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执业医师管理规定

别看我会害羞
  • 回答数

    3

  • 浏览数

    14690

首页> 医学> 中医执业医师管理规定

3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岁月有枯荣

已采纳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中医类别中医专业(代码141)只能注册中医,中医类别的中西医结合专业(代码142)只能注册中西医结合,建议具体咨询当地卫生部门。

119评论

伴我多久走不走葬你身旁够不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挥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的作用,加强对这支队伍的管理,保护人民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依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个体医疗卫生机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卫生事业的补充。第三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规范,坚持文明行医,钻研业务技术,保证医疗卫生工作质量。第四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初级卫生保健任务。第五条 鼓励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到缺医少药地区开业;鼓励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自愿组织联合医疗机构。第六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须参加当地的卫生工作者协会。第七条 卫生工作者协会是卫生工作人员的群众组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进行行业性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第二章 开业资格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一、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二、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三、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一、精神病患者;  二、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四、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第十一条 凡申请开业的医师、中医师,应向所在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交验以下证件与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医师、中医师资格证明文件;  三、体格检查表;  四、离休、退休、退职或无业证明;  五、业务用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约;  六、流动资金及医疗仪器设备情况;  七、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辅助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八、组织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十二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第十三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的开业执照由发照机关每年审核校验一次。第十四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启用诊所印章和个人执业名章,应报发照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停业须报发照机关批准并交回执照。死亡时,其家属或关系人须在15日内报发照机关,注销开业执照。逾期未报的,发照机关查实后应立即注销。第十六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诊所设立药柜必须经发照机关审批,其所备用的药品种类也必须经发照机关核准。药柜仅限常见病治疗和急症抢救药品。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剧毒药品、放射性药品,不得对非就诊病人售药,不得自行加工制剂。对有特殊疗效的配方,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指定有条件的医药机构代为加工。代制药品应接受药政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聘用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辅助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报发照机关审核批准。不准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第十八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诊所经发照机关审核批准可设置19张以下病床。第十九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做到看病有病历、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和报告书有存根。病历、处方、报告、单据及证明存根应保存3年。第二十条 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作好疫情和疾病报告,并采取防治措施。

132评论

离开我以后的快乐

(一)注册条件  凡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均可以申请中医医师执业注册。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能从事医疗活动。  (二)主管部门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医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三)注册程序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中医医师,要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获得中医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的,还要提交有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及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健康状况不适宜或不能胜任医疗、保健业务工作的等,不予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要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需到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变更和注销注册  中医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要到注册主管部,变更注册手续。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由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以及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将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注册。

19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