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四位一体监管

你給我安分點你給我少沾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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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决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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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召开后,攀枝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高度重视,全面排查风险点,完善社保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强化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四防”协同,深化行风建设,提升基金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基金安全。一是持续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强化人防。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的风险提示函中的典型案例,以案为鉴,先后开展了7次廉政警示教育,加强干部职工法治意识。开展经常性谈话,及时了解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工作生活情况,增强职工自律意识,从源头上提升职工风险防控意识。二是完善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经办依法合规,强化制防。为深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推动落实《四川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初步拟定《攀枝花市追缴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基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形成全市统一的追缴流程和标准奠定基础。三是利用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共建版上线契机,再次梳理人员权限,强化技防。再次进行全险种全业务流程、审核层级梳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设置岗位,实名登录,做到分级负责,岗位制衡、系统赋权,风险可控。四是加强群众监督和数据共享比对,强化群防。在办事大厅等场所放置《关于打击违规违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告知书》,营造群众监督氛围,共同维护基金安全。建立多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形成了防范基金风险的法治建设合力。数据交换制度建立以来,从市公安局交换的4710条有前科的全市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数据中核实出市本级36人违规领待,追回违规多领养老金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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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特是我王妃

【答案】:C本题考查适度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原则要求形成以政府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参见教材(上册)P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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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忘了说有多爱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第六条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最近5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五)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七)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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