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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和之前的注册税务师区别不大。
2015年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 [2015] 90号)获悉,从2015年起,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更名为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人社部会同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因此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依据文件规定,税务师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税务师不是从零开始新创设的职业资格,而是注册税务师在新时期为适应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激活万众创新、放宽市场创业门]槛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发展起来的。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一-脉相承,是市场经济发展变革与创新的产物,主要表现在职业资格和职业地位的继承、执业标准和规范的继承、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要求的继承、行业自律组织和监管部门的继承。
下一个会是谁
税务师备考有疑问?高顿教育为您答疑解惑:新一年度税务师报考即将来临,高顿网校为大家准备了【税务师和之前的注册税务师有区别吗?】相关问题详细介绍,对此问题有疑惑的朋友,赶紧看过来吧!最全备考资料+历年真题解析,助您稳拿高分!税务师和之前的注册税务师有区别吗?税务师和之前的注册税务师具体的区别不大!税务师与注册税务师是同一群体,虽然职业资格的名称变了,但职业能力的要求没有变;虽然考试报名的门槛调整了,但考试的科目和内容的标准没有变;虽然考试的组织单位、考试形式变了,但考试管理和服务的标准没有变。2014年注册税务师取消了“注册”头衔并不是取消了税务师这个职业,而是可以看作一场行业的改变:1、其组织机构由之前的国家税务总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管理,变为由专业化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进行管理。2、在“注册”两个字取消之后,税务师考试由原先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变成了目前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3、其在税务行业依然是高水平人才的象征,这次改变同时也凸显了国家想要扩大税务行业人才规模的需求。【税务师社会需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无疑是税务师持证人需求最大、最迫切的雇主。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纳税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以及其他涉税事务的办理等。税务师除了维护税法尊严,还同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企(事)业单位中对税务师的需求也是非常大的,尤其对税务师持证人非常重视,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业务的处理与审计,财务活动的预测、税收实务、分析与决策等。拥有税务师证书能在企业内部增加晋升的砝码。许多公务员岗位,指定财会类专业优先报考。通过税务师考试的税务干部,可与注会、司法人才一样,进入各级税务机关人才库中。不仅如此,税务师职业资格还是选拔优秀税务干部及税务专业人员时的优先条件。如能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可以在政府税务部门从事纳税征管和稽查等工作。点我了解:2022税务师报名入口直达税务师考试报考条件介绍(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1.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含在校应届毕业生);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2.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以上就是【税务师和之前的注册税务师有区别吗?】相关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税务师行业以及税务师考试政策信息,欢迎大家前往高顿教育官网税务师频道!
惯性执念
税务师和之前的注册税务师没有区别。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无疑是税务师持证人需求最大、最迫切的雇主。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纳税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以及其他涉税事务的办理等。
税务师除了维护税法尊严,还同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企(事)业单位中对税务师的需求也是非常大的,尤其对税务师持证人非常重视,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业务的处理与审计,财务活动的预测、税收实务、分析与决策等。拥有税务师证书能在企业内部增加晋升的砝码。
许多公务员岗位,指定财会类专业优先报考。通过税务师考试的税务干部,可与注会、司法人才一样,进入各级税务机关人才库中。不仅如此,税务师职业资格还是选拔优秀税务干部及税务专业人员时的优先条件。如能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可以在政府税务部门从事纳税征管和稽查等工作。
等待那个未知名的少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同时废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2目(此件主动公开)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 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税务师英文为:Tax Advisor(简称TA)第五条 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第八条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第三章 职业能力第十三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师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一)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二)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代理、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三)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四)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第十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四章 登 记第十六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第十七条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第十八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在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恪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第二条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 《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140分。第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第五条 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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