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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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手未必知彼心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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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 (四)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五)具有大学财经、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六)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以上结果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到期尚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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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眼的爱魅放肆的温柔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是所有国内证券、基金、投行等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包括五门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是必考的!再加上其他四门的任意一门,考过了的话就可以拿到那个证书了,但是具体要加哪一门要看你从事的工作要求当然基金也有一些自己行业内的考试,比如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销售人员考试是今年提出来的,考这个试的人员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从事基金销售的人员或者希望从事该职业的外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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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看流星雨

报考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截至报名日,年满 18 周岁;(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相关考试信息不了解的人士,可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查询,上面都有相关的答疑和考试信息政策之类的公布,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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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坚强给谁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第三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下列条件和能力:  (一)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  (二)为每只基金单独建账,保持基金资产的完善与独立;  (三)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  (四)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五)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分、分配基金资产;  (六)依法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七)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八)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安全接受交易数据;  (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第六条 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二)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房间,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  (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五)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七)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八)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九)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十)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十一)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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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otiona这段情Emotiona要珍惜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发行与承销。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是必考的!再加上其他四门的任意一门,考过了的话就可以拿到那个证书了!考得科目越多,证书的级别越高!! 接下来你就有资格参加理财规划之类的考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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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ory倾城

建议你应该详细地阅读有关基金从业资格的法律条文,具体如下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金从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员;  (五)基金管理公司中从事研究开发、市场推介、销售、交易、基金财务、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基金托管部中从事研究开发、清算交割、基金财务、交易监控、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一)项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三)项所称基金经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的专业人员;(四)项所称督察员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负责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并可以就监察稽核情况独立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监会行使报告权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包括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应当由拟聘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经理资格,发给其资格证书。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除对其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外,还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面谈。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名单。  第二章 基金从业资格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正式聘用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七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  (四)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五)具有大学财经、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六)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以上结果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到期尚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由拟聘任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二)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五)拟聘任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条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基金从业人员,除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取得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基金经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业务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经理资格考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经理资格的,拟聘任单位除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二)基金经理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基金从业人员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由其拟聘任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从事证券工作经历;  (二)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较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管理工作业绩;  (三)拟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拟任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三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事基金业务、证券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  (二)拟聘任单位推荐申请人员任职的意见;(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资格进行年检,对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不因本人辞职、改变受聘单位等行为而失效;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连续十八个月未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其资格自动失效。重新从事基金业务,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请相关资格。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需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推荐新的人选;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不得委任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越权或违规经营;(二)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三)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四)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五)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从业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聘任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基金从业人员改变聘用单位,自其离开受聘单位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不得在新聘用单位从事基金投资业务。  第二十二条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聘单位后,不得泄露原聘单位的未公开信息,不得为他人或自己侵占原聘单位的商业机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在离开原单位三个月内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买卖原单位所管理、托管的基金仍持有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离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聘任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依照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二)暂停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三)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自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  (四)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并永久性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基金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  第二十六条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或审讯的,在调查和审讯期间,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正常运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中国证监会也可根据情况暂停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参照本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任职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员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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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的最后一场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定在了10月29日开始,各位考生目前还剩下一个月左右的复习时间,我在本文中为大家准备了2022年10月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考前必备知识点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快和我一起来看看吧!

1、信托主体、信托财产的基本内容

(1)信托主体

①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立者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有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撤销权和解任权。

②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③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没有行为能力限制。

(2)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如下性质:

①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②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③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④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2、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本质上是一种法定义务

信义义务是一种不管信托文件中是否有约定都存在的义务,是一种通过约定无法完全排除的义务,不能因为约定而改变法定地位。

1、基金行业的运作环节

(1)基金自身运作:募集、投资管理、资产的托管、份额的登记交易、估值与会计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在内的所有环节。(2)基金管理人运作证券投资基金

①市场营销:主要涉及基金份额的募集与客户服务;

②投资管理:体现了基金管理人的服务价值;

③后台管理: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估值、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

2、基金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及其功能

(1)基金当事人

(2)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①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以从事基金销售的其他机构。目前可申请从事基金代理销售的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商业银行除外)。

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人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④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与基金评级机机构。

(3)基金监管机构

①基金监管机构:在我国,基金监管机构为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从事基金活动的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②自律组织:基金行业自律组织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共同成立的同业协会。2012年6月6 日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③自律管理者:证券交易所

3、基金行业运作关系

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二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

科目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主要考察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文字性内容,也包含部分计算性内容。

特点是相对难度较小但记忆量较大,部分章节的内容,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熟练应用。

《证券基金基础知识》:

主要考察基金投资交易结算、基金估值和会计核算等内容,覆盖面较广,题目设置较灵活,需要考生透彻掌握所学知识,并能解决各类实际问题。该科目考试难度较大但是就业范围也相对较广,因此报考的人数也很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主要考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股权投资基金分类、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等,需要背诵的内容较多。近年来的命题趋势逐渐趋于实用性、综合性,专业性较强但难度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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