网打印准考证。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两个科目各打印一张准考证。(四)现场审核需提交审核的有关材料考生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两张准考证原件,培训人员需提供培训基地同意函,2010年前曾在三级医院培训、工作累计满三年的博、硕士研究生需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审核方式⑴进入培训的考生须于7月10日前将需提交审核的所有材料交培训医院管理人员。由培训医院管理人员统一在指定时间内携带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⑵直接参加结业综合考核的考生本人应携带需准备的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如其工作单位为培训医院也可委托工作单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人员到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合格后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在准考证上加盖公章。现场审核时间及分组⑴2013年7月11日上午08:30~12:00。现场审核培训医院所在地为福州、宁德、莆田、南平等4个设区市的管理人员提供的材料。⑵2013年7月11日下午15:00~18:00。现场审核培训医院所在地为厦门、漳州、泉州、三明、龙岩等5个设区市的管理人员及直接参加结业综合考核的考生提供的材料。现场审核地点 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福建省卫生厅卫生干部培训中心四楼)。四、考试时间及地点此次考试考点设在福州、厦门。培训基地所在地(未参加培训的考生按工作单位所在地)为厦门、泉州、漳州、龙岩四个设区市的内、外科考生在厦门考点考试;其余考生均在福州考点考试。考生须持加盖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章的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一)专业理论知识考试:2013年7月14日上午9:00~11:00。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2013年7月13日~8月4日。具体时间、地点按报名时提交的联系电话号码电话通知,并在福建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网上实时公布。五、考试考核模式按《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要求命题,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为选择题,题型为A、K型题。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按不同专业要求考查病历书写、病例分析、检查结果判读、技能操作等不同项目。六、成绩公布结业综合考核成绩实行两年为一周期的流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学科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两个科目者为结业综合考核合格,不设补考。一周期内结业综合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周期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均须重新报考。考生可在9月上旬登录福建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网查询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七、注意事项(一)考生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信息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报考资格。(二)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按情节轻重将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取消考试资格并通报批评等处理。(三)报名时请确认所提交的联系电话号码准确无误,以便通知考试相关事项。(四)成绩公布后,培训轮转时间仍未完成者必须在培训基地完成剩余轮转并通过培训基地相关考核,方可申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福建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开心到爆也装不知道
不知道您是想考执业医师资格证,还是想拿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如果是想拿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话,只要你的工作年限达到标准,单位同意你报名就可以。但如果单位要求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成绩,这次你也没有过的话,就需要从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培训,因为即使职称考试通过了也要等培训合格才能进职称。也就是要看你现在的单位要求是什么了。
丢了骄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例》规定的,拟申请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变更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的医疗服务。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应与登记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地点相符。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到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依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执业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程序 第六条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五)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于15日内在当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三章执业再注册 第十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因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按再注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原注册执业期间,遵守执业规则,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二)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五)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之日止已满2年的; (六)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应当接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培训3至6个月,并考核合格。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培训合格记录和每两年一次考核合格记录;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五)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继续聘用证明; (六)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八)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还应提供培训考核合格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再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四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再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应当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应当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填写《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乡村医生,应当向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更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过程中,在未完成新的变更执业地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五章注销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 被许可人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应当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被注销或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变更注册和注销、撤销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与撤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或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3日起施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基妇[2004]9号)和《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资格重新认定和执业注册工作的补充规定》(闽卫基妇[2004]2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