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于你眉目宿在我心间
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解析:(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喜欢过
因为18000元是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笔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也就是说,9000元是张某的,另外9000元是王某的。张某不幸离世,9000元属于遗产,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适用继承法法定继承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某、张甲。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要对胎儿预留继承份额。所以,9000元的遗产应该平均分成三份,如果胎儿能顺利出世,享有3000元的遗产继承权;如果胎儿是胎死腹中,那么9000元就平均分成两份,王某和张甲各半;如果胎儿出世后死亡的,所得继承财产3000元由其遗产继承人也就是王某继承,即王某获得6000元的遗产继承,分别是继承张某还有其孩子的。
野性摇头
这是某年自考考试的考试题吧? 呵呵可以判决离婚,因为双方已经分居,且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所生女儿女方抚养为宜,男方品行恶劣爱赌博,不适合抚养子女。因为子女已满10周岁,还需要征求子女意见。男方所欠须男方个人偿还,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这不是男方的法定义务,所借钱款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女方所借钱款由双方共同承担,因为女方所借钱款的目的是为了给子女看病,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具体答题时把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写上,写的详细点,当然,按我这个答案也不会扣你什么分,但是有的老师.........
泪颜葬相思
根据《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继承法》关于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继承人和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规定,从18000元中留出王某的9000元后,剩下的9000元是张某的遗产。分割这部分遗产得看有没有婆婆,如果没有婆婆,王某、张甲和胎儿各分3000元,王某和胎儿分得6000元;如果有婆婆,则四个继承人每人分得2250元,王某和胎儿分得4500元,张甲和婆婆分得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