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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越过山河走向你
1、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2、应纳税额具体公式:a、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消费税: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b、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个人所得税额.拓展资料:1.应纳税额计算是根据计税金额(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进行的计算形式。2. 个人所得税额简介: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8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2)个体工商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①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 ②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演化成回忆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什么?一下内容是下边为您整理的相关问题的答案,希望对您的问题有所帮助。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
1、直接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
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扩展资料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料拓展:
1、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它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应纳税额:是纳税人按“应纳税所得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应纳税额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得到的结果,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其实就是利润总额,
应纳税额是利润总额乘以所得税率后的税额,就是你所应交的所得税额
远澹
应纳税额公式如下:
1、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3、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税率;
4、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减免税额减抵免税额等于乘以适用税率减减免税额减抵免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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