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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送片帆轻
2022年的高级经济师考试已经在六月份结束了考试,但是仍有部分考试地区由于受疫情影响没有开始考试,下面我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2022年高级经济师考试高级经济实务(知识产权)部分考试大纲内容,即将参加补考的考生们快来看看吧!
考试目的和要求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具有从事高级知识产权实务的综合能力素质。要求应试人员掌握并应用知识产权理论、方法和技巧,灵活运用相关政策法规,深入、恰当地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工作以及管理、督导和研究等。
考试涉及的专业知识与实务
本科目题型设置多样,考核点复合程度较高。应试人员作答试题需要综合、灵活地应用有关专业理论和政策法规,合理、深入地进行判断、分析或评价。考试涉及的专业知识与实务范围如下:
1. 知识产权基础。 包括知识产权制度概述,知识产权的取得机制、保护机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与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现代化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大工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原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体系,国际知识产权环境等。
2. 专利申请、授权与确权。 包括专利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授权程序中的疑难法律问题(专利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复审程序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国际专利申请的特点和程序等。
3. 专利保护。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权期限补偿,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判定,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形,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及赔偿计算方法、专利侵权损害评估制度、惩罚性赔偿;特殊情形下侵犯专利权的举证责任,侵犯专利权的诉前临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假冒专利行为以及法律责任,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等。
4. 专利运用。 包括专利运用的含义和类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高价值专利的含义;专利运营基金的主要模式,专利质押融资体系及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专利评估的常见方法;专利风险预警的内涵、主要内容、基本流程、操作实务及涉外专利风险防控;专利联盟的管理模式和构建,专利联盟的运行机制;专利布局的操作实务;专利导航的内涵和主要类型,专利导航的基本流程、操作实务等。
5. 商标申请、审查与注册。 包括商标与商标法概述,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现行商标法修正的背景和内容,商标注册和管理机关、行政裁决机构及执法机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和途径,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和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和转让;注册商标的注销、撤销和无效宣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概念及马德里体系概况等。
6. 商标使用的管理。 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质押,商标的印制,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商标品牌策略运用,品牌企业的社会责任;商标代理制度建立的历史与现状,商标代理行业管理,商标法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等。
7.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意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关系与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判定原则和标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判定因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类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商标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及其与商标侵权行为的关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国际上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我国保护驰名商标的执法实践和保护程序,判定商标驰名的标准,驰名商标的保护与一般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异同;企业海外商标风险防范及应急机制等。
8. 著作权。 包括著作权概念辨析,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保护期与权利限制;著作权转让、许可、质押,著作权资本市场与证券化,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著作权法上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著作权侵权的救济,著作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及其沿革,国家著作权发展战略,企业著作权发展战略;著作权国际保护及其新发展,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著作权国际保护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适应性等。
9. 地理标志。 包括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地理标志的审查与认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监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世界贸易组织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我国地理标志海外保护的实践等。
10. 商业秘密。 包括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制定,商业秘密相关合同的起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方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及后果,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事由等。
1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遗传资源等。 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和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管理与运用;植物品种的创新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管理与运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商号等。
高级经济师开始全国统考,高级经济师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一个科目。高级经济师考试内容包括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方面,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工商管理》 测查人员是否具有从事高级工商管理实务的综合能力素质。要求人员全面掌握并应用现代工商管理理论和方法,系统分析企业竞争环境和竞争态势,辨析内部优势、劣势和外部的机会、威胁,确定企业发展战略,进行经营管理决策,建立企业制度与组织结构,提高市场营销管理、生产运营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做好企业创新与技术改造、管理信息系统与电子商务、国际商务运营工作,领导企业参与竞争等。
《农业经济》 测查人员是否具有从事高级农业经济实务的综合能力素质。要求人员全面了解“三农”事业发展基础,把握农业农村重大战略,熟练掌握农业经济重要理论、知识框架和业务方法,以及灵活运用相关政策法规开展农业农村相关的管理、督导、服务和研究等。
《财政税收》 测查人员是否具有从事高级财政税收实务的综合能力素质。要求人员理解掌握财政税收的理论与制度,分析、处理和解决财政税收问题,理解掌握公共财政、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税收理论、公债理论、预算理论、财政政策与宏观调控等理论,熟悉和运用各种税收制度、财政税收制度规定,以及利用所掌握的理论与方法分析、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等。
《金融》 测查人员是否具有从事高级金融实务的综合能力素质。要求人员熟练掌握金融相关理论、方法和技巧,灵活运用金融政策与法规,深入、恰当地开展金融研究、服务和管理等。
《保险》 测查人员是否具有从事高级保险实务的综合能力素质。要求人员秉持保险专业价值观与伦理规范,熟练掌握保险理论和实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创造性开展保险经营、管理、监管和研究等。
《运输经济》 测查人员是否具有从事高级运输经济实务的综合能力素质。要求人员理解运输经济专业理论原理,熟练掌握专业工作方法和专业技术,灵活运用相关运输经济学知识从事运输经济专业实务工作,合理解决有关运输经济问题,有效提升运输经济效益等。
《人力资源管理》 测查人员是否具有从事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实务的综合能力素质。要求人员理解组织行为学和劳动经济学等相关理论,掌握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原理、方法、技术、规范(规定),科学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督导和研究等。
《旅游经济》 测查人员是否具有从事高级旅游经济实务的综合能力素质。要求人员熟练掌握旅游经济基本理论、战略思维,熟悉行业最新发展态势和相关政策法规,以推进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创造性地开展旅游经济活动等。
《建筑与房地产经济》 测查人员是否具有从事高级建筑与房地产经济实务的综合能力素质。要求人员秉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及工程伦理,熟练掌握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理论和方法,以及灵活运用相关法规政策,合理开展建筑与房地产经济领域专业工作,科学进行投资项目经济分析评价、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及研究等。
《知识产权》 测查人员是否具有从事高级知识产权实务的综合能力素质。要求人员掌握并应用知识产权理论、方法和技巧,灵活运用相关政策法规,深入、恰当地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工作以及管理、督导和研究等。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者,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效。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者,可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
情卻是一世
1-股权争议中 出资证明书 、投资协议、股东名册、公司章程都是直接证据,出资证明书直接证明股东的出资情况是确认股权最有利的证据。2-出资证明书属于源泉证据,公司设立后,公司应依法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无论是实际出资还是认购股权,发起人均能取得股东身份。股东取得出资证明书后,有权要求公司将自己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中,并要求公司将其股东身份登记于公司的登记机关。出资证明书是产生效力证据、对抗证据的前提。3-投资协议属于源泉证据,是继受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经工商备案的投资协议具有其公信力和 对抗第三人 的公示力。4-股东名册属于效力性证据,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也是公司内部股权确认的重要依据。5-公司章程等登记类文书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效力,属于股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6-股权的实质要件在公司内部具有优先效力。出资证明书、各类股权变动类文书、股东名册具有创设股权的效力,是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涉及交易的安全,故优先适用实质要件。当股东或公司与第三人发生股权上的争议时,涉及交易安全保护,应奉行商法的外观主义,以对抗证据为依据。公司章程登记是形式要件,具有对外宣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但是在处理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形式要件优于实质要件,公司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7-《公司法》(2014版)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法》第31条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若能够证明其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确认其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