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事属于从业人员

囚欢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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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不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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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报考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其中研究生最高年龄不超过35周岁,大学本科、专科、高职最高年龄不超过30周岁;

3.取得相应高等教育学历,或者通过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顶岗实习生专项计划培养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学分;

4.在国家承认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通过相应科目,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5.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无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证券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金融机构中,从事证券市场业务经营和服务的工作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报考证券从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招聘单位的政策规定而略有差异,因此在报考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和甄别。同时,作为金融从业人员,还需要充分了解相关市场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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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虐不欢

(一)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1、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2、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3、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三十六个月以上工作经历;

4、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行业机构已开具录用通知的大学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等人员;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或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可报名参加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1、从上述报考条件可知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合格之后即可报名专项科目,也就是说只要你通过了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那么就是可以报考专项的。

2、或者符合管理规则第十条的相关人员,也是可以直接报考专项的。

第十条内容如下:

拟任证券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参加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相应科目测试:

(一)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可以不参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测试;

(二)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资格考试、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考试等考试之一,或者在国家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教育机构等单位从事经济、金融研究或者管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的,可以不参加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测试;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你满足第十条内容,那么也是也可以直接报考专项的。(注意:上述说的是拟任证券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是针对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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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我挺直腰板岂会服软少年我抬头挺胸岂会认输

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剖析、投资管理、买卖、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4.证券资信评价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5.中国证监会规则需要获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别人员。这是关于哪些人算是证券从业人员?的解答。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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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无爱真的可以一身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第六条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最近5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五)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七)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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