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制度衔接

承诺只不过是骗子骗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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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静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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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帐原则房地产事业单位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对1998年7月1日以前按《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房地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8年7月份的月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8年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1998年7月份有关帐内。二、帐目调整1.“固定资产”和“经租房产”科目新制度对“固定资产”和“经租房产”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不变,可沿用旧帐。2.“向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向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合并为“对外投资”科目。调帐时,应将“向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对外投资”科目。3.“城市维护费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城市维护费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合并为“专款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城市维护费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款支出”科目。4.“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和“供暖作业支出”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和“供暖作业支出”科目合并为“事业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和“供暖作业支出”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支出”科目。5.“房屋建设支出”、“多种经营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屋建设支出”、“多种经营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合并为“成本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屋建设支出”、“多种经营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成本费用”科目。6.“上交上级支出”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上交上级支出”科目改为“上缴上级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上交上级支出”科目余额转入“上缴上级支出”科目。7.“拨出经费”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拨出经费”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减少,以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不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拨出经费”科目余额中以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转入“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其他余额保留在“拨出经费”科目中。8.“修建工程”科目新制度设有设置“修建工程”科目,经租房产修建支出改在“房产专项基金”和“事业支出”科目核算;其他房屋修建支出改在“经营支出”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修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经租房产的修建支出转入“房产专项基金”和“事业支出”科目;将属于其他房屋修建支出转入“经营支出”科目。9.“管理费用”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的这类费用改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可直接取消。10.“待摊费用”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摊费用”科目,已经发生的这类费用直接在有关支出类科目核算,不再采用待摊的做法。调帐时,应将“待摊费用”科目余额转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11.“材料采购”科目新制度不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材料,因此没有设置“材料采购”科目,购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法直接通过“材料”科目核算。根据原制度的规定,该科目余额为货款已经支付,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因此,调帐时,应将“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预付帐款”科目。12.“采购保管费”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采购保管费”科目,发生的这类费用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核算,不再计入材料成本。调帐时,应将“采购保管费”科目余额转入“材料”科目。13.“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科目合并为“材料”科目。新制度不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材料,因此没有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调帐时,应先将“材料成本差异”的余额分别转入“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科目,再将各该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材料”科目。14.“建筑产品”和“工业产品”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建筑产品”科目和“工业产品”科目合并为“产成品”科目。调帐时,应将“建筑产品”和“工业产品”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产成品”科目。15.“现金”、“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新制度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不变,可没用旧帐。新制度没有设置“专项存款”科目,专项存款改在“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16.“应收租金”、“租金调整损失”和“基数租金”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应收租金”、“租金调整损失”和“基数租金”科目。调帐时,应将各该科目的余额转入单位设置的辅助登记簿。17.“预付工程款”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预付工程款”科目改为“预付帐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除预付工程款外,预付货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预付工程款”科目余额转入“预付帐款”科目。18.“应收工程款”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应收工程款”科目改为“应收帐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除应收工程款外,对外销售产品、材料等应收取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应收工程款”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19.“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但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减少,预付货款及对外销售产品、材料等应收取的款项,不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的预付货款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将对外销售产品、材料等应收取的款项转入“应收帐款”科目;其他余额保留在“其他应收款”科目。20.“待弥补超支及亏损”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待弥补超支及亏损”科目,超支及亏损不再从“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转出。调帐时,该科目各明细科目余额中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弥补的超支及亏损,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待弥补房地产超支”、“待弥补供暖超支”明细科目余额中应由单位以后年度事业结余弥补的超支,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应弥补亏损”明细科目余额中应由以后年度经营结余弥补的亏损,转入“经营结余”科目。21.“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对各种盘亏和报废毁损的财产物资应及时调帐。调帐时,该科目余额中属于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基金”科目;盘亏毁损的经租房产部分,转入“经租房产基金”科目;盘亏毁损的流动资产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科目。22.“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和“专用基金”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该科目余额中更新改造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将大修理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将临时设施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临时设施费”科目等。新制度保留了“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不再提取经营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临时设施费和劳动保险基金,将原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改为提取修购基金。调帐时,应将该科目余额中“经营发展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将“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将“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将“劳动保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和“临时设施费”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其他基金”科目,用完后不再提取。23.“房地产收支结余分配”、“供暖收支结余分配”和“盈余分配”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地产收支结余分配”、“供暖收支结余分配”和“盈余分配”科目合并为“结余分配”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地产收支结余分配”、“供暖收支结余分配”和“盈余分配”科目余额合并转入“结余分配”科目。24.“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折旧”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固定基金”科目,但没有设置“固定资产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调帐时,应将“固定资产折旧”科目余额转入“固定基金”科目。“固定基金”科目可沿用旧帐。25.“经租房产基金”和“经租房产折旧”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经租房产基金”科目,但没有设置“经租房产折旧”科目,对经租房产不再计提折旧。调帐时,应将“经租房产折旧”科目余额转入“经租房产基金”科目。“经租房产基金”科目可沿用旧帐。26.“流动基金”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流动基金”科目,流动基金改在“事业基金”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流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27.“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投入的固定资产改在“固定基金”科目核算;投入的流动资产改在“事业基金”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投入的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基金”科目,属于投入的流动资产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科目。28.“城市维护费拨款”和“危房改造基金”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城市维护费拨款”和“危房改造资金”科目合并为“拨入专款”科目。调帐时,应将“城市维护费拨款”和“危房改造资金”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拨入专款”科目。29.“租金收入”、“供暖作业收入”、“房政管理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租金收入”、“供暖作业收入”和“房政管理收入”科目合并为“事业收入”科目。调帐时,应将“租金收入、“供暖作业收入”和“房政管理收入”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收入”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原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内容的房屋交换手续费等预算外资金改在“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委托经租管理费、广告地位占用费等经营性收入改在“经营收入”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出租等其他收入改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余额中房屋交换手续费等预算外资金转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将委托经租管理费、广告地位占用费等经营性收入转入“经营收入”科目;将固定资产出租等其他收入转入“其他收入”科目。30.“所属上交收入”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所属上交收入”科目改为“附属单位缴款”科目。调帐时,应将“所属上交收入”科目余额转入“附属单位缴款”科目。31.“拨入经费”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拨入经费”科目分解为“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调帐时,应将“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财政补助资金的部分,转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属于非财政补助资金的部分,转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32.“银行借款”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银行借款”科目改为“借入款项”科目。调帐时,应将“银行借款”科目余额转入“借入款项”科目。33.“预收租金”、“预收建房款”和“预收工程款”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预收租金”、“预收建房款”和“预收工程款”科目合并为“预收帐款”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扩大,除以上三项预收款外,预收货款也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预收租金”、“预收建房款”和“预收工程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预收帐款”科目”。34.“应付工程款”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应付工程款”科目改为“应付帐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除应付工程款外,应付供应单位的货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应付工程款”科目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35.“租赁保证金”、“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工资”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应付货款、预收货款等不再在本科目核算;租赁保证金、应付工资等改在本科目核算。新制度没有设置“租赁保证金”和“应付工资”科目。调帐时,应将“租赁保证金”和“应付工资”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应付贷款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将预收货款转入“预收帐款”科目;其他余额保留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36.“预提费用”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预提费用”科目,不再采用预提费用的做法。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余额转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37.“应交税金”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扩大,增加了代征契税等。该科目可沿用旧帐。38.“专项应交款”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专项应交款”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只核算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按规定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上缴财政的收入、代征的契税等不再在本科目核算。上缴财政的收入分别在“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代征的契税等在“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专项应交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预算款的部分,转入“应缴预算款”科目;属于应缴财政专户款的部分,转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代征的契税等转入“应交税金”科目。在《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发布前,单位如有将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按规定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在其他科目核算的,调帐时,应将这部分余额转入“专项应交款”科目。39.“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盘盈的财产物资应及时调帐。调帐时,该科目余额中属于盘盈的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基金”科目,盘盈的经租房产部分转入“经租房产基金”科目,盘盈的流动资产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科目。40.“房产专项资金”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房产专项资金”科目改为“房产专项基金”科目。调帐时,应将“房产专项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房产专项基金”科目。41.“工程结算”和“销售”科目新制度将“工程结算”和“销售”科目分解为“经营收入”、“经营支出”和“销售税金”三个科目。“工程结算”和“销售”科目期末无余额,可直接取消。42.“托管房租金结算”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托管房租金结算”科目改为“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调帐时,应将“托管房租金结算”科目余额转入“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43.“房地产收支结余”和“供暖收支结余”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地产收支结余”和“供暖收支结余”科目合并为“事业结余”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地产收支结余”和“供暖收支结余”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结余”科目。44.“盈余”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盈余”科目改为“经营结余”科目。调帐时,应将“盈余”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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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账套衔接分为四步,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应按照先准备再转换的原则。

具体如下:1、建新账资料准备;2、单位会计科目体系的设置;3、原帐账户余额的分析;4、原帐账目余额转入,登记新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不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

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事业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2.“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

3.“对外投资”科目。

4.“固定资产”科目。

5.“无形资产”科目。(二)负债类。

1.“借入款项”科目。

2.“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4.“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

5.“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4.“经营结余”科目。

5.“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四)收入支出类。

1.“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2.“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3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3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新旧账套衔接分几步?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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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钟

本文根据新准则的变化要求,对此谈谈看法,以其指导和帮助小企业会计人员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过渡工作,保证小企业会计准则顺利贯彻执行。 一、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前期准备。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前期准备工作,是保证新旧会计制度过渡的基本条件,小企业在首次执行新准则前,要修订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搞好资产和负债清查,编制好科目转换调整表,搞好会计信息系统改造工作。 1、根据新准则的要求修订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新准则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会计政策均有些变化,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 2、全面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由于新准则设置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规定的会计政策有所变化,小企业要在执行新准则前,全面清查各项资产和负债,如实反映其状况及潜在风险。以便于准确调账、结转损益,对于清查出的损益,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调整相关所有者权益。 3、认真做好新旧会计账务衔接工作。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于总账科目,在不违反新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与合并;对于明细科目,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设置。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应当对原制度有关科目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 4、及时调整更新会计信息系统。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小企业,要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做好新旧会计账目调整 1、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均相同的会计科目。 这部分会计科目主要有: “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在途物资”、 “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 “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 “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 “实收资本”、 “盈余公积”、 “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等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值得注意的是“利润分配”科目,转账时,首先,结转执行新准则前所清查出的各项损益。经批准后,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及“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冲减“利润分配——分配利润”科目;其次,按以下程序弥补亏损,经上述调整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即,亏损的。属于按规定提取了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小企业,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最后,转账。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金额在进行相关调整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2、科目名称变更但核算内容未变的会计科目。原制度的“现金”、 “材料”科目,新准则改为“库存现金” “原材料”。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对应科目内。 3、核算内容被分拆的会计科目。新准则将原制度中的“应收股息”科目分开为“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两个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应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金额转入新账中“应收股利”科目,将应收取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中“应收利息”科目;新准则将“无形资产”科目分开为“无形资产”和“累计摊销”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将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转入新账中“累计摊销”科目。 4、核算内容合并的会计科目。新准则将原制度中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 5、核算内容变动但名称不变的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新准则与原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有所不同,原制度有两方法可供选择,而新准则只能采用成本法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但原制度下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以前期间投资收益确认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大于其投资成本的,在以后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按照应分得的金额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直至该项投资账面余额冲减至原投资成本;“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新准则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不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尚未摊完的开办费冲减“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其他尚未摊完的长期待摊费用直接转入新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以后期间按原摊销期限摊销;“资本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减少,不包括财产损失的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 6、新增加的会计科目。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待处理财产损益”、 “周转材料”、“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等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存货类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相应的金额转入新账中对应会计科目。 7、取消的会计科目。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但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增设相应科目用于日常核算,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待摊费用”科目余额进行分析,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流动资产”等科目;取消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转账时,应将上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取消了“低值易耗品”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周转材料”科目。 三、做好小企业会计报表有关数字调整 1、资产负债表的调整。小企业在执行新准则当年年末时,“资产负债表”的“年初余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应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就是本文前述方法;“年未数”栏各项目数字按新准则的规定填报。 2、利润表的调整。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利润表”的“上年金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将原制度下“利润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利润表” 的“本年累计数”应按新准则的规定填报。 3、现金流量表的调整。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现金流量表”的“上年金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现金流量表”的“本年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将原制度下“现金流量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现金流量表”的“本年数”各项目金额按新准则的规定编制。[稿源:冷水江市财政局][作者:黄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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