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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深映微凉
医生透露病人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权的保护者。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是对患者人格的尊重,是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患者隐私权包括哪些方面(1) 患者身体的隐私部位:不得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如未经产妇同意让实习生参观产妇顺产的全过程。(2) 患者的病情:不能与其他不相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和治疗, 如向同事泄露某某床患有艾滋病。(3) 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能随意泄露患者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如告知奶粉厂家某产妇的电话号码或孩子的出生日期等。(4) 患者的病历资料:包含患者隐私的内容,不得为了宣传治疗效果,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让社会各界知悉患者的姓名、身体状况、既往病史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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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医生透露病人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三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权的保护者。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是对患者人格的尊重,是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
孟婆煮碗汤
医疗行为维护的不仅是人的生命与健康还有相应的权益。在诊疗护理活动中,通过增强医护人员自觉尊重患者隐私的意识并转变为一种自觉的行动,使患者就医时不再尴尬、不再感到人格的尊严正在滑落,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一、问题的提出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公民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约占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的12%;到了1997年,这类纠纷所占比例就上升到25%。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案件将进一步上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工作者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但我国相当多的医务工作者对这种双重素质的要求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对患者隐私的尊重意识还远没到位,在医疗活动中漠视、侵犯公民的自身形象、影响了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严重的侵害了就医人员的自尊。在医疗活动中,对就医者隐私权的侵害仅仅从职业道德上去看待是远远不够的,不从法制观念上去调整,不从维权意识上去加强,不从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去认识,这个问题就很难解决,也很难应对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对在就医过程中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将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人身权力的投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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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亲~,您好!很荣幸由我来为您解答问题,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哦,正在为你查询相关信息,查找资料需要一些时间,请您耐心等待下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医生透露病人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务人员泄露病人个人隐私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患者可以与医院协商赔偿的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患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医疗侵权。更多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