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执业医师注册规定

丢了愉快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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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的幸福右手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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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就可以向批准机构执业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了。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医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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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被淹死了

由于国家对中西医执业医师注册有相关限制和规定,故考试大网搜集了相关资料,通过以下示例做出相关政策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我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证是否超过了注册年限? 考试大论坛  我是2009年9月拿到执业医师证的,现在在读研,2010年7月毕业,请问毕业时再注册有没有超出两年期限,用不用培训?  答:2009年9月拿到的证书要看证书的发证时间为多久,一般当年拿的是头一年考试合格的证书,证书发证日期为考试当年的12月,按照你的描述,你的资格证书应该是08年考试取得的,2010年7月毕业后立即注册还没超过两年,应该不用提供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现在很多读硕士都需要进临床,学校都会要求注册到教学医院,你也可以先在教学医院注册就不用怕时间问题了,毕业后再变更注册到新的执业机构就可以了。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中医医师经注册取得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保健活动。  (一)注册条件  凡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均可以申请中医医师执业注册。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能从事医疗活动。  (二)主管部门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医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三)注册程序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中医医师,要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获得中医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的,还要提交有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及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健康状况不适宜或不能胜任医疗、保健业务工作的等,不予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要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需到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成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变更和注销注册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中医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要到注册主管部,更注册手续。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由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以及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将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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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萌想你了呆呆想你了

专业毕业和祖传都要跟师几年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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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她毁我妳真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医事业发展,发挥中医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中医教育、科研、对外交流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中医应当继承和发扬传统的中医理论、技术和方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创新,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现代化。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坚持保护、扶持和发展中医事业的原则,将中医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发展中医事业专项经费,根据财力情况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事业的发展。  中医事业经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捐助、合作、合资、独资、股份制等多种出资方式发展中医事业。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中医事业纳入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中医服务网络。  鼓励城市中医技术人员到农村从事诊疗活动,为农村患者服务。第二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应当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占地面积、业务用房、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的综合服务。  乡村医生应当接受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诊疗技术。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批准、执业登记手续;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合并,须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体,加强特色专科建设,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健全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质量。  中医医疗机构可以承担社区卫生服务。  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享有人员聘用、科室设置等自主权,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中医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第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依法自主经营。第十四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对采购的药品实行质量验收。禁止使用假药、劣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  中医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中药饮片和制剂,应当按技术规范加工炮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第十五条 中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医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应当执行国务院制定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第三章 中医教育与人才培养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完善中医高、中等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高素质的中医专门人才。  鼓励单位、个人举办中医高、中等学历教育和与中医院校合作、合资办学。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中医、中西医结合社会力量办学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九条 中医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中医基础理论、中医临床和现代医学教育,其他医药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  具备条件的医学高等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培养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学科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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