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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幼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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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想你我好念你
个人观点: 一般是25%的税率。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话有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税函[2010]185号文与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主要变化在于两个文件的第一条,变化的原因,即是在于财税[2009]133号文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度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10]185号文第一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由于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税率是25%,这样的规定就实现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预缴该如何申报呢?笔者认为,此类企业仍应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要求处理,即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也就是说,2009年度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0年的所得税预缴应分两类处理: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按国税函[2010]185号文的要求填报;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仍按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要求填报。 其他方面,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的处理,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核实及处理等,两个文件的规定基本相同。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财税[2009]133号文只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因此,在未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尚不明确的前提下,国税函[2010]185号文也仅在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适用。国税函[201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二○一○年五月六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眼泪忘了吗
你好呀~在一般地市,3年以上是可以达到一万的。而在一线城市,报酬会高很多。做的资深一点,税务师的待遇将会有更大的提升,在一线或者省会城市,年收入可达30万。闲暇时间还可以做一些税务咨询,也是一笔不菲的收入。这个行业只要你有足够的经验,赚的钱肯定会越来越多。税务师,真香!最近几年由于“营改增”的实施,社会对于税务人才的需求大大提升,合理避税、纳税筹划能问题成了困扰很多企业的通病。所以呀,还是挺好找工作的~希望有帮助到你~
你隔我万里苍茫白雪
一般是25%的税率。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话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税函[2010]185号文与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主要变化在于两个文件的第一条,变化的原因,即是在于财税[2009]133号文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度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10]185号文第一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由于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税率是25%,这样的规定就实现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预缴该如何申报呢?笔者认为,此类企业仍应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要求处理,即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也就是说,2009年度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0年的所得税预缴应分两类处理: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按国税函[2010]185号文的要求填报;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仍按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要求填报。其他方面,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的处理,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核实及处理等,两个文件的规定基本相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财税[2009]133号文只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因此,在未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尚不明确的前提下,国税函[2010]185号文也仅在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适用。国税函[201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二○一○年五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