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银行从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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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那破碎的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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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与乙相貌相似(乙是甲的姐姐),甲(16岁)为了与男友丙办理结婚手续,就偷拿乙(21岁)的身份证,以乙的姓名和身份,和自己的男友丙办理了结婚证。5年后,乙准备办理自己的结婚手续时,才得知自己已于5年前被结婚。下列关于乙的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A.乙有权申请法院宣告乙与丙的婚姻无效

B.乙有权起诉并请求法院判决乙与丙离婚

C.乙有权申请并请求法院撤销乙与丙的婚姻

D.乙有权起诉并请求法院判决甲承担侵犯姓名权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考点】无效婚姻

【答案】D。解析:《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乙不能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和起诉离婚。A、B、C三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甲冒用乙的姓名与身份与丙结婚,侵犯了乙的姓名权。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思路点拨】注意《婚姻法》第十条关于无效婚姻的列举是封闭式的,除此之外,均不属于无效婚姻。遇到本题的情况时,不能由法院判断婚姻的效力问题,注意理解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

26评论

凉了心

提起结婚登记员考试试题,大家都知道,有人问婚姻法的谁给做一下,另外,还有人想问婚姻法试题,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婚姻家庭师的目和答案,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婚姻法的谁给做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3.(1)李某不能以张某6月7日的意思表示主张取得字画、瓷器,因为一般的赠与是以交付为要见的,只要在交付前,赠与人是有权利撤销赠与的。张某刚说要赠与东西就住院了,没有形成实际赠与,张某还可以撤销其赠与,因此李某不能据此要求赠与。

(2)这个可以。因为是依据有效的遗嘱而主张的。

(3)可以,依据是有效的遗嘱。

10、A3、D

六1、汪清、刘晓、李征、李华。合法妻子;合法养女、非婚生女,婚生女。

2、因李华已成年,解除关系双方同意便可。到当地的有关部门解除手续。

39、1、二人为事实婚姻;以年为界。(司法解释)

2、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这些都是同居期间购买的物件和为了同居生活而做生意赚的。故应为双方共同财产

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归王所有,这是因为他们二人于年开始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房子是以前的。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元的钢琴一架归高所有,这是个人赠与。婚姻登记员考试笔试试题。

1如上面所诉,刘歌坚持离婚,无修好之意,可判决离婚,定为夫妻关系破裂。婚姻登记员怎么考。

2女儿可应经双方协议抚养,也可以根据女儿想要谁抚养的一方,也要考虑是否有抚养能力,能给孩子带来良好的生活环境婚姻登记招聘考试一般考什么。

3房子是婚前所买,应定为是刘歌的私人财产婚姻登记试题及答案。

4刘歌所借的钱应由他自己偿还,因为他资助弟弟出国留学。这不属于共同债务。王萍所借的钱由两人共同偿还,因为用于女儿的住院费,女儿是为他二人所生,属于共同债务

D构成婚姻法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D,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又称不自主婚。其主要形式有订娃娃亲等。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C很好理解,方并没有干涉婚姻。ABC都不是所以选D

婚姻登记员面试题目。

以上就是与婚姻法的谁给做一下相关内容,是关于婚姻法的谁给做一下的分享。看完结婚登记员考试试题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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