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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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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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基层机构案件防控能力措施:  一、强化员工的教育培训持续抓好员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员工整体素质,营造合规文化是提升基层机构案件防控能力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抓好员工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通过开展理论知识学习,典型案件讲解,请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教育活动,使每位员工深刻反思,汲取教训,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爱岗敬业意识,从思想深处筑牢正义之堤,从主观上抵制、检举各类案件和风险行为,真正让员工不愿意去违规。  其次,开展企业文化教育活动。通过学习银行的愿意、核心价值观、使命、理念、企业责任等,将企业文化渗透到员工的工作环境这中、员工的行为之中,使每位员工能够更好地认识、认可自己所在的银行,从而不断地提升员工的归属感、主人翁感,让员工不想去违规。  最后,强化规章制度学习。利用晨会、例会等形式,组织员工学习“银行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保证不留死角、不出盲点,使每位员工把握从业的“底线”,增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并营造“人人讲合规、事事讲廉洁”的良好氛围。通过教育培训,使案件防控理念根植于每位员工心底,贯穿于业务操作的每个环节,变成现实生动的企业文化,内化为所有员工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真正从源头上遏制风险的发生。  二、加强基层机构执行力建设作为执行单位,基层机构在风险防范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归根到底是执行力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执行力建设,真正将基层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首先,把案件防控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领导人员月度、季度、年度考核之中,要求基层管理者不仅要抓业务发展,同样要抓执行力建设。管理者不仅要具备给每位员工灌输思想的能力,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上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合规要求,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发挥管理者前线“指挥员”和“战斗员”的作用,影响并激发员工提升执行力的热情。  其次,始终保持案防工作高压态势。要健全岗位管理,落实案件防控责任,定期与员工签订案件防控工作责任状,将案防任务和要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让每个人都成为案防的关键人、第一责任人。  其三,强化激励约束,严格问责。建立“结果与过程同考核”的机制,对好的做法建立案防专项基金,奖励员工主动揭露风险、抵制违规行为的做法。对导致风险或案件发生的责任人员和未尽责的检查人员,严肃处理,从而有效防范案件、重大违规问题的发生。最后,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能仅停留在揭露问题层面,而应该对问题进行持续关注、持续检查,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监督管理是推动案件防控能力不断提升的关键所在,也是促进基层机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  首先,整合基层行监督管理层级,搭建以委派会计主管、风险经理、纪检监察特派员为主体的监督平台,充分发挥“三道防线”的作用,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充分运用业务检查、会计稽核和柜面监测等人、机监控手段,加强对基层机构关键风险点、违规行为易发部位和发生频率较高、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风险点进行持续、重点监控与检查。  其次,加大监督检查频度和力度,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种防控措施。对履纠履范问题、关键风险点要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一般风险点采用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检查的问题要整理成册,供员工学习。  最后,建立案件防控建议中心。员工在平时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案件以及可能导致风险的一些流程漏洞都可以向案件防控建议中心反映,让每位员工都能成为案件防控监督员。  四、提升案件风险识别能力案件风险识别是事中控制最有效的方法,识别能力的提升能够准确找到风险隐患,并及时将风险消除。  首先,在对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学习的同时,业务操作中的一些关键节点,特别是风险节点整理汇编成册,并列举此节点可能发现或已经发生的案件,供员工学习。  其次,组织员工讨论业务流程,让员工自己去发挖掘潜在的风险点,从而使员工增强风险的预判能力。  其三,充分利用审计、会计、营运管理等相关系统,加强案件风险动态监测,对同一账户大额资金(单笔50万元以上)当日进、当日出、柜员自办业务、客户资金流入员工个人账户等实现实时监测。最后,借助上级行的案件防控动态、风险提示、典型案件通报、内部信息网站等各种平台,及时组织员工开展典型案件作案手法识别及防范学习研讨,并结合本机构的违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高各类风险识别能力,并举一反三,查漏补缺。  总之,作为高风险行业,银行案件防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抓好案件防控工作需要基层机构高度重视,通过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等,切实将案件防控风险落到实处,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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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加强员工管理

任何一个企业员工管理都是十分重要的,那么,银行如何加强员工管理?下面就由我给大家介绍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银行如何加强员工管理?

一是健全员工行为规范体系。

银监会于2009年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各商业银行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员工职业操守”、“从业禁令”、“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于员工廉洁从业、禁止收受商业贿赂、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职业道德准则进行严格规范,并对员工违反国家反商业贿赂法规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的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是开展员工廉洁从业纪律教育。

有效的员工行为规范引导和教育是防范员工商业贿赂风险的必要措施之一。商业银行开展廉洁从业教育的主要做法是:将“廉洁合规从业”相关条款纳入员工劳动合同;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引导、监督管理,落实任免谈话、警戒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将廉洁合规从业培训课程作为新入行员工上岗培训、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训的必修课之一;定期收集整理系统内及同业案例,组织内部学习等。

三是开展员工行为排查。

员工行为排查是按照特定的组织办法,对所辖员工涉嫌商业贿赂行为及可能诱发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主动识别,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控制、化解风险的管理活动。员工行为排查一般包括集中排查和日常行为排查。在集中排查方面,主要通过定期组织各级机构开展员工行为集中排查,由员工无记名进行自查和互查。日常行为排查则要求员工的直接领导通过日常观察,及时沟通、了解员工个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生活、工作表现,同事之间的闲谈及电话往来,多方面了解员工的思想、行为及8小时以外交往人员的性质。同时,通过抽查员工考勤记录、工作文件、监控录像等相关资料,了解所辖员工工作行为动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四是开展内部信息系统监测 。

目前各商业银行系统均建立了覆盖主要业务模块的多个监测系统,如:针对柜面业务风险的柜面业务监测系统和稽核系统;针对授信业务的授信风险监测系统;针对可疑交易的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以及内部非现场审计系统,等等。

其中,柜面业务监测系统主要通过对交易事项的实时预警和事后核查,实施逻辑验证,对重要业务授权情况再监督进行关联分析等,及时发现和防范员工违规交易情况,防范内部柜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违法操作的风险。授信业务系统主要通过对授信业务关键环节的合规操作情况及客户信用风险变动状况进行检查,对授信违规事项发出风险警示,及时发现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办理授信业务的风险。内部审计非现场系统可根据需要,建立筛查模型,从柜面业务等生产系统中直接提取和筛选出符合员工与客户发生不正当资金往来特性的疑点数据工作,对员工个人账户的交易方向、交易金额、交易笔数、交易对手等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并综合运用会计凭证影像、监控录像等手段进行非现场分析与核查,筛选重大疑点,排查员工是否存在为客户过渡资金、代客理财、收受利益、参与民间借贷、对外兼职等不正当交易行为或其他商业贿赂案件风险隐患。

五是建立商业贿赂监督联防机制。

商业贿赂发生在商业活动的交易双方之间,因此建立合作双方联防机制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贿赂风险。例如,外资银行一般在程序上要求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向客户展示说明,对销售过程实施全程录像监控或进行电话录音记录,请客户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予以监督。一笔业务只有在后台确认客户经理销售过程合规、合法的前提下才能继续产品销售的后续环节,完成交易。

六是信访投诉举报核查。

信访举报工作是防范员工行为示范和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公开电话,受理内外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通过信函、传真、电话、来访和网络等方式反映员工违反纪律和商业贿赂行为的检举。

如何作好银行营销管理工作?

一、加强营销风险管理,拓宽市场营销渠道

夯实基础是强化市场营销的关键

市场营销是一家商业银行的核心职能。市场既是商业银行营销管理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点。商业银行最终能否取得好的经济效益,主要看其是否为客户提供了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赢得了客户,就赢得了市场。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做好市场营销的基础工作。

一要完善市场营销体系和机制。商业银行要在总、分行两级成立市场营销委员会,理顺前台部门之间、前后台之间、上下级行之间及同级行之间的关系;积极研究制定客户经理营销业绩的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制定综合营销中各参与部门的利益调整办法,健全主办行、协办行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培养和充实客户部门业务骨干力量,完善客户经理制,推出产品经理,设立风险经理,建立重点客户维护责任制。

二要围绕客户价值的深度开发创新业务产品体系。随着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商业银行必须深入市场做细致的调查研究,加大适合于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的开发创新力度,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客户创造自身的价值提供便利条件。目前产品和业务创新的重点是适应客户多元化需求,积极推出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套餐组合服务,积极拓展债券结算代理、黄金交易代理等新业务。

三要培养一支过硬的、高素质的`综合营销队伍。如果客户经理对金融产品了解甚少,不懂得为不同客户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组合套餐,也就无法营销好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因此,要定期培训客户经理,让其了解、熟悉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各类产品,使之学会针对不同客户灵活营销搭配不同金融产品组合。

此外,要不断完善市场营销机制,经常深入市场调查分析,及时掌握市场变化,针对市场需求变化制定新的营销方案,不断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业务产品,与此同时还须防范市场营销风险,加强对客户的事后维护和柜台服务,使市场营销工作形成一条完整的服务链。

利用综合营销战略拓宽市场

综合营销是向客户及其关联客户持续提供以满足其全部金融服务需求为目的,包括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三位一体”、本外币一体经营的全方位营销方式,是银行业务快速扩张、经营效益迅速提高的重要手段。

因此,商业银行要适应客户多元化需求,将自身的各种产品——资产、负债、中间业务进行整合与创新,制定整体解决方案,满足客户需要。应充分利用金融产品价格浮动权,在央行允许和自身可接受的范围内,对不同客户确定不同的价格,以抢占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同时,在营销的过程中,应积极对客户的上游、下游和关联客户开展进一步的综合营销,不断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市场。

二、加大客户维护力度,实现分层高效服务

客户维护是营销管理的延伸。

拥有客户,就等于拥有市场,拥有财富。客户已成为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产。通过市场开发,把产品营销到市场,把好的客户带回银行,不是其最终的目的而是必须通过客户维护手段,不断适应客户的变化,开发出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留住客户并为之提供最优秀的服务,以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这才是终级目标。

所以,维系商业银行长盛不衰的必由之路,就在于加大客户维护力度,长久地拥有客户。在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金融产品趋同的情况下除非客户非常不满否则他们不会轻易更换银行账户。如客户把账户转到别处,大多数是因为服务不周所至。因此,市场营销必须经过客户维护手段延伸和强化营销管理吸引更多的客户,拓宽更广的市场,才能为商业银行发展带来无限商机。

分层服务提升客户维护能力

实行适应不同客户的不同产品组合服务,是吸引留住客户的重要手段。客户无论是到哪家银行开户办理业务,主要是谋取两个方面的东西:一是方便,二是利益。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无论其规模如何,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只能满足市场总体中相对有限的部分,而不可能满足全部。因此,加强对客户市场的研究,根据需求同质的特点,将企业和公众划分为若干个群体,在细分市场、细分客户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需要,量身定做不同的产品组合、分层服务营销策略,使商业银行的产品线的宽度、深度和长度得以不断地扩展,竞争能力、盈利性也会随之增强。

针对经济生产结构和居民收入结构,商业银行可把个体业主作为服务的主要对象,判定客户的存款心理,分析客户的贷款需要,主要提供短期和易于变现周转的储蓄和证券品种,贷款以风险较低的存单质押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便于个体业主盘活存货;同时健全会计清算、国际业务等服务手段,加快资金结算速度,为地区外向型经济服务。

加大系统大客户、优势产业、优良企业公关力度,与有前途和潜力的企业签订银企协议,长期进行各方面的合作。

作为重点对象,尤其是电力、通迅、交通等国家支柱产业,可在国际、国内业务和中间业务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甚至为企业的市场开拓,为它的供给上游、销售下游服务,最终目的是以大企业为中心辐射出去,形成网络,扩大间接融资范围,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形成商业银行的独特魅力和竞争优势。

客户维护要注重方式方法

客户部门要按照客户的不同属性分工,即把目标市场的客户按其产业特征、人数多寡、职业状况加以分类,每位客户经理要经常深入到一线客户向其介绍银行产品,这有利于客户经理深刻了解客户的需求状况及所需解决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促销和维护活动。

一是要建立客户资料库。客户资料是营销活动的起点,其基本思想就是做到对客户了如指掌,不定期进行意见反馈,征求意见,从而针对每一个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商业银行要准确规划设计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中心,并实行资源共享。

二是尽量提供全方位营销后服务,增强客户对银行的依赖性,使客户难以离开。主要包括:金融产品或服务营销后,要做出跟踪金融产品或服务使用情况,定期地去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存在的问题;对技术含量高、使用复杂的产品(POS、ATM等),要提供安装调试、技术咨询、设计和应用服务、培训服务等;处理客户投诉,提供补救性服务;以及其它增值服务,如融资服务,信息服务等。

三是要注重对客户的认同与奖励。每个客户都认为自己是重要的,理应受到银行的认同和重视。因此,要让客户知道银行非常在乎他们、对他们心存感激、并有所回报时,他们重复接受金融服务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常用方法有:对老客户、重点客户,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直接拜访等方式,向客户提供商业银行最新动态、财务状况和技术进展等情况;同时了解客户对本行产品、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讨论改进计划。

此外,对重复金融交易行为进行奖励,如发送一些会员卡、俱乐部卡、折扣卡等。同时,实施新客户认同计划,例如在金融交易成交后24小时内发出感谢信函,表示感谢,希望再次光临、主动征询意见。或者为特定客户做“特别”的事情,例如赠送生日贺卡、邀请客户给优秀员工颁奖、定期举办优秀客户座谈会、赠送运动比赛或表演的票券等。

三、强化柜台营销策略,提升柜台服务品质

柜台服务与柜台营销

银行的柜台不仅要提供服务,而且要通过高质量的服务促进产品营销,柜台服务与柜台营销相辅相成,互利互补。所谓完美的柜台服务无异于几个方面:

一是熟练的业务操作。银行员工能用最短的时间准确无误的给客户办完业务。

二是热情的服务态度。员工对客户提出的问题总能耐心、熟练地解答,这就需要一线员工熟悉掌握各类金融知识。

三是提升营销的知识含量。要想学会柜台营销,就需要了解客户,学会各类产品组合,学会给不同的客户推介不同的产品,使之通过理财式的产品组合,让客户感受到自身获得的利益。

柜台功能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营销的成败

营业柜台作为市场营销的前沿阵地,柜台的功能和服务质量及营销能力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工作的成败。

目前,商业银行已建成了自己的局域网,可以在综合柜员制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超市银行”的雏形,在营业网点中建成一个开放式的营业区,将一些决算、咨询等业务从封闭的柜台中解放出来。同时依靠自动取款机(CD)、自动存款机(AD)、自动柜员机(ATM)等办理存款、转账、提现、信用卡咨询等业务,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与此同时,决策层要不断教育一线员工做好柜台服务和营销,使之清醒地认识到做好营销工作决不仅仅是银行客户部门的事情,柜台服务和营销关系到商业银行最终的营销成果的成败和得失不可小视。

因此,柜台一线员工不仅仅是做好和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更重要的是熟悉金融产品,学会柜台营销。只有这样,商业银行的盈利才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使任何潜在的营销都会给银行带来可观的利润前景。

提升服务质量是最好的营销方式

市场营销的实质就是服务的竞争,谁的服务好,谁能更适应市场客户的需要,谁就能抢先占领市场。目前,商业银行广泛开展了星级服务,同时提供排队叫号机,这对于提高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有一些营业网点和员工获得的星级称号与其实际服务不相匹配,如有些网点增加排队叫号机后出现业务办理效率降低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对外形象,给市场营销工作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柜台业务营销过程中必须完善和规范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行为,使经营目标转化为人的自觉行为。为了提高服务水平,需要制订和完善各项业务的具体服务规范标准和业务操作规程,对工作的每个环节程序都要有统一、详细、明确的标准,使每位员工接待客户“有礼、有节、有度”办理业务“规范、快速、准确”让客户真正感到“和谐、友善、温馨”;要全面开展“微笑服务”、“限时服务”试行“计件工资”制,对员工的工作实行量化考核、按量计酬,使服务质量与效率、服务水平与数量和薪酬挂钩,使之不断提升服务品质,重塑商业银行服务形象。

同时,要积极推出“预约服务”、“岗位规范承诺服务”、“到期电话提醒服务”、“代理收费一条龙便民服务”等服务形式,对服务营销策略进行有益探索,为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工作奠定高质量的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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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到妥协到头来还是无解

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稳健、可持续发展。在当前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无处不在的环境下,如何提升基层机构案件防控能力,已经成为各银行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一、强化员工的教育培训持续抓好员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员工整体素质,营造合规文化是提升基层机构案件防控能力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抓好员工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通过开展理论知识学习,典型案件讲解,请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教育活动,使每位员工深刻反思,汲取教训,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爱岗敬业意识,从思想深处筑牢正义之堤,从主观上抵制、检举各类案件和风险行为,真正让员工不愿意去违规。其次,开展企业文化教育活动。通过学习银行的愿意、核心价值观、使命、理念、企业责任等,将企业文化渗透到员工的工作环境这中、员工的行为之中,使每位员工能够更好地认识、认可自己所在的银行,从而不断地提升员工的归属感、主人翁感,让员工不想去违规。最后,强化规章制度学习。利用晨会、例会等形式,组织员工学习“银行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保证不留死角、不出盲点,使每位员工把握从业的“底线”,增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并营造“人人讲合规、事事讲廉洁”的良好氛围。通过教育培训,使案件防控理念根植于每位员工心底,贯穿于业务操作的每个环节,变成现实生动的企业文化,内化为所有员工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真正从源头上遏制风险的发生。二、加强基层机构执行力建设作为执行单位,基层机构在风险防范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归根到底是执行力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执行力建设,真正将基层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落到实处。首先,把案件防控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领导人员月度、季度、年度考核之中,要求基层管理者不仅要抓业务发展,同样要抓执行力建设。管理者不仅要具备给每位员工灌输思想的能力,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上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合规要求,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发挥管理者前线“指挥员”和“战斗员”的作用,影响并激发员工提升执行力的热情。其次,始终保持案防工作高压态势。要健全岗位管理,落实案件防控责任,定期与员工签订案件防控工作责任状,将案防任务和要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让每个人都成为案防的关键人、第一责任人。其三,强化激励约束,严格问责。建立“结果与过程同考核”的机制,对好的做法建立案防专项基金,奖励员工主动揭露风险、抵制违规行为的做法。对导致风险或案件发生的责任人员和未尽责的检查人员,严肃处理,从而有效防范案件、重大违规问题的发生。最后,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能仅停留在揭露问题层面,而应该对问题进行持续关注、持续检查,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监督管理是推动案件防控能力不断提升的关键所在,也是促进基层机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首先,整合基层行监督管理层级,搭建以委派会计主管、风险经理、纪检监察特派员为主体的监督平台,充分发挥“三道防线”的作用,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充分运用业务检查、会计稽核和柜面监测等人、机监控手段,加强对基层机构关键风险点、违规行为易发部位和发生频率较高、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风险点进行持续、重点监控与检查。其次,加大监督检查频度和力度,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种防控措施。对履纠履范问题、关键风险点要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一般风险点采用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检查的问题要整理成册,供员工学习。最后,建立案件防控建议中心。员工在平时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案件以及可能导致风险的一些流程漏洞都可以向案件防控建议中心反映,让每位员工都能成为案件防控监督员。四、提升案件风险识别能力案件风险识别是事中控制最有效的方法,识别能力的提升能够准确找到风险隐患,并及时将风险消除。首先,在对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学习的同时,业务操作中的一些关键节点,特别是风险节点整理汇编成册,并列举此节点可能发现或已经发生的案件,供员工学习。其次,组织员工讨论业务流程,让员工自己去发挖掘潜在的风险点,从而使员工增强风险的预判能力。其三,充分利用审计、会计、营运管理等相关系统,加强案件风险动态监测,对同一账户大额资金(单笔50万元以上)当日进、当日出、柜员自办业务、客户资金流入员工个人账户等实现实时监测。最后,借助上级行的案件防控动态、风险提示、典型案件通报、内部信息网站等各种平台,及时组织员工开展典型案件作案手法识别及防范学习研讨,并结合本机构的违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高各类风险识别能力,并举一反三,查漏补缺。总之,作为高风险行业,银行案件防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抓好案件防控工作需要基层机构高度重视,通过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等,切实将案件防控风险落到实处,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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