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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俄们分手吧没关系反正没爱过
董事的积极资格是指董事任职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持股条件、国籍条件、身份条件和年龄条件等。对董事积极资格的关注,主要是为了保证董事具有优良的素质,能够胜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任务,并且对公司具有高度的忠诚,能为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所服务。对董事年龄的限制,也是为了保证董事具有经营公司的基本能力。英国法律对董事年龄的限制是70周岁,同时可以因特殊条件而突破该限制。如通用电器的董事资格条款就规定:董事候选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3岁。我国的《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董事的年龄,但由于其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担任公司董事,实际上要求董事必须年满18周岁。(三)我国的特别规定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对董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某些特殊行业的监管部门,通过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该等特殊公司的董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如:《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该条规定是对证券公司董事的道德条件和从业水平的限制。从条文规制的角度看,这个条文显得过于笼统,特别是“正直诚实,品行良好”这样的约束很难具体化,因而也欠缺了可操作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第九条就比第八条的规范更具可操作性,第九条规定“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该条文对董事候选人的工作年限和学历资格做出了直接的限制,以此来保证证券公司董事具备基本的管理运营公司的能力。根据该条规定,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公司董事资格时,可以根据相关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直接判定其是否适格。二、董事任职的消极资格和董事的积极资格相对应,董事的消极资格则是指不得担任董事职务的条件和情形,如品行条件、兼职条件等。我国的《公司法》就是而是通过对公司董事消极资格的规定,来规范董事的任职资格。 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股东向公司委派董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的条件。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条件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委派行为、选举行为和聘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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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九条 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 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再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三条 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四条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责的,应当取得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第十七条 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第十八条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第十九条 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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